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覃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師為其出庭辯護,為了維護被告人覃某某的合法權益,本律師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無故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第一項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定性錯誤。
首先,被告覃某某的行為不符合“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這一犯罪構成
要件。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并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公訴機關指控覃某某行為是尋釁滋事罪四類客觀行為的第一類,在目前對此罪尚無明確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有關學理解釋應該作為司法實踐參考依據。那么,如何正確理解“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半S意”也即隨心所欲是指被害人的存在及行為不是行為人產生毆打被害人動機的客觀、社會通行觀念所能認可的緣由,而是基于其耍威風、取樂發泄、錄求精神刺激等流氓意念驅動下產生的。這種隨意支配下的行為的顯著特征是以強凌弱,憑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者自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強悍和無所顧忌,填補自己精神空虛的需要。
準確界定“隨意”,應著重以下幾點:第一主觀動機,此是區別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準之一;第二,看行為人是否“臨時起意”。一般來講,尋釁滋事中的爭強好勝、抖弄威風、打人取樂的心理,注定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隨心所欲,完全視其需要決定。行為人的心理不是考慮“能不能打”,而是考慮“想不想打”,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毆打行為就是出于流氓動機的尋釁滋事;第三,看行為人是否經常性的毆打他人。因為該罪侵犯的客體還表現對社會公共次序的破壞,犯罪后果所影響的非只一人一事,它的特性之一就表現為“多次毆打他人”或“毆打多人”;第四,看所謂的“事出有因”,是一種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種毫無道理的“原因”,還是確實“事出有因”。
怎樣理解“情節惡劣”呢?對此法無規定,也無相應的司法解釋。我們認為,這要從通常的情節嚴重或惡劣的幾個因素去考慮:(1)次數;(2)人數,規模;(3)手段;(4)結果;(5)發生時間、地點;(6)被害人情況;(7)動機卑劣程度;(8)行為人一貫表現;(9)行為人對行為過程中出現的伴隨情況的處置等。因此,“情節惡劣”應有以下幾要素:(1)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2)使用兇器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毆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毆打不同的人;(4)因隨意打人受過治安處罰一次,再次隨意毆打人的;(5)一次毆打多人的;(6)毆打弱勢群體的;(7)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8)隨意毆打他人,致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9)打人取樂,有侮辱情節的;(10)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群眾心理嚴重不安等惡劣影響的,或在群眾性聚會期間毆打人,或在公共場所毆打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等。
結合本案,覃某某雖然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但確屬事出有因,公訴機關將其定性為“無故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或“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屬于定性錯誤。因為:
1,覃某某是北京郵電大學達德學院學生,校方證明其在校表現一貫良好,此前從未打過架,也未受過任何處罰,此次打人純屬醉酒狀態下所為,其是一名大學生,不是社會上小混混,其一貫表現良好,根本不存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這只是一次偶然事件,將其定性為隨意毆打他人,顯然屬于定性錯誤。
2,情節惡劣,根據有關學理解釋和司法實踐,一般是指多次毆打他人,或毆打多人,這里多人多次一般指三人或三次以上,或者曾經因為毆打他人受過處罰,又再次毆打他人。結合本案,覃某某毆打他人僅此一次,且系醉酒狀態下,控制力減弱的偶然事件,不屬于無故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情形。
3,公訴機關將覃某某列為第一被告,把他作為最重責任人追究有失公允。
首先,覃某某不是挑起事端最先動手的人。
受害人米某冬詢問筆錄第20頁
問:這四個人體貌特征?“
答:“第一個打我的身高1.75米左右,沒帶眼鏡,穿短褲,晚上天黑看不清穿什么顏色衣服,另外三個我沒有看清相貌特征,這四個人都是男的?!?/span>
覃某某詢問筆錄第28頁
問:“你當時我戴著眼鏡嗎?”
答“當時我戴著眼鏡”
問:“你們四個人還有誰戴眼鏡?”
答:“就我一個”
金光勛詢問筆錄第26頁
問:“覃某某當時特征?”
答:“上穿一件白蘭相間圓領背心,下穿綠格短褲,留長發自然頭,戴近視眼鏡”
金光勛詢問筆錄第32頁再次供述覃某某當時戴眼鏡。
覃某某詢問 筆錄第42頁
問:誰先動手打的
答:印象中是廉小峰,或是李某柱先朝這人腹部踹了一腳,然后我們四個人都動了手。
從受害人米某冬陳述,同案幾個被告供述相互印證,最先動手毆打受害人米某冬的沒有戴眼鏡,覃某某是當時唯一戴眼鏡的人,因而可以排除覃某某是最先動手打人的肇事者。
其次,受害人米某冬鼻骨骨折,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被告覃某某直接造成的。
李某柱詢問筆錄第22頁
問:喝酒之后情況
答:我們一起走回去,覃某某和廉小峰走在最前面,覃某某說了句什么,我未聽清楚,覃某某和廉小峰先動起手來。我用右腳踢了對方面部一腳,后來沒有再打。
廉小峰詢問筆錄第31頁
問:你們具體如何打的
答:覃某某動手朝這人面部打一拳,這人就往后退,覃某某就跟上去還想打他,這是我們三個人就上去圍住這個人,對他拳打腳踢。
現有證據證明毆打受害人臉部的不止覃某某一人,李某柱的供述就清楚說明其朝受害人臉部踢了一腳,因此受害人臉部傷害包括鼻骨骨折難以判斷是某一個被告人直接造成的。盡管受害人說其鼻骨骨折是覃某某造成的,但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而且其陳述由于天黑,其對各被告人體貌特征沒有看清楚。
第三,受害人傷情鑒定結論值得質疑
鼻骨骨折和鼻骨粉碎性骨折醫學上是兩個完全不同概念,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十條“鼻骨粉碎性骨折”可評定為輕傷,而單純的鼻骨骨折卻不能定為輕傷。
受害人米某冬的海淀醫院診斷證明書結論為:鼻梁裂傷;外傷性鼻出血;鼻骨骨折。
被告人覃某某家屬譚萍在米某冬受傷后48小時與米某冬見面,作為五官科大夫的譚萍發現米某冬不具備鼻骨粉碎性骨折的臨床癥狀。
受害人米某冬與譚萍交談時說其傷情沒有那么嚴重,由于心里不平衡其對傷情有夸大陳述。
綜上,受害人米某冬傷情達不到鼻骨粉碎性骨折程度,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十條不應認定為輕傷,海淀分局法醫檢驗鑒定所關于受害人米某冬傷情為輕傷的鑒定結論值得質疑。
二、被告覃某某家屬對受害人已經做了完全賠償,并取得受害人的完全諒解。
被告人覃某某家屬積極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2006年6月19日受害人米某冬與被告覃某某家屬簽署和解協議,覃某某和廉某峰家屬一次性賠償受害人米某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6500元人民幣,受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之后受害人又親自前往公安機關做筆錄,陳述收到被告人家屬賠償,表示放棄四被告刑事民事責任。由于本案是公訴案件,受害人放棄追究,不必然產生四被告刑事責任免除。但是被告覃某某家屬積極主動賠償,已經獲得受害人的諒解,這可以作為被告人的從輕情節。
三、被告覃某某認罪態度好,并且有悔罪表現,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給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護人: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 曹小明 律師
20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