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
受梁xx委托,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指派我作為其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現給合本案的證據及庭審情況,提出辯護觀點如下:
一、梁xx應屬從犯。
所謂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法理上講,從犯分為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和起到輔助作用的幫助犯。我們認為,梁xx在本案中是起輔助作用的幫助犯。理由如下:
1、梁xx與黃演瓚不是共同正犯,只有黃演瓚是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其一是有共同實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僅均有實施實行行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補充對方行為的意思。其二是有共同實行的事實,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某種犯罪的實行行為 。從本案看,一、梁xx與黃演瓚并無事先共謀,自始并不具備共同走私的主觀故意,走私是黃演瓚提出和決定的,梁xx只是聽黃演瓚的指示行事;二、黃演瓚實施了兩項最重要最關鍵的走私行為:其一是將機器的進口價格低報為5000和8000美元,并將機器的品種假報為“非全自動,不帶電腦”,如果沒有低報價格和虛報機器類型,就不可能走私;其二是將含有虛假內容的外貿單證提供給上海機械進出口公司,這些單證是走私的基礎,而這些單證是黃演瓚提供給上海機械進出口公司的,并非是梁xx提供給上海機械進出口公司的。而梁xx在國內從事的是黃演瓚已決定走私進口并已作出主要的實行行為之后的幫助行為,如到客戶單位加蓋公章,到海關繳稅等輔助性的工作。由此可見,梁xx與黃演瓚并不構成共同正犯。
2、梁xx是在黃演瓚實行了犯罪行為以后才實施幫助行為的,屬于承繼的幫助犯。從本案的情況看,黃演瓚是在與國內的客戶簽訂好合同之后,到韓國將低報價格和虛報的機器種類等外貿單證寄郵件到上海機械進出口公司進行報關走私的。在簽訂合同之時,梁xx尚不明知黃演瓚會不會用走私的方式來進行進口,黃演瓚可能會以正常通關的方式進口,也可能以走私方式進口,還可能有些客戶申請到了免稅的優惠條件,不用交稅即可進口。在可能性如此之多的情況之下,作為韓信公司翻譯的梁日南幫助黃演瓚簽訂購銷合同是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評價價值的。只有在韓信公司發郵件給上海機械進出口公司后,黃演瓚指示梁xx到客戶單位在委托代理進口協議上蓋章時,梁xx看到外貿單證上的低報價格及偽報機器種類后,才明知黃是在走私。只有在明知被幫助者在犯罪,其后的行為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評價價值。因此,從刑法意義上講,梁xx是在黃演瓚實施了主要的走私行為之后才參與犯罪的,屬于承繼的幫助犯。
3、黃演瓚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
(1)黃是韓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為公司不法利益提出走私犯意。
?。?)黃決定低報的價格以及虛報針織機的種類。
?。?)黃將含有低報的價格及虛報針織機制種類的外貿單證郵寄到上海機械進出口公司。
?。?)黃將進口機器發貨到中國。
?。?)黃處置在中國回收的貨款。
?。?)黃指示梁xx在中國到客戶處在委托代理協議上加蓋公章。
綜上六點可見,黃演瓚即是犯意的提出者,又是主要犯罪行為的實施者,顯然是主犯。
4、梁xx在本案中的行為充分體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輔助作用。
?。?)梁xx是韓信公司的中國翻譯,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通過當場翻譯,幫助黃演瓚完成簽訂合同的行為。桐鄉客戶找梁xx,也正是因為他既懂中文,又懂韓語,也是作為翻譯的作用。
?。?)當黃演瓚不在中國,梁xx照黃的指示,代黃簽訂合同。
(3)因黃不懂中文,梁xx還幫助黃出具收條。
?。?)根據黃的指示及上海機械進出口公司的通知,拿委托代理協議到客戶處蓋章及到海關交稅。
?。?)梁xx的報酬與走私利潤不掛鉤,他領取的是固定工資,他完成的是韓信員工的職務行為。
由上四點可以看出,梁xx的行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翻譯作用;翻譯是中介行為,是主行為者的輔助性行為,只能定性為幫助作用。二是受黃指示而作出的行為,且這些行為都是次要的幫助性行為,如代簽合同、代出收條、去客戶單位蓋章、交關稅等等。
綜上4點,比較黃與梁的作用,我們可能得出一個明確的答案。我們可以作一個很簡單的設想:如果沒有韓信公司和黃演瓚,僅作為翻譯的梁日南是絕對不可能單獨構成走私犯罪的;然而,反過來說,有了決意走私的韓信公司和黃演瓚,即便梁xx從中退出不做他們的翻譯,他們也會找其他人作為翻譯來為其犯罪服務。由此可見,決定走私、主宰走私、實施走私的是韓信公司和黃演瓚,而梁日南僅僅是幫助走私的懂機械、懂韓語的專業人才而已。所以,總而言之,梁xx在本案中的作用是輔助性的,應當依法認定為從犯。
二、量刑建議。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我們認為根據以下情節,應對梁xx減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1、從從犯的量刑看。
(1)梁xx主觀惡性較輕。梁xx作為懂韓語和機械的專業人才,被外國不法商人利用,在外國商人實施走私行為過程中,實施了部分幫助行為,他曾經因為發現韓信公司有走私嫌疑而產生動搖,但為生活所迫,也只有為虎為倀。從其主觀惡性上看,未參與共謀,且系為生活所迫消極地參與部分犯罪,其主觀惡性與積極參與有重要區別,程度顯然較輕。
?。?)、梁xx的幫助行為從情節上看較輕。承前所述,其幫助行為一是受人指使,二是幫助做一些次要的工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當輕。
從上述兩點看,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對梁xx在較大幅度內減輕處罰。
2、梁xx有坦白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
從公安案發經過來看,海關緝私分局于2003年6月11日下午接到群眾舉報稱韓信公司有5臺平型針織機銷售給桐鄉工貿公司有低報價格的走私嫌疑,即對梁xx采取強制措施。梁xx歸案后,即將56臺走私進口的平型針織機的犯罪事實全部交代了。而其余的這51臺平型針織機的進口情況是海關當時并未掌握的。從梁xx第一份筆錄形成的時間來看,是2003年6月11日17時20分至12日1時16分。而海關的調查是在6月12日開始的,海關的調查,完全是根據梁xx的主要供述來展開的。
海關于6月11日了解的僅僅是梁xx的犯罪嫌疑,線索僅僅是桐鄉喬氏公司的5臺機器可能存在走私。而實際上查實的是三臺機器。這三臺機器,走私額為14萬余元,尚未達夠罪標準??梢哉f,海關掌握的是梁xx違法的犯罪線索。而梁xx第一次筆錄中就供述了他的所有走私犯罪事實,所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類似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況,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可視為有自首情節。
退一步而言,既便不宜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而且,梁xx供述了比海關掌握罪行更加多得多的犯罪事實,依照該條規定,一般應當從輕處罰。因此,對梁xx主動供述的這部分罪行,應當從輕處罰。
3、從現實情況看,對梁xx判處緩刑,有利于社會矛盾的解決。在開庭之前,辯護人走訪了大多數的購買織機的用戶,他們大多數是抱著勤勞致富夢想的純樸農民,他們東挪西湊了幾十萬元錢,向韓信公司購買了先進的電腦針織機,當然他們做夢也想不到買的是個走私貨,是贓物。他們的機器自從梁xx被捕以后,就無人維護,有的馬達壞了,有的先針器壞了,有的電腦不能用了,有的莫名其妙的死機,有的甚至根本開不了機。合同書上的保修三年成了一紙空文。不管法律對梁xx作何定性,但無辜的老百性心里只想的是一件事,就是使他們付出所有心血和財力的機器能夠使他收回投資,能夠使他們不至于陷入經濟的泥沼。從我們提取的證人證言以及桐鄉市個私協會的申請和機器的使用者們的聯合簽名申請書上,都可以很直接、鮮明地反映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梁xx判處緩刑,讓其將功折罪,把桐鄉地區的韓信牌針織機的售后服務搞好,那么就是利國利民的好事,那人民法院就是為民辦了一件好事、實事。辯護人認為,這個思路在本案中是可以實行的,梁xx屬從犯應在三年至十年內量刑,其又有酌定從輕情節且主觀惡性輕,完全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希望合議庭綜合全案及本案的實際情況,鄭重考慮辯護人的量刑意見。
謝謝!
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
徐宗新 律師
陳武 律師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