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福建 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游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涉嫌行賄罪案的一審辯護人。經過會見、仔細閱卷,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及法庭調查情況,本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一、起訴書指控游某與張某商議向宋某行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關于這一節的事實,游某與張某的供述無法一致,作為游某自始至終都是否認有與張某事先商議過向宋某行賄,只有張某一人的供認是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
第二、起訴書指控華山醫院因醫療設備不到位,故為了獲取許可證而行賄是錯誤的。華山醫院向其他醫院借醫療設備是事實,但是,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并無規定借來的設備不能作為驗收的要求和條件。
二、本案應當定為單位行賄罪
正如起訴書所指控的,游某之所以送錢的目的是為華山醫院這個單位的利益,所送的錢也是列入單位內開支,所的利益也是歸于華山醫院單位所有。綜合上述三點,該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單位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單位犯罪來處理。
三、本案具有明顯的索賄性質
從華山醫院設置以及行賄的整個過程來看,本案具有明顯的索賄性質。
游某剛開始不是準備辦綜合醫院的,僅僅是準備辦理醫療門診,但是在賴某的明確表示給其10萬元,就給批一個綜合醫院的情況下,游某經過與張某等人共同商議下,才決定該為籌辦綜合性的民辦醫院。第一次送6萬元時,賴某認為太少不予收受。在送了8萬元后才予以收受。這一點可以從游某的供述(2008、3、7卷宗一0028頁),以及游某郵政儲蓄帳戶60403****7027468的2007年2月9日(卷宗二0036頁)提取現金6萬元的書證得到映證。因此,賴某雖然不承認是索賄,但是從上述過程和相關的證據材料來看,足以認定具有索賄的情節。
四、本案存在司法不公,將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損害司法公正
正如公訴人所說的,張眸送的2萬元,經過游某的事后認可,屬于共同犯罪。那么,8萬元是他們倆人事先商議,事中共同實施,事后共同認可,依法也是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因此,不論是8萬元還是10萬元,司法機關僅僅對游某立案偵查、移送起訴、追究刑事責任,而放縱張眸,明顯是辦案不公,將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損害司法公正形象。
因此,請求法庭對其予以從輕判決,判處緩刑。
辯護人:蔡方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