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129號)
【要旨】
檢察機關在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應當承擔證明有犯罪事實以及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舉證責任。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并主張權利,但不能提供合法證據或者其主張明顯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依法予以辯駁。善意第三方對申請沒收財產享有合法權利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黃艷蘭,女,原某市物資總公司(簡稱物資總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
利害關系人施某某,黃艷蘭朋友。
利害關系人鄧某某,黃艷蘭親屬。
利害關系人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簡稱A銀行上海分行)。
利害關系人B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簡稱B銀行市南支行)。
利害關系人C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橋開發區支行(簡稱C銀行虹橋支行)。
1993年5月至1998年8月,物資總公司用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及融資借款經營期貨等業務,由黃艷蘭等人具體操作執行。其間,黃艷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控制和使用包括D商貿有限公司(簡稱D公司)等多個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進行期貨交易,累計盈利人民幣1.8億余元,其中1.1億余元未納入物資總公司管理,由黃艷蘭實際控制。
1997年7月至1999年4月,黃艷蘭直接或指使他人先后從D公司等六個賬戶轉出人民幣3000.35萬元,以全額付款方式在上海購買2套房產,又向A銀行上海分行、B銀行市南支行、C銀行虹橋支行按揭貸款在上海購買50套房產,分別登記在李某某(黃艷蘭親屬)、施某某等人名下。在公司改制過程中,黃艷蘭隱匿并占有上述房產。
2000年12月,涉案20套房產因涉及民事糾紛被法院查封。為逃避債務,黃艷蘭指使其親屬李某某將另外32套房產的合同權益虛假轉讓給施某某和高某某(施某某朋友),后又安排鄧某某與施某某、高某某簽訂委托合同,繼續由鄧某某全權管理該房產。之后,黃艷蘭指使鄧某某出售15套,用部分售房款和剩余的17套房產(登記在施某某、高某某名下)出租所得款項又購買6套房產,其中4套登記在施某某名下,2套登記在蔣某(鄧某某親屬)名下,另將部分售房款和出租款存入以施某某等人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經查,上述23套房產均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2002年12月至2003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查封了涉案23套房產,依法凍結施某某等人銀行賬戶內存款人民幣90余萬元、美元2.7萬余元。
【訴訟過程】
2002年8月14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對黃艷蘭立案偵查,查明黃艷蘭已于2001年12月8日逃匿境外。2002年8月16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黃艷蘭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決定逮捕。2005年5月23日,國際刑警組織對黃艷蘭發布紅色通報。2016年12月23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利害關系人施某某、鄧某某、A銀行上海分行、B銀行市南支行、C銀行虹橋支行申請參加訴訟,對涉案財產主張權利。2018年11月15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沒收黃艷蘭實施貪污犯罪所得23套房產、銀行賬戶內存款人民幣90余萬元、美元2.7萬余元及利息,依法向A銀行上海分行、B銀行市南支行、C銀行虹橋支行支付貸款欠款本金、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利害關系人施某某、鄧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檢察履職情況】
(一)詳細梳理貪污資金流向,依法認定涉案財產屬于貪污違法所得。檢察機關經審查在案資金流向相關證據,結合對黃艷蘭實施貪污犯罪行為的分析,證實黃艷蘭貪污公款后購買52套房產,其中2套以全額付款方式購買,50套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司法機關已在相關民事訴訟中依法強制執行20套,黃艷蘭指使鄧某某出售15套,后用售房款和出租剩余17套房產所得款項又購買6套房產,另將部分售房款和出租房屋所得款項存入施某某等人名下銀行賬戶。因此,在案23套房產以及存入施某某等人名下銀行賬戶中的款項,均系黃艷蘭貪污犯罪所得,依法應予以沒收。
?。ǘ┽槍π蚤_展舉證、質證、答辯,依法駁斥利害關系人不當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利害關系人鄧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以李某某名義開設的E期貨賬戶曾轉出3077萬元至黃艷蘭控制的D公司賬戶,購房資金來源于李某某從事期貨交易的收益,并向法庭提交了開戶資料等證據。出庭檢察員對此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等方面,發表質證意見,提出鄧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交的開戶資料等證據均為復印件,均未加蓋出具單位公章,并有明顯涂改痕跡,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同時,根據證監會對涉案部分期貨合約交易中有關單位和個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期貨公司出具的說明等書證、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檢驗鑒定意見以及相關證人證言,足以證實E期貨賬戶系由黃艷蘭指揮物資總公司工作人員開設和操作,賬戶內的保證金和資金高度可能屬于物資總公司的公款。鄧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所提意見與本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建議法庭不予采納。另一利害關系人施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施某某、高某某名下房產系施某某合法財產。對此,出庭檢察員答辯指出,上述房產是相關民事糾紛過程中,黃艷蘭為逃避債務,與李某某、黃某一(黃艷蘭親屬)串通,將涉案房產登記到二人名下。且在變更登記后,施某某即將涉案房產委托給鄧某某全權管理,涉案房產仍由鄧某某實際控制,售房款、出租款等也均由鄧某某控制和使用。施某某無法提交購房資金來源的證據,以證明其實際支付了購房款。因此,施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所提意見,與本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不應支持。法院對檢察機關上述意見均予采納。
(三)依法認定其他利害關系人身份,切實保護善意第三方合法權益。涉案23套房產均系黃艷蘭利用貪污所得資金支付首付款后,向A銀行上海分行、B銀行市南支行、C銀行虹橋支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三家銀行對按揭貸款房產依法進行抵押,約定了擔保債權的范圍。訴訟期間,三家銀行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涉案房產的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并享有抵押權,依法應當優先受償。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三家銀行既未與黃艷蘭串通,亦不明知黃艷蘭購房首付款系貪污贓款,依法應當認定為善意第三方,其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檢察機關依法認定上述三家銀行系本案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三家銀行主張的優先受償權,依法予以支持。
【指導意義】
?。ㄒ唬├﹃P系人對申請沒收財產提出異議或主張權利的,檢察人員出庭時應當作為質證重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在訴訟中對檢察機關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等相關事實及證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對申請沒收財產主張權利的,應當出示相關證據。對于其提供的證據不合法,或其異議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的,出庭檢察人員應當圍繞財產狀態、財產來源、與違法犯罪的關系等內容,有針對性地予以駁斥,建議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ǘ┥埔獾谌綄ι暾垱]收財產享有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保護。對申請沒收財產因抵押而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或者享有其他合法權利的利害關系人,如果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其在抵押權設定時對該財產系違法所得不知情,或者有理由相信該財產為合法財產,依法應當認定為善意第三方,對其享有的擔保物權或其他合法權利,依法應當予以保護。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二章第四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三條至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