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74號)
【關鍵詞】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到案 程序銜接
【要旨】
對于貪污賄賂等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如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辦理。違法所得沒收裁定生效后,在逃的職務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監察機關調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辦理,并與原沒收裁定程序做好銜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華波,男,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間,李華波利用擔任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管理該縣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伙同該股副股長張慶華(已判刑)、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審批手續、私自開具轉賬支票并加蓋假印鑒、制作假銀行對賬單等手段,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項資金共計人民幣9400萬元。除李華波與徐德堂賭博揮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贓款外,其余贓款被李華波占有。李華波用上述贓款中的人民幣240余萬元為其本人及家人辦理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續及在新加坡購置房產;將上述贓款中的人民幣2700余萬元通過新加坡中央人民幣匯款服務私人有限公司兌換成新加坡元,轉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華銀行的個人賬戶內。后李華波夫婦使用轉入個人賬戶內的新加坡元用于購買房產及投資,除用于項目投資的150萬新加坡元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合計540余萬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幣約2600余萬元)。
【檢察工作情況】
(一)國際合作追逃,異地刑事追訴。2011年1月29日,李華波逃往新加坡。2011年2月13日,鄱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對李華波立案偵查,同月16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對李華波決定逮捕。中新兩國未簽訂雙邊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經有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決定依據兩國共同批準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司法協助互惠原則,務實開展該案的國際司法合作。為有效開展工作,中央追逃辦先后多次組織召開案件協調會,由監察、檢察、外交、公安、審判和司法行政以及地方執法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先后8次赴新加坡開展工作。因中新兩國最高檢察機關均被本國指定為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司法協助的中央機關,其中6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組團與新方進行工作磋商,擬定李華波案國際司法合作方案,相互配合,分步驟組織實施。
2011年2月23日,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對李華波發布紅色通報,并向新加坡國際刑警發出協查函。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拘捕李華波。隨后新加坡法院發出凍結令,凍結李華波夫婦轉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財產。2012年9月,新加坡總檢察署以三項“不誠實盜取贓物罪”指控李華波。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對李華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處其15個月監禁。
(二)適用特別程序,沒收違法所得。李華波貪污公款9400萬元人民幣的犯罪事實,有相關書證、證人證言及同案犯供述等予以證明。根據幫助李華波辦理轉賬、移民事宜的相關證人證言、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新加坡警方提供的《事實概述》、新加坡法院簽發的扣押財產報告等證據,能夠證明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凍結的李華波夫婦名下財產,屬于李華波貪污犯罪違法所得。
李華波在紅色通報發布一年后不能到案,2013年3月6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申請。2015年3月3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裁定,認定李華波涉嫌重大貪污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后被通緝,一年后未能到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華波夫婦名下財產共計540余萬新加坡元,均系李華波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相關人員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沒收裁定生效。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將扣押的李華波夫婦名下共計540余萬新加坡元涉案財產全部返還中方。
(三)迫使回國投案,依法接受審判。為迫使李華波回國投案,中方依法吊銷李華波全家四人中國護照并通知新方。2015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作出取消李華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權的決定。2015年2月2日,李華波主動寫信要求回國投案自首。2015年5月9日,李華波被遣返回國,同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12月30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以李華波犯貪污罪,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月23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李華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除同案犯徐德堂等人已被追繳的贓款以及依照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裁定沒收的贓款,剩余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指導意義】
(一)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貪污賄賂等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辦理。對于貪污賄賂等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如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促進追贓追逃工作開展。
(二)違法所得沒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依照特別程序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沒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在依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辦理案件過程中,要與原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做好銜接。對扣除已裁定沒收財產后需要繼續追繳違法所得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審查提出意見,由人民法院判決后追繳。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十七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