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 號:法研[2004]38號
發布日期:2004-3-20
執行日期:2004-3-20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號《關于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后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