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青刑一初字第4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董丕征,山東正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曲某。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辯護人王正起,山東創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杜增善,山東倡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青檢公一刑訴[2015]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曲某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春、戰錫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及其辯護人董丕征、被告人曲某及其辯護人王正起、杜增善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起,被告人鄧某和馬某、楊某等人先后加入被告人曲某創建的“蝴蝶山莊”QQ群。在該群內,鄧某、曲某均發表了顛覆共產黨領導的相關言論。
2014年1月1日,鄧某、曲某組織QQ群成員十余人至曲某租賃的青島市黃島區薛家島辦事處煙臺前小區x號樓x單元x室聚會,鄧某主持聚會并發表了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曲某倡議與會人員捐款作為該次聚會和QQ群成員下一步活動的經費。次日,曲某接收參會人員楊某、俞某的捐款共計人民幣11000元。
會后,鄧某、曲某共謀成立政黨,并著手擬定黨章。曲某從互聯網下載某黨章,將該黨章標題改為《中國綠色環境保護公民黨黨章》,并通過電子郵件將修改后黨章發送給鄧某。鄧某對該黨章不認可,將擬成立政黨命名為“中國民主正義黨”。
2014年2月中旬,鄧某、曲某分別聯系馬某、楊某、李某等人再次至曲某租賃的煙臺前村x號樓x單元x室見面,就成立保安公司并以該公司為依托籠絡人員、為顛覆國家政權做準備等事宜進行商討。會后,曲某印制保安公司名片,并欲租賃場地作為保安公司的培訓場所,后該計劃因鄧某、曲某意見有分歧且缺乏資金、人員等原因而擱置。
2014年4月4日,公安人員先后在新疆自治區喀什市將被告人鄧某抓獲,在青島市黃島區將被告人曲某抓獲。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出示了發破案經過、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檢查、辨認筆錄、談話錄音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曲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鄧某的主要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鄧某主觀上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鄧某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證據不足,鄧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曲某的主要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曲某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證據不足,曲某的行為不應當認定有罪。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起,被告人鄧某和馬某、楊某等人先后加入被告人曲某創建的“蝴蝶山莊”QQ群。在該群內,鄧某、曲某均發表了顛覆共產黨領導的相關言論。2014年1月1日,鄧某、曲某組織QQ群成員十余人至曲某租賃的青島市黃島區薛家島辦事處煙臺前小區x號樓x單元x室聚會,鄧某主持聚會并發表了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曲某倡議與會人員捐款作為該次聚會和QQ群成員下一步活動的經費。次日,曲某接收參會人員楊某、俞某的捐款共計人民幣11000元。會后,鄧某、曲某共謀成立政黨,并著手擬定黨章。曲某從互聯網下載某黨章,將該黨章標題改為《中國綠色環境保護公民黨黨章》,并通過電子郵件將修改后黨章發送給鄧某。鄧某對該黨章不認可,將擬成立政黨命名為“中國民主正義黨”。同年2月中旬,鄧某、曲某分別聯系馬某、楊某、李某等人再次至曲某租賃的煙臺前村x號樓x單元x室見面,就成立保安公司并以該公司為依托籠絡人員、為顛覆國家政權做準備等事宜進行商討。會后,曲某印制保安公司名片,并欲租賃場地作為保安公司的培訓場所,后該計劃因鄧某、曲某意見有分歧且缺乏資金、人員等原因而擱置。
2014年4月4日,公安人員先后在新疆自治區喀什市將被告人鄧某抓獲,在青島市黃島區將被告人曲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發破案經過證實,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接青島市公安局通報,被告人鄧某、曲某等人通過互聯網糾集北京市、江西省等10余個地區人員在青島市黃島區召開會議,成立非法組織,制定黨章和綱領,妄圖顛覆國家政權。2014年4月3日上午,公安人員將曲某傳喚至公安機關。經審查,曲某對結伙鄧某等人實施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后黃島分局將該情況通報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市公安局。4月4日,被告人鄧某、曲某被刑事拘留。
2、喀什市公安局出具的喀市公(國)搜查字[2014]024號搜查證、搜查筆錄、喀市公(國)扣字[2014]005號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2014年4月4日22時15分,公安人員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市濱河路10號院匯城高層x號樓x單元x室被告人鄧某的住宅進行搜查,扣押康博牌電腦1臺、ipad平板電腦1部、三星手機1部、鄧某身份證1張。
3、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出具的青黃公(國保)搜查字[2014]001號搜查證、搜查筆錄、青黃公(國)搜查字[2014]001號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2014年4月3日10時10分,公安人員對青島市黃島區積米崖港區新港路津盤鳳凰都小區x號樓x單元x戶曲某的住宅進行搜查,扣押手機3部、筆記本2本、中國專業保鏢特衛產業交流材料4本、電腦硬盤1個、筆記本電腦1臺、安全特衛產業投資方案3本、手機卡2張、紙質材料14張、山東七兵堂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宗、名片盒1個(內有名片五張)、陳昱身份證1張、銀行卡3張、收條3張、手寫號碼紙1張。
4、青島市公安局出具的青公(網監)勘[2014]011號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證實,青島市公安局網絡警察支隊工作人員在從被告人曲某處扣押的筆記本電腦硬盤中發現并提取“綠野環境保護公民黨黨章”、在臺式電腦硬盤中發現并提取QQ號14×××69(昵稱蝴蝶飛舞)與QQ號47×××50(昵稱夏日葵花)的聊天記錄;在從被告人鄧某處扣押的臺式電腦硬盤上發現并提取與案件相關的文件。
5、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出具曲某銀行卡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曲某(卡號62×××58)銀行卡2014年1月2日轉入1萬元,1月11日支出1500元,2月9日支出8000元。
6、偵查機關提交的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鄧某書寫的《中國當下局勢的研判和應對策略》、《未來可能存在的幾種崩潰解體及應對準備策略》手稿復印件以及2014年2月17日至3月6日間翻音材料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鄧某、曲某等人在青島市黃島區煙臺前村聚會交談情況,包含為顛覆國家政權做準備等內容。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馬某(網名雨潔)證實,2013年9月份,其加入了網名為“蝴蝶”(曲某)的人組建的“蝴蝶山莊”QQ群,聊一些社會熱點、時事政治等問題。12月底,曲某約其到青島市黃島區聚會。參加的人有“云爻”(鄧某)、“秋風”(楊某)“夢飄”、“駱駝客”、“少校”、“江南閻君”等人,在參會人員各自自我介紹后,鄧某給大家分析國內形勢、腐敗問題、環境污染、高層政治斗爭以及民族問題,還拿出一張地圖講解兵器推演、糧食計算,分析中國會發生社會動蕩,參會人員要抱成團成立驢友會。在發生動亂時保護家人。后鄧某讓參會人員在紙上簽字,大家都沒有簽。2014年春節前,鄧某約其去北京,并讓曲某給其匯1000元錢作為路費。其在北京與鄧某、楊某見面,鄧某讓其起草驢友會章程,并提出了綠色環境保護公民黨、中國民主正義黨、公民權利維護等參考方案,其沒有起草。2014年春節后約半個月,鄧某約其到青島研究成立保安學校,并許諾其當教務主任。其趕到青島市黃島區見到楊某等人也在,但鄧某與曲某談保安學校的事情回避其他人,就離開了。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后,經馬某辨認,確認鄧某就是“云爻”,曲某就是“蝴蝶”,楊某就是“秋風”。
2、證人楊某(網名秋風秋雨)證實,2013年7、8月份,其加入了“蝴蝶”(曲某)組建的“蝴蝶山莊”QQ群,聊政治、民生、軍事、經濟等,評論國事,發表一些對當今政府不滿的言論。后曲某約群里的人到青島聚會。同年12月20日左右,其到青島市黃島區,“狐貍”將其接到一個靠海邊的小區曲某租的家庭旅館。次日,“夢飄”、“駱駝客”、“少校”、“江南閻君”等人也到了,眾人在屋中開會。首先鄧某拿出一張打印好的紙給大家傳看,并稱他希望成立一個驢友會。鄧某分析了中國的現狀和未來走勢,說經濟崩潰,共產黨長不了,會發生動亂,要爭取民主,改變現有的政治體制,實現政黨制衡和民主憲政,大家要抱團成立團隊。曲某拿出一張地圖,指明哪里是糧食生產區、哪里是核電站、哪里是軍區等。后參會人員各自介紹。次日,鄧某接著給大家分析當前中國的現狀,后又談論做生意。中午時,曲某提出要兌錢做生意,其向她銀行卡里轉賬一萬元。2014年1月份左右,鄧某、馬某到北京與其見面,在馬某住的賓館里,鄧某說中國早晚要開放黨禁,讓馬某起草組織章程,被馬某拒絕了。期間,曲某在她的QQ空間里上傳了一個黨章,其與馬某不同意這種做法,沒有參與。2014年2月份,鄧某、曲某又約其去青島談成立保安公司的事,馬某等人也在青島。第三天,其和馬某就走了。后來聽曲某說李某和他的一個朋友也為此事去過青島。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后,經楊某辨認,確認鄧某就是“云爻”,曲某就是“蝴蝶”,馬某就是“雨潔”,張某1就是“少校”,張某2就是“駱駝客”,俞某就是“狐貍”。
3、證人張某1(網名少校)證實,2013年5、6月份,其加入“墨談國事”QQ群,聊中國社會的陰暗面。同年12月底,鄧某在群里告訴其有幾個挺有才的民主人士要到青島聚會,約其參加。12月28日,其到青島后住在火車站附近一家旅館。第三天,其按照“云爻”(鄧某)指示乘公交車到黃島區金沙灘煙臺南站,“蝴蝶”(曲某)將其帶到附近一小區里的一棟樓里。午飯后,眾人開會,鄧某拿出一張題目最后三個字是驢友會的紙傳看,曲某拿出一張地圖,告訴大家哪里是糧食生產區、哪里是核電站、哪里是軍區。參會人員自我介紹后,鄧某講了中國的現狀和未來走勢,說共產黨干不了三五年了,要發動街頭革命,要結束一黨專政,實現民主憲政,這是大勢所趨,大家要抱團成立一個團體相互幫助,團隊奉行低調發展、秘密組織、積蓄力量、順勢而發的方針。鄧某還說要成立保安公司。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后,經張某1辨認,確認鄧某就是“云爻”,曲某就是“蝴蝶”。
4、證人張某2證實,2013年12月份,其加入了“蝴蝶”(曲某)組建的“蝴蝶山莊”QQ群,談論民主、政府腐敗、環境污染等問題。后來“云爻”(鄧某)約其到青島。12月31日,其乘火車到青島,“狐貍”(俞某)將其接到黃島區一小區,其見到鄧某、曲某、“雨潔”“夢飄”等人,還有一個北京人。鄧某說要在青島定居,還說中國現在很動蕩,將來發生變化要死好幾億人,并稱他有兵工廠的關系,可以組建一支部隊,當今中國社會民主進程緩慢,主要原因就是一黨專政的后果,他要實現和促進民主,推到中國民主化進程,搞民主前提需要錢,需要做生意、發展組織。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后,經張某2辨認,確認鄧某就是“云爻”,馬某就是“雨潔”,楊某就是其所說的北京人,俞某就是“狐貍”。
5、證人俞某(網名狐貍)證實,2013年11月底,“蝴蝶”(曲某)約其到青島參加會議。其到青島金沙灘附近的一個小區曲某租的房子里與“云爻”(鄧某)、“夢飄”、“駱駝客”、“雨潔”等人住了5、6天,一起聊國家的時事政治。鄧某的話比較多,就當前的社會形勢進行分析,闡明了當前執政黨可能分裂,順勢而為是必然結果,并提出告別網絡,走進現實,建立核心團隊,城市決定農村的具體趨勢,占領政治、道德上的制高點,不提倡暴力革命,不放棄最后的斗爭,把斗爭的方式選擇推倒當下統治階級,做到師出有名。構建活動經費和資金來源的秘密渠道,斗爭策略和人員分明暗兩條線,由核心團隊掌握。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后,經俞某辨認,確認鄧某就是“云爻”,曲某就是“蝴蝶”。
6、證人李某(網名李某)證實,2013年6、7月份,在QQ群里認識了鄧某和曲某,鄧某的網名是“云爻”、曲某的網名是“蝴蝶”。2014年2月份,鄧某、曲某約其到青島商量籌辦保安公司。到青島后,鄧某將其接到黃島區煙臺前小區一租住屋。后其將朋友董某叫到青島商量成立保安公司。鄧某說先發展好保安公司,手里能夠掌握一支隊伍,在中國政局不穩定,發生動蕩時,趁勢而為,取代現在的政府,協助成立民主憲政政府。曲某流露出想要自己掌握這個公司的意愿。其與董某覺得應該以掙錢為主。次日,其與董某離開青島返回南昌。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后,經李某辨認,確認鄧某就是“云爻”。
7、證人董某證實,2014年2月份,李某電話中稱有一個很好的投資項目,讓其過去看一下。其趕到青島市黃島區一小區,經李某介紹認識了鄧某、曲某。鄧某、曲某稱有一個叫唐龍的特種兵教練,認識很多有錢人需要聘請保鏢,如果成立一個保安公司,能掙不少錢。鄧某說要成立一個組織,奉行“低調發展,秘密組織”的原則,成立組織的目的是在國家發生動蕩時可以為建立民主政府出一份力量,一是掙錢,二是可以利用公司做掩護發展武裝力量。他還說要搞清楚當地共產黨四套班子的領導有什么嗜好,要搞清楚當地的糧食儲備在哪里,部隊駐扎在哪里,還提到通過部隊的戰友去做士兵的工作,改變士兵的思想觀念。鄧某還給其看了一份什么黨的章程和綱領。次日,其與李某返回南昌。幾天后,鄧某在電話里說和曲某鬧翻了。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后,經董某辨認,確認鄧某就是“云爻”,曲某就是“蝴蝶”。
8、證人尹某、劉某證實,尹某曾于2013年12月20多號至月底將薛家島煙臺前村x號樓x單元x室租給一40多歲的女的;劉某曾于2014年春節前后,兩次將薛家島煙臺前村x號樓x單元x室租給一個女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后,經尹某、劉某辨認,確認曲某就是租房子的人。
9、證人藺某(系青島上海戲劇學院藝術學校總務主任)證實,2014年正月,一持徐某名片的女子來學校,稱要租賃場地開辦培訓公司。其就帶她在學校看了看,之后沒有再聯系。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后,經藺某辨認,確認曲某就是到學校洽談租賃學校場地的人。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鄧某供述,2013年7、8月,其加入曲某組建的“蝴蝶山莊”QQ群,成員有“雨潔”(馬某)、“秋風”(楊某)、“江南”(李某2)、“阿強”(翟瑞強)、“少校”(張某1)、“狐貍”(俞某)等人。眾人在群里就當前形勢、社會熱點問題進行討論。其的觀點是對現在的社會失去希望,對社會現象不滿,現在的體制已經到了一個瓶頸,國家發展不下去了,人民群眾的需求與當前執政黨(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出現矛盾,目前發展局勢很不好。其認為將來的后果:一是執政黨內部出現分裂,社會失控,局勢動蕩,二是貪污腐敗現象嚴重,執政黨喪失民心。所以現在要做的是讓中國更多的人醒悟過來,認清未來可能發展的狀況。要成立組織,奉行“低調發展,秘密組織、蓄積力量,順勢而為”十六字方針。其認為發生動蕩之后,要先求生存再發展,推進民主憲政,舊的體制需要一個新的體制來代替。在群里就動蕩發生之后如何應對,“推墻”(結束一黨專制,實現民主憲政)等問題進行討論。
2014年元旦前后,曲某約其到青島見面。其又約了楊某、張某1等人。到青島后,其與曲某商量了會議的議程,其與曲某擬定了4個議程,一是各自介紹自己;二是統一觀點、如何發展;三是選舉領導機構、骨干成員;四是資金募捐問題。其寫了一篇《中國當下局勢的研判和應對策略》的發言稿。曲某要求由其主持會議。2014年1月1日,在曲某租的房子的客廳里開會,其把發言稿念了一遍,分析了當前的社會形勢,闡明了當前執政黨可能發生分裂,會發生社會動蕩,大家要抱團取暖,并拿出一張《驢友會活動細則》給大家傳看,希望組織在坐的人成立一個團隊,通過做生意發展壯大團隊。曲某主持了資金募捐議程。當時曲某認為組織要發展必須要有資金,需靠自己捐助,曲某在會議上表態捐20000元,楊某捐10000元,其他人共捐了1000余元,其與馬某沒錢就沒捐。會議選舉其與馬某、曲某、楊某為領導成員,其是領頭羊負責組織協調;曲某負責人員篩選和資金管理;馬某負責研究組織綱領;楊某負責協助曲某和人員發展。當時馬某在會議上提出“新三民主義”,即民有、民治、民享。曲某的意見是共產黨已經到頭了,大家要抱團共同做事情。
2014年1月上旬,其到北京與楊某、馬某研究組織綱領。期間,曲某給馬某發了一個某黨黨章的郵件,其與馬某、楊某都覺得曲某發過來的這個黨的章程不能用,就沒有采納。同年2月,曲某提出要成立保安公司籌集資金,其聯系了馬某、楊某到青島共同商量。期間,曲某還領其到金沙灘看了一家戲劇學院的場地,要作為保安公司的地址。后來曲某為籌集資金辦保安公司,聯系李某到青島,李某覺得成立保安公司可行,又聯系了董某,但董某到青島后,在和曲某的交流中,認為曲某在騙錢,不是干事的料,就沒再談這事。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后,經鄧某辨認,確認曲某就是與其一起召開會議成立組織的人,李某2就是“江南閻君”,馬某就是“雨潔”,楊某就是“秋風”,俞某就是“狐貍”,翟瑞強就是“強哥”,張某1就是“少校”,張某2就是“駱駝客”。
2、被告人曲某供述,2013年10月左右,其創建了“蝴蝶山莊”QQ群,將鄧某、馬某、李某2、楊某、俞某等人拉進群里,在群里主要聊些中國社會的陰暗面,認為國家現在很亂,是一黨專政的結果,希望結束一黨專制,實現民主憲政,自由尊重人權,建立新的國家制度。
2014年元旦前,鄧某說要到青島發展,約大家到青島見面,其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煙臺前小區x號樓x單元x室租了一處民房。2014年1月1日上午,眾人開會,鄧某主持會議,會上鄧某就當前國內、國際的形勢講了近一天的課,宣傳結束一黨專制,實行民主憲政。他提出好幾條應對策略,1、告別網絡,走進現實,建立核心團隊;2、城市決定農村的具體趨勢;3、秘密發展,構建各地的分支機構,不斷發展實力;4、占領政治、道德上的制高點,不提倡暴力革命,不放棄最后的斗爭,把斗爭的方式選擇推倒當下統治階層,做到師出有名;5、構建活動經費和資金來源的秘密渠道;6、斗爭策略和人員分明暗兩條線,由核心團隊操控,后來大家選鄧某作為團隊的領頭羊。之后大家認為成立團隊需要資金,又研究資金問題,其表態捐20000元,楊某表態捐助10000元,其他人共捐了1000元。開會的目的是要成立一個團隊,結束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推進民主進程,實行民主憲政。當時會議有4個議程,一是各自進行自我介紹;二是統一觀點綱領等、協商團隊如何發展;三是選舉領導機構、骨干成員;四是團隊資金募捐問題。會議選舉了鄧某為領頭羊,馬某負責政治理論工作,其負責管錢和人員篩選,楊某協助其工作,其他人是團隊的成員。其他內容記不清了。參會人員都認同鄧某的講話內容。馬某還在會上提出“新三民主義”,即民主、民治、民享。其與鄧某等人對馬某的“新三民主義”也都贊同。
第一次開完會后,鄧某去北京找馬某商討給團隊起個名字,鄧某說讓馬某起個章程,讓其在網上搜其他黨的章程給馬某發過去,其找了個“國民黨”的章程,把名字改成“綠野黨”(全稱是綠色環境保護公民黨),建議用這個名字,把內容作為“綠野黨”的章程通過QQ給馬某發了過去,鄧某、馬某、楊某他們不認同這個章程,也沒采納這個名字。后來聽鄧某說他們給團隊起了個名字,好像叫“中國民主正義黨”。
2014年2月17號左右,鄧某聯系了馬某、楊某、張某1等人,其聯系了李某,在其租的一處房子里商量成立保安公司的事,其與鄧某還去金沙灘上海戲劇學院看了公司場地。后鄧某讓其注冊保安公司,其就在網上起了“青島特衛保安公司”的名稱注冊,但沒通過。后其印制了“徐某”的名片,通過唐龍借用了濟南七兵堂保安公司的營業執照,以七兵堂保安公司業務經理徐某的身份和青島開發區金沙灘上海戲劇學院的主任、校長談過給保安公司租賃場地事宜,但沒租成。此次聚在一起開會想要成立一個保安公司,一是為了掙錢,保證團隊活動的資金;二是以保安公司作為團隊的依托,在全國各地各行業網羅志同道合的人才加入,逐漸擴大隊伍。鄧某當時說過先生存后發展,說他是部隊出來的,“保安公司”建立的目的一是要有“造血功能”,即為團隊募集資金;二是通過“保安公司”這個基地可以對部隊的中下層軍官等一些人員進行滲透,吸收他們進入團隊,以軍隊的嘩變實現國家的轉型,團隊好順勢而為。其認同鄧某的話,當時其對成立保安公司充滿信心。最后因為其與鄧某的意見不一致,發生了爭吵,又缺人手、缺資金就沒辦成。2014年2月下旬,其與鄧某因發生矛盾在第二次開會見過面后就不聯系了。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后,經曲某辨認,確認鄧某就是“云爻”,并指認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薛家島辦事處煙臺前村x號樓x單元x室就是開會的地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曲某糾集他人意圖成立秘密組織,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制造條件,其行為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曲某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鄧某、曲某系首要分子,二人欲成立組織,為達到目的而制造條件,系犯罪預備,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關于被告人鄧某及其辯護人所提鄧某主觀上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鄧某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證據不足,鄧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以及被告人曲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指控曲某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證據不足,曲某的行為不應當認定有罪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證人馬某證實,曲某約其參加聚會,鄧某讓參會人員要抱成團成立驢友會、在發生動亂時保護家人,并約其到北京商談組織章程,約其到青島研究成立保安公司。證人楊某證實,在聚會上,鄧某說共產黨長不了,會發生動亂,要爭取民主,改變現有的政治體制,實現政黨制衡和民主憲政,要抱團成立團隊。證人張某1證實,鄧某約其到青島,在聚會上曲某拿出地圖告訴大家哪里是糧食生產區、核電站和軍區,鄧某在聚會上講,共產黨干不了三五年,要發動街頭革命,要結束一黨專政,大家要抱團成立一個團體相互幫助,還要成立保安公司。證人張某2證實鄧某約其到青島,并在聚會上說他有兵工廠的關系,可以組建一支部隊,當今中國社會民主進程緩慢,主要原因就是一黨專政的后果,要民主前提需要錢,需要做生意、發展組織。證人俞某證實曲某約其到青島參加會議,鄧某說要建立核心團隊,占領政治、道德上的制高點,不放棄最后的斗爭,做到師出有名,構建活動經費和資金來源的秘密渠道,斗爭策略和人員分明暗兩條線,由核心團隊掌握。證人李某證實,鄧某、曲某約其到青島商量籌辦保安公司,鄧某說先發展好保安公司,手里能夠掌握一支隊伍,在中國政局不穩定,發生動蕩時,順勢而為,取代現在的政府。曲某流露出想要自己掌握這個公司的意愿。證人董某證實,鄧某說要成立一個組織,奉行“低調發展,秘密組織”的原則,成立組織的目的是在國家發生動蕩時可以為建立民主政府出一份力量,利用公司作掩護發展武裝力量,搞清當地糧食儲備和部隊駐扎情況。通過部隊的戰友去做士兵的工作,改變士兵的思想觀念。被告人鄧某供述,其認為發生動蕩之后,要先求生存在發展,推進民主憲政,舊的體制需要一個新的體制來代替。被告人曲某供述,其創建了“蝴蝶山莊”QQ群,在群里主要聊些中國社會的陰暗面,認為國家現在很亂,是一黨專政的結果,希望結束一黨專制,實現民主憲政,建立新的國家制度。上述證據與偵查機關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鄧某、曲某糾集他人意圖成立秘密組織,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制造條件,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對該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
被告人曲某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
二、隨案移送罪證物品筆記本1本、中國專業保鏢特衛產業交流材料4本、安全特衛產業投資方案3本、手機卡2張、紙質材料14張、山東七兵堂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宗、名片盒1個(內有名片五張)、銀行卡3張、收條3張、手寫號碼紙1張,依法沒收。鄧某、陳昱身份證各1張,依法發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任道亮
代理審判員 賈世煒
代理審判員 王 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