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00301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覃月屏,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馬山縣。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廣州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張久麗,廣東合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柳某,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賓陽縣。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廣州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寇淑霞,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穗檢公一刑訴[2015]第3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月屏、柳某犯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黎杰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覃月屏及其辯護人張久麗,被告人柳某及其辯護人寇淑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覃月屏通過互聯網與境外人員“王某某”建立聯系。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覃月屏和柳某按照“王某某”的指使,單獨或者共同多次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某碼頭對軍艦等軍事目標進行拍攝,刺探我國國家秘密。在離開廣州市期間,被告人覃月屏還委托他人對上述碼頭的軍艦進行拍攝。被告人覃月屏、柳某將自己或他人拍攝的照片資料通過QQ系統非法提供給境外人員“王某某”。被告人覃月屏、柳某刺探、非法提供的照片中包含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秘密級國家秘密2項。通過上述刺探及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被告人覃月屏、柳某共獲取境外人員“王某某”提供的報酬人民幣5300元。
為了證明上訴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或宣讀了現場搜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作案工具,身份材料,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辯解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覃月屏、柳某為境外人員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應當以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覃月屏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覃月屏在犯罪中一開始是受騙上當,她法律意識淡薄沒有認真考慮這個事情,主觀惡性不大;2、被告人覃月屏是初犯,在歸案后認罪態度比較好的,能如實供述,有悔罪表現。請求對其才從輕處罰。
被告人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柳某參加了三次拍攝,都是覃月屏指使去拍攝的,起次要作用,應當定為從犯;2、3月26日拍攝的照片,涉及機密事項1個、秘密事項1個,沒有發到境外組織,其行為是未遂,柳某拍攝的照片并沒有涉密,對方沒有要求怎樣去拍攝,不能證明被告人柳某拍攝三次照片行為有涉密的行為;3、柳某沒有文化水平,之前也沒有前科,他是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較輕,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覃月屏通過互聯網與境外人員“王某某”建立聯系。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覃月屏和柳某按照“王某某”的指使,單獨或者共同多次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某碼頭對軍艦等軍事目標進行拍攝,刺探我國國家秘密。在離開廣州市期間,被告人覃月屏還委托他人對上述碼頭的軍艦進行拍攝。被告人覃月屏、柳某將自己或他人拍攝的照片資料通過QQ系統非法提供給境外人員“王某某”。被告人覃月屏、柳某刺探、非法提供的照片中包含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秘密級國家秘密2項。通過上述刺探及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被告人覃月屏、柳某共獲取境外人員“王某某”提供的報酬人民幣53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人當庭舉證,并經法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廣州市國家安全局出具的扣押清單證實:從被告人覃月屏的住處廣州市黃埔區竹基塘新村一巷2號503房依法扣押了涉案物品手機4臺,錢包2個(一個錢包內有建行支付寶卡1張、農行卡1張,另一個錢包里有中行長城××卡1張、建行卡1張、農行卡1張、郵儲綠卡1張),紙片若干張,筆記本3本,存折1本,銀行卡4張,MP31臺,電腦主機1臺,數碼相機1臺,銀行密碼器、口令卡3個,SIM卡1張,鑰匙3串;從被告人柳某的住處廣州市黃埔區新溪九巷一號2樓依法扣押了涉案物品列車車票1張,電腦硬盤1個,電腦主機1臺。
2.廣州市國家安全局查獲的QQ聊天記錄截圖證實:被告人覃月屏根據“王某某”的指示,到黃埔軍校、A碼頭、B碼頭、C碼頭、D碼頭附近拍攝軍艦的照片,通過QQ軟件將所拍攝的照片發送給“王某某”,并獲得工資報酬。
經辨認照片,被告人覃月屏簽認上述QQ聊天記錄是其與臺灣人“王某某”的QQ聊天記錄。
3.廣州市國家安全局查獲的涉案照片證實:被告人覃月屏用手機于2015年3月26日在C碼頭及D碼頭拍攝并準備通過QQ發送給臺灣人“王某某”的碼頭及軍艦照片共15張;被告人覃月屏用手機于同年3月18日在B碼頭及A碼頭拍攝并準備通過QQ發送給臺灣人“王某某”的碼頭及軍艦照片共7張。
經辨認照片,被告人覃月屏簽認上述照片是其用手機拍攝并準備通過QQ發送給臺灣人“王某某”的。
4.廣州市國家安全局查獲的微信轉賬截圖證實:被告人柳某向為被告人覃月屏拍攝軍艦照片的馮某微信轉賬60元。
經辨認照片,被告人覃月屏、柳某對該截圖進行了簽認。
5.廣州市國家安全局查獲的被告人覃月屏與被告人柳某的QQ聊天記錄截圖證實:被告人覃月屏使用52×××85的QQ號碼與被告人柳某(QQ11×××95,昵稱“下輩子繼續”)討論臺灣人“王某某”給他們拍攝軍艦照片報酬的分配,以及柳某不斷慫恿其繼續拍攝軍艦照片的聊天記錄,其內容有“我老婆不聽老公的話了”,“難道非要老公在你身邊催你才去嗎”、“我下去(廣州)的第一件事就是拍照給你,這是重中之重的大事”、“拍照要自然”、“拍照有什么好緊張的”、“你每次拍都要拿出第一次拍照的精神來”,“你不想拍,以后我有空就來拍,現在我很缺錢”等等。
經辨認照片,被告人覃月屏、柳某均對上述截圖進行了簽認。
6.廣州市國家安全局查獲的被告人覃月屏電子郵件截圖證實:被告人覃月屏2015年1月27日、3月11日使用QQ郵箱wan-52×××85@qq.com(昵稱“冰晴”)向臺灣人“王某某”發送的兼職專員履歷表,應臺灣人“王某某”提供人像照片的要求,為保持延續性及防止被其要挾利用,其以林某的名義填寫,并附上了完整的林某身份證件照片;2015年1月26日其使用QQ郵箱wan-52×××85@qq.com(昵稱“冰晴”)向臺灣人“王某某”發送其如實填寫的兼職專員履歷表;2015年1月26日期其使用QQ郵箱wan-52×××85@qq.com(昵稱“冰晴”)向臺灣人“王某某”發送利用的支付寶賬號(11×××95@qq.com),該賬戶用于收取臺灣人“王某某”給付的拍攝軍艦的報酬。
經辨認照片,被告人覃月屏對上述截圖進行了簽認。
7.廣州市國家安全局查獲的涉案照片證實:被告人柳某與覃月屏于2015年1月24日去A碼頭用相機拍攝的軍艦照片共7張;2015年2月7日與覃月屏一起在B碼頭到A碼頭的輪渡上,其用自己的佳能相機沿途拍攝的軍艦照片共10張;2015年2月3日在B碼頭到A碼頭的輪渡上,其用自己的手機沿途拍攝的軍艦照片共4張。
經辯論照片,被告人柳某對上述照片進行了簽認。
8.廣州市國家安全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證實:廣州市國家安全局于2015年3月29日20時許對被告人覃月屏的住處廣州市黃埔區竹基塘新村一巷2號503房進行搜查,搜查了1部臺式電腦、4部手機等物品;于2015年4月10日14時許,依法對被告人柳某的住處廣州市黃埔區新溪九巷一號2樓進行搜查。
9.廣州市國家安全局出具的工作說明證實:被告人覃月屏供述的發送情報時間(2月4日、2月12日、3月3日、3月18日)里,“王某某”QQ號碼的IP登陸地址均在臺灣地區。
10.廣州市國家安全局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說明證實:對覃月屏、柳某案所涉及從覃月屏住處黃埔區竹基塘新村一巷2號503房搜出并扣押的4臺手機、1個臺式電腦硬盤、1臺數碼相機和1部MP3進行了檢查,從中提取、恢復了相關電子存儲介質中存儲的有關信息。(1)覃月屏使用的華為榮耀手機內有容量為2G的microSD卡l張。通過檢查該手機,從中提取了疑似涉案圖片133張,覃月屏與“王某某”QQ聊天截屏圖片43張,覃月屏與柳某QQ聊天截屏圖片47張。(2)柳某使用的華為榮耀手機內有容量為16G的microSD卡1張。通過檢查該手機,從中提取、恢復了疑似涉案圖片163張。硬盤檢查工作情況證實:覃月屏持有的臺式電腦硬盤品牌為WesternDigital,型號為WD5000AADS-OOM2BO,S/N碼為WCAV5H539191,容量為500G。通過檢查該硬盤,從中提取、恢復了疑似涉案圖片46張。數碼相機檢查工作情況證實:柳某持有的佳能數碼相機,紅色,型號為ⅨUS220HS,機身碼為264061012670,機內有容量為8G的SD卡1張。通過檢查該相機,從中恢復了疑似涉案圖片220張。
11.貴州天劍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協議書及電子物證鑒定意見書證實對涉案電腦硬盤、SD卡、手機進行鑒定的結果:
(1)J2015021-001(硬盤)中提取出涉及艦船的圖片60張,其中已刪除的圖片有51張;提取出QQ號為“52×××85”的相關信息13635條,其中與“11×××95-下輩子—繼續”的聊天記錄1955條,與“205978****—王某某”的聊天錄316條。
(2)J2015021-002(SD卡)中提取出涉及艦船的圖片207張,其中已刪除的圖片有108張。
(3)J2015021-003(手機)中提取出通訊錄102條,短信息57條,通話記錄424條,上網記錄110條;TF卡中提取出涉及艦船的圖片181張,已刪除的圖片有38張,機身內存中提取出涉及艦船的圖片128張。
(4)J2015021-004(手機)中提取出通訊錄68條,短信息64條,通話記錄500條,上網記錄149條;TF卡中提取已刪除涉及艦船的圖片99張。
12.海軍保密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證實:涉案照片涉及我軍機密級事項2份,秘密級事項2份,一旦外泄,會使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遭受嚴重損害。
13.涉案手機的開戶資料及通話清單證實:在2015年2月20日至3月30日期間,覃月屏181××××****與“王某某”131××××****通話記錄有25次,在2015年2月6日至4月8日該號碼“通話類型”均為“國際漫游”;在2014年12月19至2015年3月19日期間,覃月屏181××××****與柳某180××××****通話記錄有202次。
14.被告人覃月屏、柳某的銀行賬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證實: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84)戶主覃月屏,賬戶余額3019.37元,在2011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13日之間與柳某的資金往來記錄有18次,其中在2015年2月12日、3月8日、3月13日,柳某通過支付寶存款1000元、900元、1000元進入覃月屏賬戶;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80)戶主柳某,賬戶余額344.59元,在2010年1月29日至2015年3月13日之間與覃月屏的資金往來記錄有14次。
15.廣州市國家安全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呈請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證實:兩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16.被告人覃月屏的身份材料證實:其為成年人及上述的其他身份情況;被告人柳某的身份材料證實:其為成年人及上述的其他身份情況。
17.證人李某丙的證言:我是2015年1月底2月初,在茅崗新村B3商場做兼職認識覃月屏的,她的QQ號碼是52×××85,手機號是181××××****。2015年2月25日晚,覃月屏通過QQ問我還要不要做兼職,28日需要一個人幫她做點事。我復稱28日有事,覃就說26、27日都可以,我問她做什么事,她讓我坐船去黃埔軍校附近拍攝停泊在江面的船,拍25張照片,還叫我別拍吊貨的船,然后她發了幾張照片樣本給我看,并要求收到照片后確定能用才能給錢,一次50元,要拍25張,她回廣州才能拿錢給我。覃月屏還叫我進入黃埔軍校逛逛,說有一個位置可以拍照,我看過那個位置,看有人在那里拍,我也跟著一起拍。2月26日,我在B碼頭坐渡輪去黃埔軍校,然后我在那里下船。我一進入B碼頭就開始拍照,一直到黃埔軍校,回家后篩選了一批照片后,大概通過QQ傳了33張照片給覃月屏。她回復我只有9張照片合格,還挑出來發給我看。2015年3月3日上午,覃問我哪天有時間過去黃埔軍校那邊再拍一次照片,要我一張照片拍完整的一艘船,還要船上的號碼。覃還強調了不要太早或太晚過去拍,以免江上有霧拍不清楚,還講明坐船去黃埔軍校的路線。覃月屏還發了幾張照片樣本給我看,指明不要拍貨船、拉客的船、打漁的船,兩次拍照可以給我100元人民幣。3月4日晚上,覃月屏通過QQ明確要我去D碼頭拍照,說那邊有很多船可以拍,沒有的話再去黃埔軍校拍多一點照,還要把來回的碼頭各拍一張照片,并第三次發照片樣本給我看。3月7日下午,我坐渡輪從B碼頭過去A碼頭,再到黃埔軍校,最后由黃埔軍校回到B碼頭,全程拍照。回家后我就直接發了72張照片給覃月屏,里面有一些是重復的。覃月屏就問我有沒有去D碼頭,我說沒有。2015年3月8日下午,她就在富臨商場那邊給了我100元現金。
經辨認照片,證人李某丙辨認出被告人覃月屏是要求其拍船只,并給其100元的人。
18.證人馮某的證言:覃月屏是我在卓越教育那里做兼職認識的,后來互相加了QQ。2015年2月底3月初,覃月屏多次請我幫忙拍攝魚珠到A碼頭邊停的船,最初我以學習忙拒絕。后來我找我爸幫忙拍的時候,我爸把我罵了一頓,明確跟我說這是犯法的。后來我把我爸罵我的事告訴了這個女的,她安慰我說很多人拍,不會是違法的事。她還發了幾張她自己拍的樣本給我,還要求我要把碼頭名字也拍進去,我覺得確實有很多人拍照,應該可以拍,就幫她拍了1次,是B碼頭拍到A碼頭的,拍了20張左右,有2艘軍艦,還有過渡的船,還有碼頭名字,還有遠景。后來我通過手機QQ傳給第9號照片的人,并告訴她這是我同學幫我拍的,這個女的告訴我,拍的照片太模糊,只有幾張合格,但還是給了我60元人民幣。當時這個女的讓一個人加了我的微信,這個給錢的微信名:誠然淡定,微信號碼:×××,這個微信號的使用人轉給我60元人民幣。
經辨認照片,證人馮某辨認出覃月屏是叫其到碼頭拍江某的船,后給其60元的人。
19.證人馮某文的證言:我在黃埔文沖造船廠修船分廠工作。大概2015年2月底剛過完春節那會,我女兒曾請求我在船廠拍攝一些船的照片給她,我當時就跟她說,我們廠屬于軍工廠,左右的船只都是軍工品,屬于軍事秘密,不能拍照,拍照是違法犯罪的行,把她教育了一頓。
20.被告人覃月屏的供述與辯解:2015年1月份,我在百姓網上發布求職簡歷。1月中旬,有一個陌生的北京號碼打電話給我,對方是個男的,問我是否離B碼頭很近,他需要找個人拍一些照片。后他通過QQ與我取得聯系,自稱“王某某”,他通過QQ發了幾張軍艦的照片給我,讓我照著這些模板來拍,只需要在B碼頭坐船到黃埔軍校或A碼頭并在途中拍照,每次拍10種不一樣的船,每種船拍2張,約20張左右,即可獲得酬勞。他說他是報社編輯,要這些照片來寫材料用。第一次拍照是1月23日,我和男朋友柳某騎電動車去了B碼頭,坐船去了長洲島,在船上拍了照片,是柳某用他的相機照的,當時停在附近船廠的就有6艘船。由于當天我一直沒有聯系到“王某某”,直到至次日才聯系上,所以照片是第二天才發給他的。隨后,王讓我把支付寶賬戶發給他,我將柳某的支付寶賬戶發給了王,王還讓我填寫履歷表,后王給我打了500元酬勞。柳某感覺這些錢得來的很容易,所以他也再沒有阻止我拍照。第二次拍照是在2月4日左右,當天我去做頭發,讓柳某去拍的照。柳某大概是在下午3點出的門,5點多我給他電話,柳說照片已經存在電腦里面了。當天晚上柳某一次性選中了約30張照片,通過QQ發送給了王。第三次拍照是2月7日,我跟柳某一起去拍的照片,王致電我們去看一下C碼頭,但因為我們不懂路,我們就從B碼頭坐船去了黃埔軍校碼頭,再騎電動車到A碼頭,最后從A碼頭坐船返回B碼頭,這一路我們都在船上用各自的手機拍照。2月8日我們回了廣西。2月12日,王先生要求我傳照片,我們就在廣西分別用我的QQ號,給王先生傳照片。柳某先用他的手機登陸我的QQ號把存在他手機里的照片發過去,而后我用自己的手機登陸我的QQ,再把我手機里10余張照片發給了王。當天晚上,王就給柳某的支付寶轉了1300元。柳某收到錢后,我讓柳轉1000元到我建設銀行卡上。第四次拍照是今年大年初六時,王先生讓我去拍照時我還沒回廣州,就找了一個通過做兼職認識的朋方馮某幫我去拍照。但馮某因為學業比較忙,沒空幫我拍。于是我又聯系了一個在商場做促銷時認識的朋友李某丙去拍照。她很爽快就答應了,并于2月26日從B碼頭到黃埔軍校拍照。李某乙拍了9張軍艦的照片,并通過QQ把照片轉給了我,我把照片轉給了王。第五次是馮某3月3日幫我拍的,通過QQ轉的照片給我,我再通過QQ把照片給王。第二天王就轉了1000元到柳的支付寶賬戶上,我讓柳通過“微信支付”給馮某轉了60元。第六次是李某丙幫我拍的。我讓李某丙去D碼頭拍照,但李還是前往黃埔軍校碼頭拍的,她把照片發給我后我再轉給王。我是3月7日晚上回到廣州,8日下午,我約李到茅崗新村的超市門口見面,并將100元現金交給她,作為拍照的報酬。第七次是3月9日,王先生跟我聯系,要求我去D碼頭拍照。10日中午,我到B碼頭坐船到黃埔軍校,后從黃埔軍校坐船到C碼頭,之后從C碼頭坐船到D碼頭,再從D碼頭坐公交車到A碼頭,之后從A碼頭坐船回B碼頭,在這一過程中,我都是在船上用手機拍的照片。10日下午,王就把錢打到柳某的賬戶上了。第八次是3月11日,我按王的指示去了石榴崗,但是并沒有找到碼頭。我把情況告訴了王,王還表示沒關系,找不到就算了,并承諾可報銷出租車費。13日,王先生給柳某的支付寶賬戶上轉了500元,我收了錢也沒多問。第九次是3月14日,我從B碼頭坐超到A碼頭,下船后我走路去黃埔軍校,在辛亥革命紀念館的廣場上拍了幾張軍艦的照片,后又折回A碼頭乘船返回B碼頭,并在船上拍了數張軍艦照片。第十次是3月18日,我去了4個碼頭,分別是A碼頭、黃埔軍校碼頭、C碼頭、D碼頭。在坐船的過程中,我都是拿手機沿途拍照的。因為此前王曾要求我一次將2個碼頭的照片發給他,因此這次將在C碼頭和D碼頭拍的照片發給了他。然后將在A碼頭和黃埔軍校碼頭拍的照片留在手機里,計劃等到下次再發給王。19日,王將第九次和第十次拍照的酬勞1000元轉到了柳某的支付寶賬戶上。第十一次是3月26日,我也是去了4個碼頭,首先到B碼頭、然后是A碼頭、D碼頭、C碼頭、黃埔軍校碼頭,我一直都是在乘船的途中用手機拍照。19時,王稱他要出差,讓我等他回來以后再發照片過去并結酬勞,所以這一次的照片我沒有發出去。3月29日,王某乙給我打過2個電話,但我沒有接到。
今年我曾在騰訊新聞看到過一則新聞,主要內容提到青島有人因拍航空母艦的照片并提供給境外導致泄密被判刑。對于拍照這個兼職是否會涉及這類情況我內心產生憂慮,所以我就詢問王先生,王先生稱這種情況不同的,去拍照的地方沒有禁止拍照的字樣,只是拍攝一些停泊在民用碼頭的船,所以不用擔心。我把這些事情告訴了柳某,但是柳某說不要緊,在碼頭和渡船上都有很多人在拍照,不用擔心,如果真的要出事也只有王先生出事后才會牽扯到我們。其實我心里還是一直擔心的,之前我沒有想太多,只是覺得他的口音像是臺灣人。因為后來他對拍的照片質量要求越來越高,數量越來越多,我就覺得他可能是想研究我們軍船的結構之類的去做些違法的事情,我想到王先生可能是那種竊取機密的間諜,所以我決定盡快找份相對穩定的工作,不想再擔這個風險了。拍照收取的錢基本上是誰缺錢了誰用,金錢這塊我們之間分得不是很清楚。一共收了對方5300元,前后拍了11次,最后一次因為照片還沒發送,所以還沒拿錢。每次500塊,過年發獎金300塊,這些錢都是通過柳某的支付寶賬戶收取,再轉到我銀行卡里的,其中還有1300元他還沒有轉給我,我也沒有打算去找他要回來,反正這錢都是我們一起用的。
經辨認照片,被告人覃月屏辨認出李某丙,2015年2月到3月其讓李某丙去黃埔軍校碼頭附近拍攝軍艦2次,并給了李100元人民幣;辨認出馮某,2015年3月3日,其讓馮某提供A碼頭附近軍艦照片1次,并給付馮60元人民幣;辨認出被告人柳某。
21.被告人柳某的供述和辯解:我和某屏是男女朋友關系。我去拍照過幾次。在2015年1月底我第一次和某屏去拍照,拍后覃月屏叫我把照片復制到電腦桌面;我第二次是獨自去黃埔拍照,因為覃說她沒空讓我去拍,我用我的華為手機拍了十多張軍艦照片,晚上6、7點時用QQ把照片發給覃月屏,我只發過這一次照片給對方;第三次我和某屏各自用自己的手機拍的。第四次是2015年1月底至2月8日期間,各自用自己的手機拍。拍照時我開電單車載覃去的。覃曾找過一個靚妹和一個大姐去拍過照,靚妹拍了一次,大姐拍了兩次收了100元。3月7日覃曾叫我加靚女的微信轉給她60元。我不知道讓覃月屏拍照的人是誰,我有一次聽過覃與對方通話,我沒有跟對方通過話,也沒有聊過QQ。常給我支付寶轉賬的用戶姓蔡,頭像是個穿白衣服的男子,最后一次(3月25日)轉給我支付寶的對方用戶姓李,姓名是三個字,收到1000元。覃月屏一周去拍兩次,一般是周三或周四,覃月屏曾跟我說過一周去兩次太麻煩,不如一周去一次,拍多點,分兩次發,但她有沒有這么做我不知道。我的支付寶賬戶每次都是覃月屏通知我去查看,一般收到500至1000多不等,收到后我再向覃的建行卡轉賬。有時留下錢自己借用。對方共給我轉款5800元,其中1300元我自己借著花了。
我有催促她去拍照,其中電話上大概有兩三次,QQ聊天中記得清楚的有一次。一般就是她說她不想去或者有些擔心被人抓不愿去,我就會勸她說“你去咯”“你自己不是說那么多人拍照都沒事,你怕什么”“你要是害怕被人查到,發完照片就把手機中的照片刪除咯”“你不干的話,我就來干,我現在很缺錢”等等類似的話。
經辨認照片,被告人柳某辨認出被告人覃月屏。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月屏、柳某為境外人員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月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柳某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覃月屏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覃月屏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表現的意見,經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被告人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柳某參加三次拍攝,都是覃月屏指使去拍攝的,犯罪情節比較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的意見,經查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覃月屏犯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元。(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監視居住10日,折抵刑期5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二、被告人柳某犯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元。(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指定監視居住11日,折抵刑期6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
三、繳獲的作案工具電腦主機1臺、數碼相機1臺、手機4部,涉秘密照片,予以沒收、銷毀(由廣州市國家安全局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丁陽開
代理審判員 陳少波
代理審判員 王 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郭 馨
倪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