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資敵罪是指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資敵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
資敵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敵人提供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所謂戰時,根據本法第451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根據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宣布國家進入戰爭狀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之一,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如果國家在非戰爭狀態下,與鄰國發生局部邊界沖突時,該地區的部隊受領作戰任務的,該地區也應屬于處在“戰時”。
武器是直接用于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武器系統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提供非用于軍事的物資,不構成資敵罪。
3、主體要件
資敵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資敵罪。但構成資敵罪主體的只能是我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不能成為資敵罪主體。
4、主觀要件
資敵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處罰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我國《刑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對犯資敵罪的,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處死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并且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