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 護 詞
審判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北京市義方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一審辯護人。開庭前我們查閱了案件的證據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又參加了今天的庭審,對本案有了較全面的了解。現就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不應當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 周某某對自己身份的宣傳應當屬于夸大而不是虛構。
在案件中我們看到,周某某在對某房地產公司的領導介紹自己時,確實自稱是中央黨校辦公室副主任。但這里我們有兩點需要說明:1 、被告人周某某是在自己曾經在中央黨校下屬的非職能單位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工作過的基礎上,在時間、單位、職務上的表述與實際情況有所不同,但其表述的內容與他曾經工作的單位和職務是有關聯性的。因此說他的表述內容應當屬于有根據的夸大,而不是純屬虛構。2、從時間上看,周某某是在初次與某房地產公司的領導見面時這樣介紹自己的,當時他并不知道某房地產公司與其他公司有糾紛,需要訴訟仲裁。也就是說周某某并不是為了代理仲裁才這樣介紹自己。因此說從介紹自己的時間上看,他介紹自己的內容與仲裁代理是無關的。
另外,周某某在接受代理之前,稱自己認識仲裁委員會的領導。從案件的證據看這是事實,雖然他們之間的來往程度有限,但這個情節不是捏造的。應當屬于有根據的夸大。
二、 周某某夸大自己的能力的目的是為了今后的工作,而不是為了詐騙代理費。
周某某在參與代理仲裁之前有一份工作,但他想到某公司工作,而且當時某公司也有這個意愿。周某某有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并接手仲裁代理其目的是為了給某公司證明自己的能力,將來能夠正式到某公司工作。這是他夸大自己能力的直接目的。周某某在主觀上并不存在騙取錢財的目的,如果存在騙取他人錢財的目的,他沒有必要去學習法律知識,沒有必要做與仲裁有關的工作,他可以拿到部分代理費就逃之夭夭。更不會出現在某公司被扣押的現象。因此說周某某沒有騙取他人財產的目的。
三、 周某某為了仲裁代理確實付出了勞動,并且是實實在在的,沒有任何虛假成分。
從本案我們可以看出,周某某是通過代理仲裁案件獲取了30萬元的費用。那么從某房地產公司與周某某簽訂的代理合同上看,我們可以確定以下事實: 1、周某某是以個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周某某在合同中用的是真名真姓并沒有使用虛假的姓名。2 周某某被委托后,在仲裁委員會辦理了相關手續,并參與了案件的有關工作,如提交訴訟費,參與開庭,找記者對案件進行有關的報道。這說明周某某是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了合同義務。而且這些工作都是客觀存在的,沒有任何的虛假成分。3 、仲裁案件的敗訴是由于某房地產公司撤訴導致的,而不是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某房地產公司的敗訴對周某某來說是沒有過錯的,也不能抹煞周某某在代理仲裁案件中所做的工作。因此說周某某與某房地產公司以個人名義簽訂代理合同并履行合同義務是真實的,不存在虛假事實,而且周某某確實付出了自己的勞動。
四、周某某在特定條件下收取代理費存在合法性。
我們知道基于犯罪行為而獲取的他人財產,從始至終都不存在合法性。但從本案的代理合同上來看,存在兩種情況:1、案件敗訴應當退還代理費。2、勝訴應當獲取代理費。如果周某某在敗訴的情況下退還了代理費,或在勝訴的情況下收取了現有的乃至比現在更多的代理費,都不會出現周某某現在被羈押的情況。也就是說案件敗訴周某某退還了代理費是履行合同義務,勝訴收取代理費是依據合同規定他所享有的權利。那么如果真是勝訴了,周某某收取代理費就應當是合法的。既然周某某付出了勞動,在特定的條件下收取代理費又是合法的,那么周某某的行為與犯罪就沒有關系。現在是因案件敗訴,周某某應當退還代理費而沒有退還,只能說明他沒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因此說周某某是否應當退還代理費是一個圍繞合同的民事糾紛,他承擔的責任應當是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為了代理仲裁案件確實在手段上存在夸大自己能力的成分,但在主要事實上即代理合同的簽訂、代理合同的履行都是真實的,周某某確實為仲裁案件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就是說在主要事實上不存在虛假和捏造的情節。而且周某某不存在騙財的目的。因此說雖然周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應當認定為犯罪。至于根據合同規定應當退款而沒有履行,應當是民事問題與本案無關。以上意見望合議庭采納。
北京市義方律師事務所
律師: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