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申請人:北京偉基律師事務所 曹小明律師,執業證號:11101199510289527
聯系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3號院萬達廣場8號樓1508室,電話:13910190621。
申請事項:
為犯罪嫌疑人姚某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姚某俊因涉嫌詐騙一案,于2018年6 月 30日被貴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天津市濱海新區第三看守所。受姚某俊家屬的委托,北京偉基律師事務所指派本人擔任姚某俊公安偵查階段的辯護人。本辯護人通過會見和查閱相關資料認為姚某俊行為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首先,姚某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
天津東大某某化工三期工程由河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是客觀事實,報案人天津某某建筑機械租賃站出租的租賃物用于河北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天津東大某某化工三期工程施工也是客觀事實。姚某俊當時作為天津東大某某化工三期項目部會計辦理租賃事宜是接受領導指示,履行工作職責。姚某俊并未將報案人租賃物挪給自己使用或者用于第三人使用謀取利益。該項目的收益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姚某俊,姚某俊也不可能從拖欠報案人租賃費中獲取任何利益,因此,姚某俊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
其次,姚某俊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姚某俊對合同上虛假印章事后才得知。
當時天津東大精細化工三期工程項目部成員有經理陶某勝、工長田某凱、技術員宗某旺、會計姚某俊、安全員姚某,資料員林某(天昕公司后改派趙某為資料員),項目部進駐后搭建圍擋需要鋼管、卡扣,姚某俊和姚某受經理指示租賃管件,姚某俊,姚某沿津岐公路找到報案人潤鑫租賃站,價錢談好后姚某俊將潤鑫公司蓋好章的兩份合同交給項目經理陶某勝蓋章,當天下午姚某開車拉陶某勝去天昕公司所在地滄州蓋章,第二天陶某勝將蓋好章合同交給姚某俊,姚某俊作為經辦人在合同上簽字。直到潤鑫租賃站起訴天昕公司后,姚某俊才從潤鑫租賃站閆會計處得知印章是假的。
綜上,公安機關如果按詐騙罪繼續偵查和羈押會損害嫌疑人姚某俊的合法人身權益。
另外,姚某俊患有高血壓、冠心病等嚴重疾病,本辯護人在會見時親眼所見他簽字時手發抖,而且羈押后連續三天打吊瓶。本辯護人認為如果案件需要繼續偵查變更強制措施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犯罪嫌疑人姚某俊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綜上所述,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本辯護人申請對姚某俊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特此申請,望貴局予以批準。
此致
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大港分局
申請人:北京偉基律師事務所
曹小明 律師
2018年 月 日
備注:姚某俊成功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