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104號)
【要旨】
檢察機關對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時,應當遵循精準幫教的要求對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設置個性化附帶條件。監(jiān)督考察時,要根據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的不同需求,督促制定所附條件執(zhí)行的具體計劃,分階段評估幫教效果,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調整幫教方案,提升精準幫教實效。
【基本案情】
被附條件不起訴人莊某,男,作案時17周歲,初中文化,在其父的印刷廠幫工。
被附條件不起訴人顧某,女,作案時16周歲,職業(yè)高中在讀。
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常某,男,作案時17周歲,職業(yè)高中在讀。
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章某,女,作案時16周歲,職業(yè)高中在讀。
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汪某,女,作案時17周歲,職業(yè)高中在讀。
2019年6月8日,莊某因被害人焦某給其女友顧某發(fā)曖昧短信,遂與常某、章某、汪某及女友顧某共同商量向焦某索要錢財。顧某、章某、汪某先用微信把被害人約至某酒店,以顧某醉酒為由讓被害人開房。進入房間后,章某和汪某借故離開,莊某和常某隨即闖入,用言語威脅的手段逼迫焦某寫下一萬元的欠條,后實際獲得五千元,用于共同觀看球賽等消費。案發(fā)后,莊某等五人的家長在偵查階段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均獲得諒解。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開展補充社會調查和心理測評,找出每名未成年人需要矯正的“矯治點”,設置個性化附帶條件。該案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直接移送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莊某等五人已涉嫌敲詐勒索罪,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均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但前期所作社會調查不足以全面反映犯罪原因和需要矯正的關鍵點,故委托司法社工補充社會調查,并在征得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后進行心理測評。經分析,五人具有法治觀念淡薄、交友不當、家長失管失教等共性犯罪原因,同時各有特點:莊某因被父親強行留在家庭小廠幫工而存在不滿和抵觸情緒;顧某因被過分寵溺而缺乏責任感,且沉迷網絡游戲;汪某身陷網癮;常某與單親母親長期關系緊張;章某因經常被父親打罵心理創(chuàng)傷嚴重。據此,檢察官和司法社工研究確定了五名未成年人具有共性特點的“矯治點”,包括認知偏差、行為偏差、不良“朋友”等,和每名未成年人個性化的“矯治點”,如莊某的不良情緒、章某的心理創(chuàng)傷等,據此對五人均設置共性化的附帶條件:參加線上、線下法治教育以及行為認知矯正活動,記錄學習感受;在司法社工指導下篩選出不良“朋友”并制定遠離行動方案;參加每周一次的團體心理輔導。同時,設置個性化附帶條件:莊某學習管理情緒的方法,定期參加專題心理輔導;顧某、汪某主動承擔家務,定期參加公益勞動,逐漸遞減網絡游戲時間;常某在司法社工指導下逐步修復親子關系;章某接受心理咨詢師的創(chuàng)傷處理。檢察機關綜合考慮五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及需要矯正的問題,對五名未成年人均設置了六個月考驗期,并在聽取每名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意見時,就所附條件、考驗期限等進行充分溝通、解釋,要求法定代理人依法配合監(jiān)督考察工作。在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意見后,檢察機關于2019年10月9日對五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二)制定具體的幫教計劃并及時評估幫教效果,調整幫教方法。在監(jiān)督考察期間,檢察官與司法社工共同制定了督促執(zhí)行所附條件的具體幫教計劃:幫教初期(第1-3周)注重訓誡教育工作,且司法社工與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密切接觸,增強信任度;幫教中期(第4-9周)通過法治教育、親子關系修復、行為偏差矯正、團體心理輔導等多措并舉,提升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法律意識,促使不良行為轉變;幫教后期(第10-26周)注重促使被附條件不起訴人逐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自覺遵紀守法。每個階段結束前通過心理測評、自評、他評等方式評估幫教效果,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進行研判,調整幫教方法。比如,幫教初期發(fā)現(xiàn)莊某和章某對負責幫教的社工有一定的抵觸情緒和回避、對抗行為,通過與司法社工機構共同評估雙方信任度和匹配度后,及時更換社工。再如,針對章某在三次心理創(chuàng)傷處理后仍呈現(xiàn)易怒情緒,建議社工及時增加情緒管理能力培養(yǎng)的內容。又如,針對汪某遠離不良“朋友”后亟需正面榜樣力量引領的情況,聯(lián)合團委確定大學生志愿者一對一結對引導。
(三)根據未成年人個體需求,協(xié)調借助相關社會資源提供幫助,促進回歸社會。針對案發(fā)后學校打算勸退其中四人的情況,檢察機關與教育局、學校溝通協(xié)調,確保四人不中斷學業(yè)。根據五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對就學就業(yè)的需求,檢察機關積極協(xié)調教育部門為顧某、章某分別提供聲樂、平面設計輔導,聯(lián)系愛心企業(yè)為常某提供模型設計的實習機會,聯(lián)系人力資源部門為莊某、汪某提供免費的職業(yè)培訓,讓矯治干預與正向培養(yǎng)雙管齊下。經過六個月考察幫教,五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逐步摒棄不良行為,法治觀念、守法意識增強,良好生活學習習慣開始養(yǎng)成。2020年4月9日,檢察機關綜合五人考察期表現(xiàn),均作出不起訴決定。目前,莊某已成為某西點店烘焙師,常某在模具企業(yè)學習模型設計,顧某、章某、汪某都實現(xiàn)了在大專院校理想專業(yè)學習的愿望。五個家庭也有較大改變,親子關系融洽。
【指導意義】
(一)附條件不起訴設定的附帶條件,應根據社會調查情況合理設置,具有個性化,體現(xiàn)針對性。檢察機關辦理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應當堅持因案而異,根據社會調查情況,針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具體犯罪原因和回歸社會的具體需求等設置附帶條件。對共同犯罪未成年人既要針對其共同存在的問題,又要考慮每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實際情況,設定符合個體特點的附帶條件并制定合理的幫教計劃,做到“對癥下藥”,確保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教育矯治功能的實現(xiàn)。
(二)加強溝通,爭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學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檢察機關應當就附帶條件、考驗期限等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溝通,使其自覺遵守并切實執(zhí)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所在學校是參與精準幫教的重要力量,檢察機關應當通過釋法說理、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等工作,與各方達成共識,形成幫教合力。
(三)加強對附帶條件執(zhí)行效果的動態(tài)監(jiān)督,實現(xiàn)精準幫教。檢察機關對于附條件不起訴所附帶條件的執(zhí)行要加強全程監(jiān)督、指導,掌握落實情況,動態(tài)評估幫教效果,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調整幫教方式和措施。為保證精準幫教目標的實現(xiàn),可以聯(lián)合其他社會機構、組織、愛心企業(yè)等共同開展幫教工作,幫助涉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百六十一條、第四百七十六條、第四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