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216號)
【要旨】
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辦理中應當嚴格履行審查監督職責,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也要加強對偵查活動合法性的監督和認罪認罰自愿性的審查。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避免因虛假認罪認罰導致冤錯案件發生。發現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證據線索的,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立場,自行或督促公安機關全面客觀收集證據,綜合審查認定案件事實。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付某,男,2000年3月出生,無業。
2019年11月10日6時許,被害人時某某放在某快餐店收銀臺的一部手機被盜,價值1722元。四川省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接被害人報案后,于當日以“時某某被盜竊案”立案偵查。經調取快餐店監控視頻發現,一用餐男子在店內盜竊手機后進入附近一網吧上網至11時,登記身份信息為“付某”。
2020年5月8日晚,付某在綿陽市一網吧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在當日接受訊問時表示認罪認罰。5月9日,付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6月15日,公安機關以付某涉嫌盜竊罪向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線索發現。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在案有付某有罪供述、上網登記身份證信息、指認現場筆錄等證據,證明付某有盜竊嫌疑。2020年6月22日,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在對付某進行第一次訊問時,付某也表示認罪認罰,并于次日主動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但同時,在案證據也存在疑點,如案發現場監控視頻中犯罪嫌疑人頭戴帽子、面部特征不清晰,體型與付某存在一定差異;付某關于在案發快餐店購買的食物種類、所盜手機擺放位置以及是否處于充電狀態等供述,與被害人陳述不一致等。此外,付某還在訊問后多次以電話形式向承辦檢察官了解被定罪處罰的法律后果,表現不同于一般的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
針對上述問題,涪城區人民檢察院于6月24日再次訊問付某,在重新核實作案細節的同時,詳細向其釋明了盜竊犯罪的刑罰責任、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經釋法說理,付某改變了原有罪供述,稱其未實施盜竊行為,案發時自己不在案發城市,且曾經丟失過身份證;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系在偵查人員稱其不認罪將被關押,以及“事情不嚴重、賠錢就可以回家”的誘導下,按照偵查人員出示的快餐店監控視頻供述了“盜竊”“銷贓”的全部過程,有罪供述不真實,認罪認罰非自愿。綜合在案證據,涪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付某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存疑,偵查人員可能存在未客觀、全面收集、調取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證據的情形。
(二)調查核實。圍繞問題線索,涪城區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了調查核實、督促取證工作。一是經詢問本案偵查人員、查閱案卷材料、調取執法記錄影像資料發現,該案偵查人員根據網吧登錄的身份信息認定案件系付某所為,未采信付某所作無罪辯解,未依法全面收集調取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二是經查看案發現場監控視頻,發現視頻清晰度較差,不具備比對、辨認條件,而犯罪嫌疑人使用付某身份證件的網吧監控視頻因時間久遠已被覆蓋無法調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系付某的客觀性證據僅有其身份證登錄信息,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三是針對付某的無罪辯解,公安機關按照檢察機關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的要求,調取了付某手機定位、騎行記錄、其親屬及同事的證人證言,證實案發時段付某在眉山市,不在案發的綿陽市;調取了付某出行記錄,通過大數據查詢比對后證實案發前后付某無乘坐動車、火車、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出行記錄;核查了戶證辦理系統,證實付某曾于2016年10月、2018年6月兩次因身份證丟失補換身份證。
(三)監督意見。綜合調查核實情況以及其他在案證據材料,涪城區人民檢察院查明,在案發時段內,付某不在案發城市,盜竊行為非其所為;公安機關僅以網吧登錄身份信息認定付某為犯罪嫌疑人錯誤。2020年7月29日,檢察機關依法對付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并要求公安機關對“時某某被盜竊案”繼續偵查。8月6日,就偵查人員未收集調取明顯可以收集調取的無罪證據等怠于偵查行為,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同時將涉嫌失職的案件線索移送相關部門。
(四)監督結果。收到監督糾正意見后,公安機關書面回復了整改落實情況,對本案中存在的偵查活動違法問題啟動倒查問責程序,依紀依規對涉案偵查人員作出處理。同時,為規范刑事案件內部監督審核機制,公安機關還專門制定了《刑事案件審核運行規程》。涪城區人民檢察院也在總結本案辦理經驗基礎上,制定了《認罪認罰案件證據細節審查制度》,細化對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審查,加強和規范偵查活動監督,建立健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防錯糾錯機制。
【指導意義】
(一)辦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加強對偵查活動合法性和認罪認罰真實性、自愿性、合法性的審查監督。特別是小額盜竊、危險駕駛等案件,要注重審查偵查取證過程中是否存在暴力、威脅、引誘等偵查違法情形,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內容,防止出現違背意愿的認罪認罰。
(二)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強化對證據體系的審查與完善。加強對書證、物證等客觀性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以及犯罪主體的同一性審查;重視言辭證據之間的細節差異,確保全案證據相互印證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犯罪嫌疑人作出的無罪、罪輕辯解,或者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證據線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立場,通過自行補充偵查調取證據材料,或者督促公安機關繼續偵查、補充偵查等方式,全面客觀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對偵查人員怠于偵查,未依法收集明顯能夠收集調取的無罪、罪輕證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涉嫌失職瀆職的,應當依法移送相關線索。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年修訂)第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五百六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高檢發〔2019〕13號,2019年10月11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7號,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七條(現適用2020年修正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
辦案檢察院: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
承辦檢察官:楊霞、鄭鴻燕
案例撰稿人:金海燕、熊妮娜、鄭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