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133號)
【關鍵詞】
社區矯正監督 見義勇為 重大立功 減刑監督 檢察聽證
【要旨】
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立場,既監督糾正社區矯正中的違法行為,又依法維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發現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有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突出表現的,應當監督相關部門審查確定是否屬于重大立功情形,是否符合減刑條件。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減刑監督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召開聽證會,圍繞社區矯正對象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等重點內容進行聽證,結合原判罪名情節、社區矯正期間表現等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社區矯正對象王某,男,1989年6月出生,2018年3月14日因犯詐騙罪被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緩刑考驗期自2018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止。王某在浙江省德清縣某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間,王某能夠積極接受教育管理,各方面表現良好。
2019年11月12日上午,王某在德清縣某街道進行社區服務時,發現社區衛生服務站門口的道路上,一輛正在施工的熱熔劃線工程車上的液化氣罐突然起火,危及周邊安全。王某見狀主動上前施救,并成功排除險情。經德清縣人民檢察院監督,王某的行為被法院依法認定為重大立功,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一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 救火事件經新聞媒體報道后,德清縣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通過查看現場照片,并與德清縣社區矯正機構確認,主動救火的人是社區矯正對象王某。德清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某的行為可能構成重大立功情形,符合減刑條件。
調查核實 德清縣人民檢察院將王某主動救火的情況向社區矯正機構反映,但社區矯正機構未及時進行核查。檢察機關隨即開展調查核實等工作。一是審查救火事件的基本事實和證據。通過走訪事發現場,詢問事發地社區工作人員、社區醫生、道路施工人員、消防救援人員及周邊群眾,收集調取現場照片等證據,了解到當日工程車上的液化氣罐突然起火,王某發現后三次往返火場滅火,最后爬上工程車徒手將有隨時被引爆風險的7個液化氣罐全部擰緊,成功排除一起重大火災爆炸險情。滅火過程中,王某身體多處受傷。事發地位于德清縣城鬧市區,來往車輛和行人較多,周邊均為居民區,一旦發生爆炸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二是審查王某在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情況。全面調取王某的社區矯正檔案材料,詢問王某和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了解到王某原判罰金刑已履行完畢,其在社區矯正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積極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月度考核中多次獲得表揚。三是論證是否符合重大立功情形。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社區矯正機構等部門,就王某的行為是否屬于重大立功表現等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推動社區矯正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取證。2019年12月25日,德清縣人民檢察院向德清縣公安局發出王某見義勇為舉薦書,德清縣公安局核實后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確定王某的行為系見義勇為。四是召開公開聽證會。考慮到王某見義勇為行為已被媒體宣傳報道,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德清縣人民檢察院圍繞是否構成重大立功等問題組織召開檢察聽證會,邀請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社區矯正機構代表等人員作為聽證員,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也參加聽證。聽證員認為,王某見義勇為行為成功排除了一起重大事故,符合重大立功的條件,有力傳播了社會正能量,建議德清縣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德清縣司法局對王某提請減刑。
監督意見 2020年4月17日,德清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德清縣司法局提出對社區矯正對象王某提請減刑的檢察建議。
監督結果 2020年7月1日,湖州市司法局在審查德清縣司法局報送的減刑建議書后,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社區矯正對象王某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見義勇為行為,且表現突出,構成重大立功,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2020年7月13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一年。
【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發現宣告緩刑社區矯正對象有重大立功線索的,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核實,依法維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因此,人民檢察院在監督工作中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見義勇為等突出表現,可能構成重大立功的,應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及時進行調查,依法予以確認。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開展調查核實。
(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減刑監督案件時,可以通過公開聽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最大程度凝聚共識,確保案件辦理質效。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社區矯正對象減刑監督案件,可以運用公開聽證方式開展案件審查工作,廣泛聽取意見,并通過以案釋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聽證過程中,應重點圍繞社區矯正對象的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重大立功情形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綜合聽證員意見,結合社區矯正對象見義勇為的具體表現、有效避免或阻止發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原判罪名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社區矯正期間表現等因素,經審慎研究,依法認定符合減刑條件的,應當向刑罰執行機關提出提請減刑的檢察建議。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五條、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