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例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男,1955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陜西勉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縣。因犯盜竊罪,于1976年12月1日被陜西省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間因犯反革命罪被陜西省漢中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80年5月2日被改判為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1982年4月28日刑滿釋放。因犯詐騙罪,于1989年7月18日被陜西省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1991年3月16日刑滿釋放。因犯詐騙罪,于1992年3月23日被原四川省溫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8月11日刑滿釋放。
年9月17日,周某某冒用華某某身份信息入住什邡賓館3-9房間。次日,周某某要求賓館服務員為其換房至該賓館2-3房間,與熊某某(男,本案被害人)同住。9月20日凌晨,周某某在盜竊被害人熊某某財物時被熊發現,二人發生扭打,周某某持刀猛刺熊某某頸部數刀,搶走熊某某現金5000余元后逃離現場。當日8時許,被害人熊某某被發現時已死亡。經法醫鑒定:“死者系頸部受到刺擊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12月22日,周某某在四川省新津縣被抓獲歸案。
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周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經什邡市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批準,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5年9月4日,什邡市公安局向什邡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2016年3月3日,什邡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報送德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監督結果
經過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近兩年時間的共同努力,該案終于達到定罪量刑的標準。2015年10月12日,德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層報最高檢核準追訴。2016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2016年3月31日,德陽市人民檢察院向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016年12月19日,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周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7年 3月2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一起發生于24年前的搶劫殺人案,被告人最終被判無期徒刑。此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客觀審慎、不枉不縱,積極引導公安機關數次收集補充大量證據,通過與公安機關近兩年時間共同努力,最終使24年前的“懸案”變成“鐵案”,彰顯了“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責使命,最終使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法律追究,正義得到伸張。2018年1月,該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十大法律監督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