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34號)
【關鍵詞】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刪改購物評價 購物網站評價系統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駿杰,男,1985年7月生,原系浙江杭州某網絡公司員工。
被告人胡榕,男,1975年1月生,原系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民警。
被告人黃福權,男,1987年9月生,務工。
被告人董偉,男,1983年5月生,無業。
被告人王鳳昭,女,1988年11月生,務工。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駿杰在工作單位及自己家中,單獨或伙同他人通過聊天軟件聯系需要修改中差評的某購物網站賣家,并從被告人黃福權等處購買發表中差評的該購物網站買家信息300余條。李駿杰冒用買家身份,騙取客服審核通過后重置賬號密碼,登錄該購物網站內部評價系統,刪改買家的中差評347個,獲利9萬余元。
經查:被告人胡榕利用職務之便,將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分別出售給被告人黃福權、董偉、王鳳昭。
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駿杰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此后,因涉嫌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胡榕、黃福權、董偉、王鳳昭等人也被公安機關先后抓獲。
【訴訟過程和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被告人李駿杰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告人胡榕犯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黃福權等人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1月12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李駿杰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榕的行為構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黃福權、董偉、王鳳昭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董偉提出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要旨】
冒用購物網站買家身份進入網站內部評價系統刪改購物評價,屬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數據進行修改操作,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指導意義】
購物網站評價系統是對店鋪銷量、買家評價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計算分值的系統,其內部儲存的數據直接影響到搜索流量分配、推薦排名、營銷活動報名資格、同類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比較時的公平性等。買家在購買商品后,根據用戶體驗對所購商品分別給出好評、中評、差評三種不同評價。所有的評價都是以數據形式存儲于買家評價系統之中,成為整個購物網站計算機信息系統整體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
侵入評價系統刪改購物評價,其實質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操作的行為。這種行為危害到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采集和流量分配體系運行,使網站注冊商戶及其商品、服務的搜索受到影響,導致網站商品、服務評價功能無法正常運作,侵害了購物網站所屬公司的信息系統安全和消費者的知情權。行為人因刪除、修改某購物網站中差評數據違法所得25000元以上,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屬于“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應當依法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后果嚴重”:
……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