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13號)
【要旨】
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購買并出售的,應當認定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孝倫,男,貴州省人,1969年出生,經商。
被告人賈昌容,女,貴州省人,1966年出生,經商。
被告人徐體斌,男,貴州省人,1986年出生,經商。
被告人葉建勇,男,貴州省人,1980年出生,經商。
被告人楊玉美,女,安徽省人,1971年出生,經商。
2010年3月起,被告人徐孝倫、賈昌容在瑞安市鮑田前北村育英街12號的加工點內使用工業松香加熱的方式對生豬頭進行脫毛,并將加工后的豬頭分離出豬頭肉、豬耳朵、豬舌頭、肥肉等銷售給當地菜市場內的熟食店,銷售金額達61萬余元。被告人徐體斌、葉建勇、楊玉美明知徐孝倫所銷售的豬頭系用工業松香加工脫毛仍予以購買,并做成熟食在其經營的熟食店進行銷售,其中徐體斌的銷售金額為3.4萬元,葉建勇和楊玉美的銷售金額均為2.5萬余元。2012年8月8日,徐孝倫、賈昌容、徐體斌在瑞安市的加工點內被公安機關及瑞安市動物衛生監督所當場抓獲,并現場扣押豬頭(已分割)50個,豬耳朵、豬頭肉等600公斤,松香10公斤及銷售單。經鑒定,被扣押的松香系工業松香,屬食品添加劑外的化學物質,內含重金屬鉛,經反復高溫使用后,鉛等重金屬含量升高,長期食用工業松香脫毛的禽畜類肉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案發后徐體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
【訴訟過程】
2012年8月8日,徐孝倫、賈昌容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逮捕。2012年8月8日,徐體斌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3月12日被逮捕。2012年9月27日,葉建勇、楊玉美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審,2013年3月12日被逮捕。
該案由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瑞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徐孝倫、賈昌容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有有害物質,被告人徐體斌、葉建勇、楊玉美銷售明知摻有有害物質的食品,其中被告人徐孝倫、賈昌容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徐孝倫、賈昌容的刑事責任;以銷售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徐體斌、葉建勇、楊玉美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徐孝倫、賈昌容、徐體斌、葉建勇、楊玉美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013年3月1日,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徐孝倫、賈昌容犯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體斌、葉建勇、楊玉美犯銷售有害食品罪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3年5月22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徐孝倫、賈昌容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害物質,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徐體斌、葉建勇、楊玉美銷售明知摻有有害物質的食品,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銷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孝倫、賈昌容共同經營豬頭加工廠,生產、銷售豬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孝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賈昌容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賈昌容、徐體斌、葉建勇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徐體斌有立功表現,依法從輕處罰。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徐孝倫犯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五萬元;被告人賈昌容犯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徐體斌犯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葉建勇犯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楊玉美犯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一審宣判后,徐孝倫、賈昌容、楊玉美提出上訴。
2013年6月21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