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6)海民初字第25984號
原告(反訴被告)內蒙古康源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科左后旗甘旗卡鎮鐵東。
法定代表人王勝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敬光,男,漢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該公司總經理助理,住該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趙金輝,女,漢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內蒙古康源藥業有限公司職員,住內蒙古錫林浩特市振興街12組36號。
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天博方舟醫藥化學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亮甲店1號3號樓2層。
法定代表人丁炬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花新樂,天津可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內蒙古康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源公司)訴被告北京天博方舟醫藥化學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博公司),以及反訴原告天博公司訴反訴被告康源公司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兩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康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敬光、趙金輝,天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炬平、委托代理人花新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康源公司訴稱,我公司與天博公司于2003年4月簽訂合同,共同開發新藥阿德福韋酯原料及片劑。雙方約定由天博公司提供技術資料和研究實樣,我方提供研究資金和進行臨床試驗。之后,我方分兩次向天博公司匯款35萬元。在獲取藥監局下發的臨床批件后,天博公司沒有提供研究藥物實樣,研究開發工作被再三延滯。2006年5月,江蘇正大天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發的擁有自主專利技術的阿德福韋酯膠囊取得國藥準字生產批文并上市,片劑藥也同時上市。因此,我們雙方的合作研究已失去意義,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新藥研究合同;2、判令天博公司立即返還我方交付的新藥技術研究資金35萬元。
被告天博公司辯稱及反訴稱,康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并無權要求返還研究資金。我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獲得了藥監局的新藥申報受理和臨床批件。合同停滯系因康源公司違約,沒有繼續支付研發款項,致使合同開發進度受到影響,給我公司造成損失。根據上述事實,我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我公司提出反訴,鑒于該藥已于2004年5月28日獲得臨床批件,根據合同約定,康源公司應在此后10日內支付第三期費用15萬元,但康源公司至今未付,構成違約。故請求法院判令康源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我公司第三期費用15萬元。
反訴被告康源公司辯稱,天博公司所述不實,請求駁回其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15日,康源公司和天博公司簽訂新藥研究合同書,約定合作開發新藥阿德福韋酯原料及片劑,天博公司向康源公司轉讓該新藥臨床前研究資料,保證材料符合藥監局對新藥的審評要求,負責制定新藥的質量標準和試制申報臨床研究藥物實樣;經臨床研究由康源公司取得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上述技術費用共計70萬元,在合同簽訂后,天博公司交付資料一周內,康源公司應交付20萬元;獲得藥監局受理號10日內,支付15萬元;獲得臨床批件10日內,支付15萬元;獲得新藥證書及生產批件后10日內支付20萬元。合同還約定如技術發生問題,天博公司退款;如康源公司未按規定支付技術轉讓費用,天博公司有權終止履行合同。
2003年7月15日,涉案藥品取得新藥受理號;2004年5月28日,該藥品以康源公司名義取得臨床批件。
2003年6月3日,康源公司支付20萬元;同年10月15日,康源公司支付15萬元,此后未再付款。
2006年9月和10月間,康源公司在市場上購買到其他藥廠生產的阿德福韋酯片劑和膠囊產品。經網上查詢, 2005年已獲該品種藥品生產批文的有一二十個廠家,另外還有多家藥廠報產。
以上事實,有康源公司提交的雙方簽訂的新藥研究合同書,2張付款憑證,“名正”阿德福韋酯膠囊、“賀維力”阿德福韋酯片劑的說明書、包裝和購買發票、藥物實樣;天博公司提交的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查詢材料,藥監局網上資料,以及審批意見通知件和臨床批件,還有網上查詢其他廠家生產的情況等證據在案佐證,雙方均無異議。
關于康源公司表示天博公司未能提供藥物實樣,致使無法進行進一步試驗一節,天博公司表示,該公司已經將藥物實樣提供給藥監局,否則不能取得臨床批件,此約定不是指臨床階段的藥物實樣。對此,康源公司表示,申報臨床試驗當然需要藥物實樣,與交給藥監局的實樣相同,但天博公司沒有提交。天博公司表示,取得臨床批件后,應先由康源公司找醫院作計劃,之后才拿藥物實樣,且對方從未索要藥物實樣,康源公司稱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系天博公司交付實樣。天博公司對此予以否認。天博公司表示其手中的樣品現在已經過期,但如果需要,可以在十幾日內提供。
雙方合同約定,康源公司應當在新藥取得臨床批件后10日內,即2004年6月初,向天博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項15萬元,康源公司至今未付。天博公司表示曾經打電話催要過后期款項,但康源公司予以否認。
以上事實,還有本案的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康源公司和天博公司簽訂的新藥研究合同書,約定雙方合作開發新藥,雙方合同的性質是技術合作開發。上述合同未違反法律有關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天博公司按約提供技術材料,使涉案藥品獲得藥監局的受理號。康源公司在簽約后和取得受理號后共支付兩次款項,兩次付款時間均晚于合同約定的時間,但天博公司未因此停止履行合同,最終在2004年5月28日以康源公司的名義取得該藥品的臨床批件。合同約定康源公司應當在此后10日內繼續支付款項,但康源公司未再付款。現康源公司以天博公司應先行提供藥物實樣作為其未按約付款的辯解理由。雖然交付藥物實樣對于康源公司進行下一步的臨床研究具有重要作用,但交付藥物實樣的時間并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天博公司在未得到后續款項的情況下沒有交付藥物實樣亦屬正常。故從現有證據證明的履行情況看,應認定康源公司未繼續付款的行為違約。
涉案藥品是由康源公司出資金,天博公司出技術,合作開發的新藥,雙方對于合作開發事宜均應積極履行義務,以促進雙方合同目的的實現。在涉案藥品取得臨床批件后,雙方均未再有任何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有督促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直至2006年9月,康源公司以市場出現大量同類藥品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款項,此時距離該藥品取得臨床批件已經有兩年四個月。我國藥品管理法規中所稱新藥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但如果已經獲得臨床批件,有同類藥品上市,并不影響藥品作為新藥獲得生產批件。因臨床批件有三年的期限(至2007年5月止),涉案藥品的臨床批件現尚在有效期內,但已經臨近結束時間,在此階段內完成臨床研究比較困難。在上述情況下,同時考慮到市場上已經出現大量同類藥品,實際上涉案藥品已經基本喪失了作為新藥繼續進行開發研制的市場價值,雙方研發新藥的合同目的已經難以實現。
雖然在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康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有明顯違約之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天博公司在此后的行為亦有不妥之處。雖然合同沒有約定提供藥物實樣的時間,但在藥品正常的申報審批過程中,取得臨床批件后應當交付藥物實樣,以便進行下一步的臨床研究。雖因康源公司未繼續付款,天博公司未交付實樣系事出有因,但其在此后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即未向康源公司要求繼續付款,又在明知進一步進行研究需要藥物實樣的情況下不進行實樣的交付,其對合同的履行所持有的消極放任的態度,是雙方合同履行長期遲滯、未能正常履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天博公司在康源公司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后,才提出反訴意見,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鑒于合同目的已經難以實現,應當解除,本院對康源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天博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技術成果部分應由一方持有。本案中雙方合作開發的藥品在技術方面主要由天博公司提供,并要對后期臨床研究和生產進行指導,天博公司雖然已經向康源公司交付了相關材料,但藥物實樣尚未交付。根據以上事實,天博公司對該藥品的技術掌握程度遠高于康源公司,因此,該技術應由天博公司持有,康源公司應將收取的相關材料退還天博公司,不得再行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擴散該技術內容,不得繼續進行臨床研究,并向藥監部門說明上述情況,以撤銷已經發出的臨床批件。
合同解除后,權利義務應恢復原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天博公司交付技術,康源公司交付35萬元,如恢復原狀,技術回歸于天博公司,該公司應當退款,但因涉案的新藥技術已經基本喪失了作為新藥繼續進行研制的市場價值,該技術返回天博公司持有,并不能彌補其前期進行技術開發的投入。康源公司延遲履行付款義務的違約行為是造成合同履行遲滯的主要原因,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天博公司因該合同的未能履行完成所造成的損失。在訴訟中,天博公司未舉證證實其前期開發的費用。合同中約定康源公司應支付的費用雖然高達70萬元,但其中應有部分為利潤,且該項合作開發尚未完成全部工作,同時考慮天博公司在未收到后期款項兩年多的時間內未向康源公司主張權利,已經收取的35萬元費用應當足以彌補其已經支付的費用,故本院認定將康源公司已經支付的35萬元用于彌補天博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對康源公司要求退款的請求不予支持。同時,對于天博公司要求康源公司繼續付款的反訴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解除內蒙古康源藥業有限公司與北京天博方舟醫藥化學技術有限公司針對新藥阿德福韋酯原料及片劑簽訂的合作開發合同;內蒙古康源藥業有限公司不再對該藥品享有權利,并對已經知曉的技術內容予以保密,同時向藥監部門明示已經取得的臨床批件作廢。
二、駁回內蒙古康源藥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北京天博方舟醫藥化學技術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千七百六十元,由內蒙古康源藥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案件反訴費四千五百一十元,由北京天博方舟醫藥化學技術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同一審案件費用),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宏丞
人民陪審員 黃惠興
人民陪審員 牛喜平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果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