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小〉凇∫弧≈小〖墶∪恕∶瘛》ā≡?br/>民 事 判 決 書
(1999)滬一中知終字第1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俞伯興,男,漢族,一九三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三路七百零四弄六號一零一室。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軍,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寶山華日金屬利用廠,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南大路五百零九號。
法定代表人陳愛民,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許明,該廠職工。
委托代理人沈幼倫,上海市潤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俞伯興因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1995)浦經初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徐申民、楊軍,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許明、沈幼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原告上海寶山華日金屬利用廠與被告俞伯興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一份,合同規定,被告許可原告實施“無法蘭盤快速接管裝置”專利技術。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共支付專利入門費人民幣十萬元。原告于同年十月二日收到被告交付的二套圖紙后,即委托上海江橋鑄造廠加工模具二付,并支付模具費人民幣五千元。加工模具的圖紙已被多處改動(主要是尺寸大小),原告承認是上海江橋鑄造廠修改的。合同簽訂時,尚無合同規定的化工部工藝配管設計中心站編制的產品系列標準。同年十月底,在北京參加編制《快速特種管接頭》化工行業標準的被告,因其交付原告的二套圖紙與正在制訂的行業標準有差異,電話通知原告停止生產。同年十二月四日,化學工業部批準了《快速特種管接頭》化工行業標準,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被告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交付原告的圖紙,原告未組織實施。原告承認收到被告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信函,因被告兩次圖紙差異很大,為避免造成新的損失,故不再生產。原告關于要求被告提供技術指導一節事實無相關證據證明。審理中,原告單方面委托上海市儀表電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圖紙作鑒定。此后,法院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對被告轉讓的“無法蘭盤快速接管裝置”技術圖紙及實物作了鑒定。鑒定結論是:原告提供的圖紙多處被改動,其結果直接影響了生產和整個產品的合格與否;被告提供的圖紙不規范,缺少總裝圖和必要的技術參數、技術要求和形位公差,圖紙所示尺寸不完全符合《快速特種管接頭》化工行業標準的規定;被告提供的圖紙雖能投入生產,但不規范,須經一定的技術消化才能實施,即對產品和技術有一定了解、掌握,或經一定的技術指導和幫助。經質證,原、被告對鑒定結論均無異議。
另查明,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國家專利局授予被告“無法蘭盤快速接管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簽訂時“無法蘭盤快速接管裝置”專利技術尚未批準,但專利申請已公開,可參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專利申請被批準后,該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告作為合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除保證其許可受讓方實施的專利技術實用、可靠外,在其交付的實施專利的有關資料中,還應保證包括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實施該專利技術時必需的其他有關技術資料,如產品設計圖紙、工藝技術文件等。被告交付原告的圖紙不規范,缺少總裝圖和必要的技術參數、技術要求和形位公差,給實施專利增加了技術困難,被告是有責任的。按圖紙所示尺寸生產的產品不完全符合《快速特種管接頭》化工行業標準的規定,違反了合同約定,被告應承擔未按照合同約定轉讓技術的責任。被告在合同規定期間交付的圖紙,原告根據被告通知停止了生產,被告第二次交付圖紙已逾合同規定時間,引發本案糾紛責任在于被告,原告堅持要求終止合同,可予支持。原告未使用被告的專利技術,被告應返還原告專利入門費。但原告未經被告同意,加工模具時擅自修改圖紙是不當的,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其要求被告賠償模具費和原料費損失,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原、被告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終止履行。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返還專利入門費十萬元。三、原告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三千七百一十元,原告承擔三千五百一十元,被告承擔二百元;鑒定費三千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擔。
判決后,被告不服,提出如下上訴理由:1、原判決認定被告逾期交付技術資料與事實不符。原判決已確認被告在合同簽訂后七日內向原告提供了圖紙,但未對該圖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加以詳察,而將被告第二次提供的改進性產品圖紙確認為合同約定提供的圖紙有悖事實。此外,被告交付的圖紙中包括總裝圖。被告第一次提供的圖紙已經被原告多次修改無法使用,原判決將此修改過的圖紙說成不規范。2、原判決稱被告提供的圖紙不規范而構成違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技術鑒定書表明,被告提供的圖紙能夠投入生產,但稱圖紙不規范卻未指出不規范的依據。而本案圖紙應按何標準進行規范化,無合同和法律規定。3、被告所發明的“無法蘭盤快速接管裝置”專利技術是一項成熟、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技術。4、原告應承擔本案“技術轉讓合同”實施不成的責任。因此,上訴人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并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
上訴人對上述上訴理由,除了其已在一審審理中提供的圖紙、專利申請文件等,還提供了一份新的證據即化學工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總院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出具的《證明》。該《證明》內容如下:“快速特種管接頭”標準是我院編制的,經化工部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準的化工行業標準,編號為HG/T21577-94,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根據俞伯興同志的要求,經我院工程技術人員對其提供的快速接頭圖紙(三套)進行確定:1、俞伯興同志提供的三套快速接頭圖紙中的公制圖紙符合化工部標準GJ35-90;2、該標準分Ⅰ和Ⅱ系列,俞柏興所提供的公制圖紙屬Ⅱ系列,其中Ⅰ系列為化工部配管基本系列;3、該圖紙與標準中的Ⅱ系列主要差別在外形尺寸有所不同,但不影響使用。被上訴人對此證據認為,這是上訴人單方面的證據,對此無法發表異議。
被上訴人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雙方約定提供圖紙一套,但上訴人自己要求被上訴人等待第二套圖紙,故責任在于上訴人。被上訴人在二審審理中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并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上訴人交付給被上訴人的圖紙是否規范、上訴人第二次交付的圖紙是否已逾合同規定的時間。
本院認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符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應確認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了專利入門費,上訴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向被上訴人交付了二套圖紙及有關資料,被上訴人在收取圖紙及資料后未提出任何異議,但在加工開模時,圖紙進行了多處修改。被上訴人未就圖紙中所存在的問題向上訴人提出異議而允許上海江橋鑄造廠修改圖紙的行為明顯不當的,應承擔責任。根據合同約定,專利產品應符合化工部有關系列標準。但合同簽訂時尚無此標準。后上訴人在北京參加編制《快速特種管接頭》化工行業標準,因已交付的圖紙與此標準有差異,故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停止生產,之后上訴人交付了第二套圖紙。被上訴人收到此圖紙后未提出異議,故應視為雙方對交付圖紙時間重新予以約定,而非逾期交付圖紙。被上訴人以避免造成新的損失為由,在收到圖紙后不再實施生產,故該責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關于圖紙規范問題,經有關部門鑒定,上訴人的圖紙中所示的尺寸與有關標準不符,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經一定的技術消化是能夠實施的。而圖紙中存在瑕疵,被上訴人有權要求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等方面的指導,以確保該產品正常生產,但被上訴人未提出此項要求,故不能視作上訴人完全未按照合同約定轉讓技術?,F被上訴人要求終止合同,可予支持。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上訴人、被上訴人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1995)浦經初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原被告雙方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終止履行;第三項,即原告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1995)浦經初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返還專利入門費十萬元;
三、上訴人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被上訴人返還專利入門費五萬元。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共計七千四百二十元由上訴人俞伯興負擔三千五百一十元,被上訴人上海寶山華日金屬利用廠負擔三千九百一十元。一審鑒定費三千元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各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愛民
代理審判員 貝詠慶
代理審判員 黎淑蘭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書 記 員 陳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