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達成無限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新興產業區利澤中園106號樓102室。
法定代表人陳大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彭勃,男,漢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北京達成無限技術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豐臺區東高地梅源里4棟6單元4號。
委托代理人汪奇程,女,漢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達成無限技術有限公司職員,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縣雙鐘鎮云亭路5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國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開發區第二大街27號B座606室。
法定代表人孫建國,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偉達,天津市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達成無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達成公司)與上訴人天津國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國信公司)因技術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95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2007年12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北京達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勃、汪奇程,上訴人天津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偉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北京達成公司(乙方)于2005年3月25日與天津國信公司(甲方)簽訂了一份《手機項目合作協議》,約定:乙方向甲方轉讓約定產品的完整設計方案并對設計方案負全部責任,向甲方提供培訓、咨詢和技術支持,按照雙方合同中約定的產品規范完成該產品的設計,并按照項目進度表中約定的時間完成項目進度;甲方根據產品數量支付技術使用費;雙方合作的商務模式為:乙方授權甲方使用合同方案生產合作產品,并在技術上支持甲方的生產試制和相關測試;合同期限為一年,如逾期付款,將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雙方在合同附件中還約定了C618、C810、C820產品的提成費計算標準等內容。上述合同簽訂后,天津國信公司已向北京達成公司支付了提成款69.68萬元,北京達成公司向天津國信公司交付了軟件及硬件集成設計方案,并提供了相關的技術指導。天津國信公司定購PCB板后,根據北京達成公司的指導,委托加工廠在PCB板上進行硬件的集成和整機的組裝。在加工過程中,天津國信公司根據加工廠提供的意見,認為C618 、C810 、C820型產品存在設計缺陷,導致其生產出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北京達成公司認可其曾就貼片不合格問題前往加工廠解決問題,并曾認可由于雙方的原因造成C618型產品項目延期。根據北京達成公司提供的天津國信公司定購PCB板的訂購單,天津國信公司共定購C618型PCB板50 000片,C810型PCB板12 500片,C820型PCB板57 880片。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北京達成公司與天津國信公司簽訂的《手機項目合作協議》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北京達成公司向天津國信公司交付了設計方案,并進行了技術指導,天津國信公司根據北京達成公司交付的設計方案進行了加工生產,其應當向北京達成公司支付提成費。但由于北京達成公司提供的方案設計存在缺陷,對其要求天津國信公司按照產成品的實際數量全額支付提成費的請求不予支持。鑒于雙方約定天津國信公司應對試生產出的產品進行驗收并由雙方簽署《方案設計完成確認書》后才能進行批量生產,現天津國信公司已經進行了該產品的批量生產,故參考天津國信公司批量生產的事實情況,酌情確定其給付北京達成公司提成費的數額以及該部分款項的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判決:一、天津國信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北京達成公司技術提成費二百四十八萬元,并就上述款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從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駁回北京達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達成公司及天津國信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并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北京達成公司的上訴理由是,其向天津國信公司提供的C618、C810、C820設計方案沒有功能上的缺陷,請求二審法院判令天津國信公司向其支付507.22萬元的提成費。天津國信公司的上訴理由是,原審法院錯誤認定C618、C810、C820三款產品的數量,并認定了北京達成公司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存在多處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北京達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05年3月25日,天津國信公司(甲方)與北京達成公司(乙方)簽訂了《手機項目合作協議》。該協議第二條約定合作模式為:(1)乙方向甲方轉讓本合同項下的合同產品的完整設計方案,完成合同產品的最終FTA測試,FTA的測試費用由甲方承擔;(2)在甲方承擔費用的基礎上,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技術支持使本合同產品通過CTA現場測試和入網測試;(3)乙方向甲方提供培訓、咨詢和技術支持,以便甲方順利進行本合同所涉及的產品的銷售、推廣及售后服務;(4)雙方共同進行代工廠的認證;(5)雙方合作的商務模式為:乙方授權甲方使用合同方案生產合作產品,并在技術上支持甲方的生產試制和相關測試。甲方根據合同產品生產數量支付技術使用費(具體金額見附件一《費用及付款方式》)。該協議第三條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為:(1)乙方的權利包括要求甲方提供測試所需樣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FTA測試、老化測試等。乙方的義務包括按照合同約定的合同產品規范完成該產品的設計;按照項目進度表中約定的時間完成項目進度;對于MMI設計方面,將按照甲方的特殊要求進行設計,對確因項目進度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給予滿足的要求,應給予甲方合理的解釋,以求得甲方的諒解;對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合同產品的現場測試和入網測試提供技術支持;對代工廠提供技術支持,以保證所設計的產品可以批量生產;對產品導入量產提供技術支持;在批量生產前與代工廠確定產品的直通率;對設計方案負全部責任,如因設計方案導致項目失敗,乙方將無條件退回技術轉讓費,并應賠償甲方由于終止項目而遭受的直接損失等;(2)甲方的權利包括要求乙方提供該合同產品與認證及生產相關的技術資料;要求乙方按要求完成任務;按照要求在乙方的技術支持下進行CTA測試,取得最終的入網許可證等。甲方的義務包括與乙方積極配合共同確認合同產品的規范書,并簽署書面確認書,按照乙方的要求及附件一的時間完成付款;(3)在產品試制階段由乙方負責模具的設計,制作,調試及修改提供技術支持并確認,由甲方負責相關費用;(4)在生產階段,合同產品的生產,將由雙方的代工廠負責進行,該生產所需的工藝流程、測試軟件等技術將由乙方提供技術支持;(5)乙方負責協議主板的硬件設計、軟件設計并提供專用資料及相應的技術支持,使甲方能夠利用合同產品生產手機整機,并有能力對整機產品進行維護;(6)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所需所有元器件的相關技術要求,甲方負責向相應供應商定購;(7)在甲方組織利用合同產品組裝整機的過程中,乙方提供完善的技術支持;(8)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至本合同結束為止;(9)本合同項下的物料采購工作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在項目進度表中約定的時間內完成物料齊套;(10)雙方應嚴格按照各項目時間進度表的要求進行本項目。如因乙方設計原因導致項目延遲30日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收回前期模具。該協議第九條約定了質量保證事宜:(1)產品設計完成后,由甲方進行試生產,乙方提供技術支持,由甲方根據雙方書面認可的技術標準對試生產產品進行驗收,如存在設計缺陷,乙方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改進方案,直至試生產合格。如乙方在30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有效的改進方案,保證甲方生產出合格的產品,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執行,并要求乙方對甲方的直接損失進行全額賠償。試生產合格后,雙方簽署《方案設計完成確認書》;(2)在簽署《方案設計完成確認書》后,甲方方可進行批量生產,由乙方提供技術支持和生產工藝指導,以確保產品的質量。該協議第十二條約定,本合同期限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該協議第十七條約定,本合同的所有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約束力和法律延續性。
《手機項目合作協議》的附件一規定了費用及付款方式,主要內容為:(1)本附加條款只適用于乙方開發的代號為C618、C800平臺產品,本產品的數量保證金為65萬元;(2)提成費支付方式為:自首次試生產開始,按照以下方式甲方支付提成費給乙方,甲方從乙方指定的PCB板廠家采購PCB板,作為計數標準。甲方不得從乙方未認可的第三方采購PCB板。PCB板結算方式由甲乙雙方與PCB板廠家共同簽訂。甲方根據乙方簽字蓋章后的三方PCB板采購訂單去采購PCB板。前2K產品的提成費將在PCB板經測試合格后一周內支付乙方,2K之后的提成費按每月底結算一次為基本原則,如果累計提成費超過100萬元,則立即支付。計數標準以甲方PCB板到貨為準,支付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逾期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3)每臺產品提成費用為:C618:數量在0-50 000臺以內(包括50 000臺),每臺40元;數量在50 000-100 000臺以內(包括100 000臺),每臺35元;數量在10 000-150 000臺(包括150 000臺),每臺30元;數量在150 000以上,每臺25元。C800:數量在0-30 000臺以內(包括30 000臺),每臺60元;數量在30 000-60 000臺以內60 000臺,每臺50元;數量在60 000臺以上,每臺30元。
2005年11月29日,天津國信公司(甲方)與北京達成公司(乙方)簽訂了《達成無限與天津國信手機項目合作補充協議——C810設計方案技術轉讓協議》,確認C810項目是在C820項目基礎上做降低成本的技術改動,應屬同類產品,所以C810PCB的產品提成費同C820累計計算,產品提成費用為:數量在0-30 000臺以內(包括30 000臺),每臺60元;數量在30 000-60 000臺以內(包括60 000臺),每臺50元;數量在60 000臺以上,每臺30元,雙方確認此協議為C820項目的補充協議,C820協議所有條款適用于C810,乙方承諾本協議生效兩個月內C810主板在技術上可以量產,并承擔由于所有提供技術不完善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在二審訴訟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C810、C820是對C800項目的更改,雙方有關C800的約定適用于C810、C820。
上述合同簽訂后,北京達成公司向天津國信公司交付了軟件及硬件集成設計方案,并提供了相關的技術指導,天津國信公司也已向北京達成公司支付了提成款69.68萬元。經北京達成公司確認,天津國信公司根據《手機項目合作協議》的約定采購了PCB板,其采購情況為:
(一)向健鼎(無錫)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鼎公司)采購PCB板的情況:
1、C618型PCB板采購情況:
(1)2005年5月23日,采購80片,單價23.5元,合計金額為1 880元。
(2)2005年8月15日,采購2 700片,單價23.5元,合計金額為63 450元。
(3)2005年8月19日,采購3 000片,單價23.5元,合計金額為70 500元。
(4)2005年8月19日,采購7 300片,單價23.5元,合計金額為171 550元。
(5)05年10月12日,采購15 200片,單價23.5元,合計金額為357 200元。
2、C820型PCB板采購情況:
(1)2005年7月12日,采購10 280片,單價26.5元,合計金額為272 420元。
(2)2005年10月12日,采購17 600片,單價26.5元,合計金額為466 400元。
天津國信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天津國信公司(甲方)與健鼎公司(乙方)簽訂的《協議書》,原審法院以該協議書系傳真件為由,未予采信。在二審訴訟中,天津國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由健鼎公司業務部于2007年11月26日加蓋公章確認的該《協議書》,以證明其從健鼎公司實際購買的PCB數量少于其采購數量。北京達成公司以該《協議書》加蓋的是健鼎公司業務部的公章而不是健鼎公司的公章為由否認其真實性。本院認為,該《協議書》并不是原件,健鼎公司業務部也不是該協議的簽約當事人,天津國信公司亦未證明健鼎公司業務部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即使健鼎公司業務部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該《協議書》也應屬于證言,而健鼎公司業務部也未出庭接受質詢,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由上述采購情況可認定天津國信公司向健鼎公司采購PCB板的數量為:C618型PCB板計28 280片,因各方當事人均認可為28 200片,本院對此不持異議;C820型PCB板計27 880片。
(二)向上海展華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華公司)采購PCB板的情況:
1、C618型PCB板采購情況:
(1)2005年10月12日,采購20 400片,單價25.2元,合計金額為510 408元。
(2)2005年11月7日,采購1 400片,單價25.2元,合計金額為35 028元。
2、C820型PCB板采購情況:
2005年10月12日,采購15 000片,合計金額為433 800元。
天津國信公司在二審訴訟中主張其向展華公司退回PCB板1 400片,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主張,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因此,本院認定天津國信公司向展華公司采購PCB數量為:C618型PCB版計21 800片;C820型PCB板計15 000片。
(三)向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采購PCB板的情況:
北京達成公司提交的天津國信公司向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采購C810型PCB板11 500片和C820型PCB板15 000片的證據系傳真件,其補充提交的雅新電子(東莞)有限公司出具的發貨明細單記載了雅新電子(東莞)有限公司已向天津國信公司發出了上述貨物,由上述兩份證據可以認定天津國信公司向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采購C810型PCB板11 500片和C820型PCB板15 000片。
2005年12月29日,天津國信公司向北京達成公司致送《公函》,指出C618、C820存在的問題,包括C618定板時間延后及碎屏、量產后出現回音、C820-GMB結構設計未及時評審、未為C820的生產提供充分技術支持、C820花屏存在的隱性問題、C618/C820天線全部因彈片問題報廢等。2006年1月24日,北京達成公司向天津國信公司傳真了一份《回函》,針對天津國信公司在上述《公函》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回復,包括C618定板時間延后主要是因為設計方案不成熟、碎屏是因為結構設計存在一定問題、量產后出現回音是因為北京達成公司在量產后幾次修模工作存在問題、北京達成公司應協助完善C820-GMB結構設計、北京達成公司對C820生產的支持力度需要加強、C820花屏存在的隱性問題是因為北京達成公司未及時提供軟件、C618/C820天線全部因彈片問題報廢,北京達成公司在認證供應商及來料檢驗標準方面存在一定責任。雖然北京達成公司對上述《公函》及《回函》均不認可,但在其于2006年4月14日致天津國信公司的《〈手機項目合作協議〉最終友好協商解決書》中,明確記載了天津國信公司曾于2005年12月29日向其致送《公函》及其于2006年1月向天津國信公司致送《回函》的事實,故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在二審庭審中,北京達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份新證據。新證據一為中國泰爾實驗室有關FTA測試的網頁打印件,以證明FTA已被CTA取代;新證據二為CTA測試項目,證明C618、C810、C820的問題與其設計方案無關;新證據三為一份電子郵件打印件,證明貼片問題早已解決,且不是設計方案的問題。天津國信公司同意質證并認為上述新證據一并不能證明雙方簽訂合同時不存在CTA測試,新證據二不能證明北京達成公司的主張,不認可新證據三的真實性。本院結合當事人的質證情況,認為上述新證據一僅為網頁打印件,且內容不全,無法證明北京達成公司的主張;新證據二不是原件,且與本案無關;新證據三僅為打印件,故對上述三份新證據均不予采信。
上述事實,有北京達成公司與天津國信公司簽訂的《手機項目合作協議》及其附件、采購訂單、雅新電子(東莞)有限公司出具的發貨明細單、《公函》、《回函》、《〈手機項目合作協議〉最終友好協商解決書》、《協議書》、加工廠出具的證明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北京達成公司與天津國信公司簽訂的《手機項目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手機項目合作協議》的約定,北京達成公司的主要義務體現為向天津國信公司提供合格的設計方案,并在實際生產中對該技術方案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天津國信公司的主要義務體現為組織CTA測試,根據產品的實際生產數量向北京達成公司支付提成費。
天津國信公司在2005年12月29日致北京達成公司的《公函》中指出了C618、C820存在的問題,北京達成公司在2006年1月24日致天津國信公司《回函》中認可C618、C820存在的部分問題,并承認其提供的部分設計方案有瑕疵及其未能對天津國信公司C820的生產提供足夠的技術支持,故本院認定北京達成公司向天津國信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存在缺陷,不符合《手機項目合作協議》的相關約定,已構成違約,原審法院對此認定并無不妥。北京達成公司有關其向天津國信公司提供的C618、C810、C820設計方案沒有缺陷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手機項目合作協議》及其附件的有關約定,對天津國信公司在試生產過程中發現的設計缺陷,北京達成公司應負責改進,并在雙方簽署《方案設計完成確認書》后,天津國信公司方可進行批量生產。但從本院查明的事實來看,在《手機項目合作協議》簽訂后不久,在未確認北京達成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為合格設計方案的前提下,天津國信公司即大量采購PCB板并進行量產,據此可推定北京達成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所具有的缺陷不是根本缺陷,不構成根本違約。天津國信公司亦應預見到該行為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該行為此后給天津國信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不是天津國信公司拒不根據雙方的約定向北京達成公司支付提成費用的合理依據。天津國信公司在未進行CTA測試的情況下即進行量產,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其以產品存在缺陷、不符合有關標準為由拒不支付提成費的訴訟主張缺乏依據。因此,天津國信公司有關其不應支付提成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本院認定天津國信公司共采購C618型PCB板計5萬片,C810型PCB板計11 500片,C820型PCB板計57 880片。原審法院認定天津國信公司向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采購12500片C810型PCB板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天津國信公司有關原審法院錯誤認定C618、C810、C820三款產品數量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手機項目合作協議》及其附件約定的付款方式,在北京達成公司完全履行該協議的情況下,即使扣除天津國信公司已向北京達成公司支付費用,其也應向北京達成公司支付提成費500萬元左右。雖然原審法院認定天津國信公司采購的C810型PCB板數量有誤,但其參考天津國信公司批量生產的事實及北京達成公司的違約情況,酌情確定天津國信公司給付北京達成公司提成費的數額以及該部分款項的利息并無不當。天津國信公司及北京達成公司的相應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相關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天津國信公司有關原審法院認定北京達成公司超過舉證期限所提交的證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北京達成公司及天津國信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47 305元,由北京達成無限技術有限公司負擔24 305元(已交納),由天津國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3 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26 440元,由北京達成無限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3 220元(已交納),由天津國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3 220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雪松
代理審判員 劉曉軍
代理審判員 李燕蓉
二ΟΟ八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員 畢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