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六知民初字第8號
原告南京鼎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業開發區新華路569號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云,南京鼎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春宇,江蘇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省蒙城縣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蒙城縣城關鎮冷澗社區垂虹巷23號。
法定代表人張旭東,安徽省蒙城縣教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孟錦,安徽元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南京鼎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麥公司)訴被告安徽省蒙城縣教育局(以下簡稱蒙城縣教育局)技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久榮、代理審判員崔宵焰、人民陪審員李國和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鼎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春宇,蒙城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孟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鼎麥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7月26日簽訂了《設計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蒙城縣教育局委托原告設計關于安徽省蒙城縣小澗鎮紅城小學校園景觀設計及文化理念設計,安徽省蒙城縣范集工業園區韓寨小學校園景觀設計及文化理念設計項目。合同總價款人民幣70000元,首付款35000元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付清,尾款35000元原告完成全部設計項目后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同時把設計方案通過電子及實物兩種途徑交付給被告,但被告尚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付款。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設計款70000元,違約金14000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蒙城縣教育局辯稱,原、被告簽訂合同后,原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任務,并沒有通過電子及實物將設計成果交給被告。雙方合同中第三頁的乙方第五條有規定,原告的工作成果并沒有得到被告的確認,原告并沒有依照合同履行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蒙城教育局(甲方)委托鼎麥公司(乙方)設計關于安徽省蒙城縣小澗鎮紅城小學校園景觀設計及文化理論設計、安徽省蒙城縣范集工業園區韓寨小學校園景觀設計及文化理論設計項目,雙方簽訂設計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主要內容如下:合同金額及支付方式:本項目的設計費用為人民幣70000元;本設計項目分兩期付款,首付款35000元,尾款35000元;首付款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后,甲方在5個工作日內付款;尾款在乙方完成項目并經甲方審核通過后,乙方提供稅務發票,甲方在5個工作日內付清款項。甲乙雙方責任:甲方應提供全面準確的相關資料、圖紙和文檔,甲方應向乙方明確設計要求,按時審查和確認乙方圖紙及文件;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的材料進行設計,乙方的所有設計成果一經甲方書面簽字確認后,即視為接受。違約責任: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甲乙雙方應當嚴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合同簽訂后,蒙城縣教育局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首付款,鼎麥公司主張通過電子稿和實物的形式向蒙城縣教育局交付了設計方案,蒙城縣教育局認為鼎麥公司僅僅是提供了效果圖征求意見并未交付設計方案,鼎麥公司不能提供具體的設計圖紙,故不能按照合同規定付款。
以上事實,有設計合同書、QQ記錄截圖及庭審筆錄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鼎麥公司與蒙城縣教育局簽訂的《設計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雙方約定簽訂合同之后5個工作日內,蒙城縣教育局應當支付鼎麥公司首付款35000元。而蒙城縣教育局在合同簽訂后至今未按約履行支付首付款的義務,已經構成違約,且鼎麥公司已提供設計效果圖給蒙城縣教育局征求意見,客觀上已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故鼎麥公司要求蒙城縣教育局支付首付款35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鼎麥公司主張已經交付了設計方案,僅提供QQ記錄截圖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無法證明其已履行了交付設計成果的義務。且按雙方合同約定,設計項目需經蒙城縣教育局審核通過后,才能付清尾款。故鼎麥公司主張蒙城縣教育局支付尾款3500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鼎麥公司主張違約金的請求,因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系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現雙方均未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故對鼎麥公司的違約金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蒙城縣教育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鼎麥公司設計費35000元;
二、駁回鼎麥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0元,由鼎麥公司負擔900元,由蒙城縣教育局負擔1000元(鼎麥公司已預交,蒙城縣教育局于履行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同時應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帳號:10×××76。
審 判 長 陳久榮
代理審判員 崔宵焰
人民陪審員 李國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見習書記員 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