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津0101民初4677號
原告:王湧鋼,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河西區,職業:天津河北區泳良口腔門診部員工。
被告:天津萬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開區南開三馬路華都大廈5層06號中513。
法定代表人:張瑞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熠,天津天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湧鋼與天津萬贏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湧鋼及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湧鋼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2月18日簽訂的《“五網合一行業平臺”產品及服務協議》(包括《服務條款》及附件,以下簡稱《五網合一合同》);2、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服務費240000元及利息500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稱其持有在北京中搜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搜公司”)購買的五個關鍵詞,包括涉案關鍵詞“能量養生”。在購買關鍵詞后,被告員工陳龍給原告多次打電話,告知原告投資關鍵詞可以產生巨大收益及其公司可以開發、運營并轉讓關鍵詞。言稱已有買家意圖購買原告的涉案關鍵詞,但是必須有與其關鍵詞相匹配的產品,如制作APP軟件、微信客戶端、搭建網站,否則關鍵詞相關產品被別人搶注,關鍵詞就廢掉了。原告信以為真,便與被告簽署了涉案《五網合一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制作涉案網站。2015年5、6月份,被告員工陳龍電話關機,原告于2015年底找到被告,被告稱簽訂合同為陳龍個人行為,原告因此與被告發生沖突。2016年7月,原告又發現被告在另外的微信客戶端服務協議中被告提供的服務內容實際是免費的,故認為被告采取欺詐手段使其遭受巨大損失,故起訴來院。
被告天津萬贏科技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自愿簽訂協議,被告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原告已經驗收合格,被告不存在欺詐情況,請法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和被告均提交的《五網合一合同》、郵件的打印截圖(被告向原告發送的登陸地址和網站域名地址)、確認書和制作日志,原、被告雙方對上述證據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兩份文件復印件(《關于“五網合一平臺行業補貼”通知》《關于推出“五網合一”項目的通知》),證明被告提供假文件,存在欺詐行為,被告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不認可,認為不是被告提供的,沒有被告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2、原告提交購買“能量養生”關鍵詞的證明,證明被告從案外人處得知原告信息,主動與原告聯系的,被告認為無法核實真實性,但恰能證明原告為互聯網長期投資者;3、網絡打印件,證明五網合一應該具備的內容,證明被告并沒有給我演示過相應的功能;4、原告提交的銀行對賬單,證明被告曾經分別支付1600元和1000元,被告講是該網站的收益。被告認可支付款項,但是退款。5、收據兩張,收據上有:“扶持定金”的字樣,證明被告在交款時向我說明我只需交240000元,其余款項都是國家扶持的,還證明兩份假文件是被告提交的;6、網絡截圖,證明五網合一補貼是給北京天下互聯的,與被告沒有關系。以上證據均證明被告存在欺詐行為。被告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被告證據1、涉案網站現狀截圖,證明相關功能都能在網站上實現;2、備案信息,證明涉案網站域名是屬于王湧鋼。被告王湧鋼對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可,但認為不是原告關鍵詞“能量養生”的網站,被告沒有完成約定義務。3、域名注冊信息截圖,證明域名屬于原告,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根據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簽訂了《“五網合一行業平臺”產品及服務協議》(合同編號:WWHYTJ-0649)(包括《服務條款》及附件),該協議約定:1、“五網合一行業平臺”是基于互聯網、無線互聯網、短信網、聯系網、語音網組合的服務方式。原告在“五網合一行業平臺注冊中心”提交注冊“五網合一行業平臺”關鍵詞并支付費用后,被告按照本協議的規定為原告提供“五網合一行業平臺”各相關網站制作以及相關服務。“五網合一行業平臺”網上各服務和系統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解釋權歸被告萬贏公司所有;2、原告提交的涉案關鍵詞為“能量養生”,涉案網站的搭建服務費用為240000元,服務年限為3年;3、原告需及時辦理所購買的“五網合一行業平臺”各相關網站的備案事項,原告可向被告提交符合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審核要求的相關備案信息,由被告代為向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備案事項。網站如需其他備案均需原告自行辦理;4、協議附件中對涉案網站功能模塊的描述分為:會員中心、電子商務、行業商家、站內搜索、社區平臺、CMS系統、網站設計與制作、廣告管理、訪問統計、生活服務及在線游戲;5、原告與被告進行營銷合作,合作第一年的銷售收益100%歸原告。合作期限內第二年開始,原告銷售的該門戶廣告、會員的相應收益80%歸原告,其余歸被告。被告銷售的該門戶廣告、會員在合作期限內的相應收益20%歸被告,其余歸原告;6、協議中的《服務條款》及附件為協議不可分割部分,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五網合一行業平臺”產品及服務協議》(包括《服務條款》及附件)均體現為格式條款,由被告方提供。
又查,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涉案合同款240000元,對此被告表示認可。2014年4月24日原告簽署了《能量養生平臺互聯網驗收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該《確認書》表明,被告將能量養生行業平臺已制作完成,原告可通過域名地址為web.nlysw.com進行訪問。同時,該《確認書》提示,原告回傳確認書后,被告將辦理以下事項:為原告辦理網站工信部ICP備案手續;運營專員針對原告的行業及網站特定,為原告進行網站運營指導。對此,原告表示其不了解該涉案網站制作的具體內容,僅僅因為被告讓簽字,其才在該《確認書》上簽名。
另查,庭審中,被提供的網站截圖及陳述表明,被告提供的涉案網站已經辦理ICP備案手續,顯示開辦人為原告。被告依據“五網合一行業平臺”產品的固定格式由案外人天下互聯公司制作,該網站的首頁體現的功能模塊分別為:新聞熱點、供求信息、品牌推薦、企業信息、產品中心、行業展會、招商加盟、政策法規、人才招聘。上述模塊中被告填充了能量養生行業內的一般信息類內容。涉案網站為經營性網站,涉及經營性模塊均沒有開通,被告當庭表示,經營性模塊是否開通是原告的意愿,其提供的協議中約定的服務為技術支持服務,不負責運營推廣和轉讓與關鍵詞相匹配的涉案網站。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表示因受被告欺詐,認為如果不制作與關鍵詞相匹配的網站就無法轉讓關鍵詞獲利,才與被告簽訂合同。
此外,原告提出其為轉讓涉案關鍵詞才與被告簽訂上述協議的。在2016年7月,原告得知被告所做相關服務內容的價值不高,加之被告當庭表示雙方為技術開發合同關系,原告表示被告存在欺詐行為,導致其對涉案合同的內容、性質存在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給其造成了重大損失,故申請撤銷涉案協議,并要求被告返還涉案合同款項,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被告的經營范圍為:計算機網絡設備、電子信息技術的開發、轉讓、服務;網頁設計等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涉案協議是否為可撤銷合同,原告是否有權申請撤銷涉案合同;2、如涉案合同依原告申請撤銷,對合同被撤銷后法律后果的認定。
首先,互聯網中搜索平臺使用的關鍵詞以及移動互聯網中電子市場使用的關鍵詞,其是與搜索引擎、搜索信息索引相結合作為搜索工具使用的,屬于技術屬性。目前在相關市場中,關鍵詞本身不具有投資價值。
其次,從涉案合同訂立的情形看,涉案網站的制作屬于專業性強的領域,只有專業人員才能對其有較深入的了解。原告對此屬于非專業的人員。被告作為專業的經營公司在與原告簽訂上述涉案合同時,采用的是格式條款,其本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向原告將該類合同的性質、合同標的、內容及其所產生的后果向原告作出充分、詳實的解釋,但被告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該項工作。并且,被告明知原告為個人,不具有經營資質,其仍為原告制作涉案經營性網站。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許可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第七條的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條件之一即是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故此,原告作為個人是不能依法經營涉案經營性網站的,對此,被告作為專業的經營公司其主觀上應為明知。因此,其更加說明被告是以為“進一步體現該關鍵詞價值”而與原告簽訂涉案合同,制作涉案網站的。原告亦是以涉案關鍵詞投資為目的與被告訂立的涉案合同。
再次,從涉案合同形式及履行完成的情形看,該涉案合同是關于涉案網站制作的技術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但是被告完成的合同內容僅為在涉案網站的各功能模塊中填充了能量養生這個行業內的一般信息類內容,屬于在模板中替換相關信息的方式。被告履行合同的方式及內容未能體現是對新的軟件技術的研發,或是為原告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所進行的工作,該網站亦不體現相應的價值。
故此,原告以投資關鍵詞為目的,與被告訂立的涉案合同,原告對其行為的性質、合同標的物的相關情況存在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而就涉案關鍵詞及與關鍵詞相匹配的涉案網站,無論是在網絡技術上,還是當今互聯網相關市場應用中,該類投資是極難實現其盈利目的的,原告對此投資240000元,應視為原告已形成了較大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的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原告為轉讓涉案關鍵詞才與被告簽訂上述協議的,原告于2016年7月發現被告提供的服務內容價值不高,加之被告當庭主張與原告為技術開發合同關系。故原告提出被告存在欺詐行為,導致其對涉案合同的內容、性質存在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給其造成了重大損失,故向本院申請撤銷涉案合同的請求,本院依據上述事實及法律規定予以準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涉案合同費用24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作為專業的經營公司,其應當對相關關鍵詞投資的具體內涵、性質認定、法律后果清楚明了,但其仍以包裝該關鍵詞,提高其價值為目的與原告聯系,簽訂上述合同,其主觀過錯嚴重,故被告應對其付出的相關成本損失自行承擔。同時鑒于原告自身缺乏審慎注意,在對合同內容未經充分理解的情況下,盲目投資,沖動簽約,其自身對誤解的產生也有一定的責任,故原告要求利息損失之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原告王湧鋼與被告天津萬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簽訂的《“五網合一行業平臺”產品及服務協議》(包括《服務條款》及附件;
二、被告天津萬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湧鋼技術服務費共計240000元人民幣;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受理費5650元,由原告負擔974元,由被告天津萬贏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676元,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悅
代理審判員 馮 震
人民陪審員 洪伯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
書 記 員 韓 雪
附:本判決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71條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十三條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