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遼民終9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朝陽廣仁堂大藥房(原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住所地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
投資人:趙亞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市府大路**。
法定代表人:王桂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超,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恒,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朝陽廣仁堂大藥房(原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因與被上訴人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7民初3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朝陽廣仁堂大藥房的投資人趙亞東、被上訴人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超、閆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朝陽廣仁堂大藥房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嚴重不清,適用法律不正確。1.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在藥品范圍內是作為“中華老字號”持有人,所以本案不構成不正當競爭。(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印發《“中華老字號”認定規范(試行)》第四條及《中華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一款都明確規定持有“中華老字號”同時必須擁有代表性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是作為“中華老字號”的前提條件。根據國家商標尼斯分類(即《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所持有的“中華老字號”、“廣生堂”品牌(注冊證號為1555808)注冊范圍為3503(即替他人推銷),而非3509(即藥品、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二者有明顯區別。說明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是藥品零售或批發行業類別的“中華老字號”,所以本案不構成不正當競爭。(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規定》第十條:“中華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獲得“中華老字號”稱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所持有的“中華老字號”為3503(即替他人推銷),而非3509(即藥品、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是在擴大使用范圍,本身就是違法主體。所以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非法主體的身份起訴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不正當競爭,根本不能成立。(3)本案相關聯案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13300號、13299號案件,上述兩個案件非常清晰明了的指出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范圍非藥品類,而是推銷類。北京高院明確指出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所持有的“廣生堂”作為藥品類范圍的“中華老字號”不成立。而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為藥品零售類范圍,與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不屬于同一行業范圍,所以不構成不正當競爭。2.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的“廣生堂”而非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使用的“廣生堂”,字面外觀存在明顯差異。根據國家商標網查詢,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廣生堂”字樣,而非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使用的“廣生堂”字樣,二者字面外觀上有一定區別,同時存在地域差異、經營地、經營地址距離較遠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有效證明存在共同的消費群體或者誤導消費者。而非一審認定的會誤導消費群體,所以并不存在對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造成任何方面的損失。3.一審判決對于賠償金額沒有明確的標準,賠償金額不合理。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明確,判罰金額不合理,在沒有任何判罰金額的依據情況下判罰,不能令人信服。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自授權公司(即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注銷后僅經營一年時間(自2018年9月3日授權公司被注銷至2019年9月9日),同時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和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朝陽廣仁堂大藥房判處2萬元罰款過重,請求減輕判罰。
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辯稱,1.本案案由為不正當競爭糾紛,不是商標侵權糾紛,故審查重點為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二)項,首先“廣生堂”作為遼寧的老字號藥房,最早可追溯到明朝萬歷年間的廣生堂藥鋪,新中國成立之后歷經公私合營、全民所有制、股份制等發展階段,依靠誠信的藥品零售及批發服務受到廣泛好評,使得“廣生堂”字號沿用至今。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名稱中的“廣生堂”作為企業字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成立時間晚于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并且其從事業務也與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的企業名稱中含有“廣生堂”,容易導致公眾誤認為其與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對二者提供的產品與服務造成混淆,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攀附老字號的知名度和商譽,促進自己產品的銷售,構成不正當競爭。“廣生堂”老字號距今已有四百多年,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企業名稱中包含“廣生堂”,并且在其自述的加盟公司已經注銷的前提下,仍繼續使用原來帶有“廣生堂”的企業字號,具有顯而易見的惡意。2.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所提供證據經一審質證,且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未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3.一審法院已經綜合考慮了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字號的知名度及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的侵權性質及情節等因素,從而酌定朝陽廣仁堂大藥房對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賠償并無不當。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朝陽廣仁堂大藥房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立即停止與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具體包括:停止在藥店門頭招牌上使用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字號“廣生堂”,停止使用帶有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字號“廣生堂”的企業名稱;2.判令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賠償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3.訴訟費用由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廣生堂”作為中藥店的字號在解放前已經存在。1985年沈陽市醫藥公司廣生堂醫藥商店成立,經濟性質為國營,主營中成藥、飲片、西藥、衛生器材,1988年,更名為沈陽市藥材公司第三經營部,1993年更名為沈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廣生堂公司,1996年更名為沈陽醫藥集團公司廣生堂公司,2003年更名為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同時經濟性質由國有變更為有限責任。經營范圍變更為中藥材、中成藥、中藥飲片、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批發;房屋出租;代客加工丸;散劑、化妝品、衛生用品、營養食品、保健用品批發、零售。現經營范圍為:藥品、醫療器械、食品、眼鏡、化妝品、衛生用品、包裝材料、衛生材料、玻璃制品、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體育用品、辦公用品、化工原料、消毒消殺用品、初級農產品批發、零售;等。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部認證沈陽廣生堂藥店為中華老字號。2008年沈陽市商業局認定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廣生堂)為沈陽老字號。遼寧省服務業委員會認定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廣生堂)遼寧老字號。在沈陽老字號博物館內陳列著“廣生堂”的牌匾、簡介和各時期的照片。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乙方)于2017年8月16日,與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甲方)簽訂了加盟合同,合同約定:乙方需執行甲方統一的門面裝修樣式和內部裝修樣式,乙方必須從甲方處購進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不得從其他渠道自行購進以上三類商品,合同期限2017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6日。2019年9月9日,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變更企業名稱為朝陽廣仁堂大藥房,經營范圍為:藥品、醫療器械、食品、保健食品、消毒消殺用品、化妝品等。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成立,2018年9月3日注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如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何種責任,賠償數額如何確定。關于爭議焦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在企業字號中使用“廣生堂”字樣,系源于2017年8月16日其與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簽訂的加盟合同,由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授權其作為加盟店統一使用企業字號。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在其企業字號中也有“廣生堂”字樣,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并未主張和提交證據證明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的“廣生堂”字樣系侵犯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字號的行為,因此,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亦不能證明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授權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在企業字號中使用“廣生堂”系侵犯其企業字號的行為。但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已經于2018年9月3日注銷,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作為從該公司統一購進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的加盟店,在該公司注銷后進貨渠道也應隨之發生了改變,故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對該公司的注銷行為應該是明知的,在此情況下,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仍繼續使用原來的企業字號,至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起訴后的2019年9月9日,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變更企業名稱為朝陽廣仁堂大藥房,因此,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間,因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已經注銷,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不再是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其在企業字號中使用“廣生堂”字樣并無相關的授權。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稱中的“廣生堂”作為企業的字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注冊時間在后,其從事業務與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在其注冊企業名稱中使用“廣生堂”字樣的行為易導致公眾誤認為其與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對二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造成混淆,搭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便車,促進自己的產品銷售,構成不正當競爭。鑒于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已經變更企業名稱,停止了侵權行為,同時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無證據證明朝陽廣仁堂大藥房在店面招牌上仍使用“廣生堂”字樣,故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主張的停止使用“廣生堂”的企業名稱、停止在藥店門頭招牌上使用“廣生堂”的訴訟主張已無判決的必要。關于爭議焦點二,由于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權所受損失及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因侵權所獲利潤的證據,故賠償數額由法院酌定。綜合考慮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名稱的知名度、雙方當事人分處遼寧省內不同城市、所面向的消費群體重疊的可能性較小、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在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起訴后主動變更企業名稱停止侵權行為及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朝陽廣仁堂大藥房賠償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萬元。
綜上,一審判決:一、被告朝陽廣仁堂大藥房(原名稱為: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萬元;二、駁回原告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630元,被告朝陽廣仁堂大藥房(原名稱為: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負擔420元。
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在本院二審期間提交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廣生堂店鋪歷史照片21張,證據說明:該系列照片雖然未標注拍攝日期,但從周圍的建筑、街道樣貌、人員著裝能夠看出,具有一定的時代感,其生成時間顯著早于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的成立時間。證明目的:該組證據能夠與沈陽藥材公司志等文獻和報道相互印證,證明廣生堂作為中華老字號在藥品銷售服務中的使用情況;第二組證據,廣生堂藥店老版包裝紙以及包裝紙印制模具。證據說明: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在一定歷史時期內,一直使用雕版模具自行印制具有特色的藥材包裝紙,其上明確的體現出廣生堂中華老字號和店鋪外觀。該兩份證據均具有歷史感,相同的另一塊模具被收入沈陽老字號博物館作為歷史見證展出,其形成時間亦明顯早于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成立時間。證明目的:證明遠在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成立之前,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將廣生堂作為企業名稱和字號使用在藥品銷售服務中。
朝陽廣仁堂大藥房經質證認為,第一組證據不能證明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持有中華老字號,其照片沒有顯示時間,不能證明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訴我方期間擁有老字號。第二組證據包裝紙只能說明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曾經使用,不能證明其合法性,也沒有顯示時間,不能證明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訴我方期間擁有老字號,所以我方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院對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與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原審提交的沈陽藥材公司志、沈陽老字號博物館“廣生堂”展區公證書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遠在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成立之前,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在藥品銷售服務中使用廣生堂企業字號的事實。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中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判令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立即停止在藥店門頭招牌上使用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字號“廣生堂”,停止使用帶有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字號“廣生堂”的企業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157條第2項,本案案由應為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根據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記注冊資料、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沈陽市藥材公司志、沈陽醫藥志、沈陽老字號博物館廣生堂展區公證書、中華老字號證書、中華老字號雜志等證據,證明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85年,成立時的企業名稱為沈陽市醫藥公司廣生堂醫藥商店。廣生堂醫藥商店的前身系由公私合營廣生堂藥房發展演變而來,廣生堂藥房創建于明朝萬歷年間。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企業名稱及經營范圍有過變更,但一直未停止過對廣生堂字號的使用,其經營范圍中始終包含有藥品批發、零售等項目。1994年,其下設的沈陽廣生堂藥店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部認證為中華老字號。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成立于2017年,2019年更名為朝陽廣仁堂大藥房,經營范圍中包含有藥品銷售等項目。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藥品的零售與批發服務屬于類似服務。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作為與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同處一省行政區域內的具有相同及類似服務項目的經營主體,應當知曉廣生堂老字號的存在,在確定企業名稱時理應進行合理的避讓。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將廣生堂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以及在店招上使用廣生堂字樣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一審法院關于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無誤。2011年商務部認定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廣生堂)為中華老字號,盡管該注冊商標系核準使用在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上,但該事實并不排斥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廣生堂企業字號在藥品批發、零售等服務上所具有的影響力,故朝陽廣仁堂大藥房以此為由上訴主張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權所受損失以及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因侵權所獲利潤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的規定,一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綜合考慮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名稱的知名度、雙方當事人分處遼寧省內不同城市、所面向的消費群體重疊的可能性較小、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朝陽廣生堂大藥房龍城區西大營子連鎖藥店在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起訴后主動變更企業名稱停止侵權行為及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朝陽廣仁堂大藥房賠償沈陽廣生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萬元并無不當。朝陽廣仁堂大藥房提出一審判決對于賠償金額沒有明確的標準,賠償金額不合理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朝陽廣仁堂大藥房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朝陽廣仁堂大藥房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屈 昕
審判員 賀立春
審判員 金 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珊珊
書記員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