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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事樂德衛生用品(中國)有限公司、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時間:2021年04月01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3592   收藏[0]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津民終44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萬事樂德衛生用品(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武清區梅廠鎮福源經濟區福祥道1號252室。
法定代表人:劉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亮,北京市一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榮波,北京市一格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德國萬事樂德公司(Mann&Schr?derGmbH),住所地德國西格爾斯巴赫市火車站路14號(BAHNHOFSTRASSE1474936SIEGELSBACHGERMANY)。
代表人:克里斯提納·瑪利亞·斯蒂格·曼海姆(Steger,ChristineMariaMannheim),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管冰,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傳標,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萬事樂德衛生用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8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勇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亮、任榮波,被上訴人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管冰、何傳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德國萬事樂德公司負擔。主要事實及理由:第一,一審法院認定德國萬事樂德公司中文譯名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證據不足。1.一審法院認定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已經證明在2009年已經使用中文譯名德國萬事樂德公司,認定事實錯誤。(1)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未提交2009年備案憑證原件。(2)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交的2009年7月14日授權書中沒有中文“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授權書的認證日期是2014年4月,該授權書也不能證明在2009年已經使用該中文譯名。2.一審法院認定進口產品外包裝上加注的中文標簽的生產商一欄使用德國萬事樂德公司這一企業名稱屬于商業性使用,認定事實錯誤。3.一審法院以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檢索報告所附文章為依據認定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是指代被上訴人的中文名稱,認定事實錯誤。4.本案不能認定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中國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認定“哈羅閃”與德國萬事樂德公司企業名稱有密切關聯。第二,涉案哈羅閃紙尿褲未使用德國萬事樂德公司企業名稱,未將該產品生產者指向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第三,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1.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企業名稱是通過合法程序,經翻譯公司翻譯而來。2.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企業名稱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相關機構核準、備案,依法享有名稱權。3.嬰兒尿褲與洗發液等屬于不相同、不近似商品。即使哈羅閃紙尿褲使用德國萬事樂德公司企業名稱,也不能據此認定引人誤認。4.被訴侵權商品使用的商標為哈羅閃、Babyallay文字圖形組合,足以與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標識區別開,不會導致混淆。5.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同一德文名稱在中國大陸、香港、臺灣有三種不同中文譯名,因此其企業名稱與“萬事樂德”不是唯一對應。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股東的中文名稱被翻譯為“萬事樂德”具有正當性。第四,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決的民事責任不當。
德國萬事樂德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第一,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自2009年起即在中國大陸將“萬事樂德”作為字號進行商業使用,通過多年的銷售活動,該字號在中國大陸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知悉,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企業名稱。第二,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明知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字號具有一定知名度,仍將該字號進行工商登記,具有攀附的故意,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構成擅自使用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變更其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萬事樂德”字樣;2.判令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就其侵害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商號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連續15天刊登及發布聲明,以消除對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不利影響;(在《人民日報海外版》及《人民法院報》發布聲明,具體內容為:第一,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名稱構成侵犯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商號權以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第二,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萬事樂德的字樣。第三,在今后的商業活動中不使用包含萬事樂德字樣的商號或企業名稱。上述聲明內容及刊登、發布方式等需經法院審查確定)3.判令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賠償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以及合理支出包括律師費80000元、公證費2700元、調查取證費298元,上述費用共計182998元;4.判令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德國登記成立,其公司章程于1986年12月29日制定。其公司德文名稱為Mann&Schr?derGmbH。公司經營范圍為從事各種形式的化學、技術、美容及類似產品的生產、銷售以及貿易。
2009年7月14日德國萬事樂德公司與案外人北京隆盛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盛泰公司)簽訂授權書,授權隆盛泰公司作為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旗下sanosan在中國的銷售代理商,并采取必要措施辦理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旗下品牌的注冊手續。授權有效期為5年。
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交備案有效期自2009年至2020年之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以下簡稱備案憑證),其中涉及哈羅閃嬰兒二合一沐浴洗發露、哈羅閃嬰兒護臀霜、哈羅閃嬰兒柔潤護膚乳、哈羅閃嬰兒柔潤護膚霜、哈羅閃嬰兒柔潤護膚油、哈羅閃嬰兒爽身粉、哈羅閃嬰兒洗發露、哈羅閃嬰兒滋潤沐浴露、哈羅閃嬰兒滋潤修護軟膏、哈羅閃嬰兒凈護二合一洗發沐浴露等產品。備案憑證上顯示上述產品的生產企業均為德國萬事樂德公司(Mann&Schr?derGmbH)。其中,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未能向法庭出示落款日期為2009年的備案憑證的原件,德國萬事樂德公司自述因落款日期為2009年的備案憑證的有效期早已過期,已被相關部門收回備案憑證原件,故未能向法庭提交原件。隆盛泰公司作為經銷商進口產品上的外包裝上均顯示品牌為sanosan,并均用中文注明品牌為哈羅閃以及生產商為德國萬事樂德公司。
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交多份廣告宣傳合同,多份在相關展覽會上針對德國哈羅閃母嬰品牌的參展合同,多份針對德國哈羅閃母嬰品牌產品其與經銷商簽訂的分銷合同顯示:隆盛泰公司自2012年起對外簽訂的針對德國哈羅閃母嬰品牌開展的廣告宣傳、參展銷售以及在全國進行分銷。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交隆盛泰公司自行編制的分銷商明細表顯示,其與全國34家經銷商形成分銷關系,共涉及全國1468家門店。
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中國境內自2009年4月起多次以其名義申請注冊商標以及進行美術作品等著作權作品登記。
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以“萬事樂德”為檢索詞的檢索報告,共打印11篇文章。其中諸如:2012年11月20日在《中華工商時報》發表《哈羅閃亮相亞太區美容展》中載明:“哈羅閃由德國Mann&Schroder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出品”。2015年7月31日《中華工商時報》發表《德國母嬰品牌哈羅閃進駐中國》上載明:“7月30日,德國萬事樂德公司與北京隆盛泰公司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2017年《公關世界》發表《“哈羅閃”在中國:網絡是近代母嬰品牌的營銷創新之路》中載明“哈羅閃是德國萬事樂德(Mann&SchroderGmbH)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母嬰護膚品牌”。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交上述證據中的文章中“萬事樂德”字樣均顯示與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或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德文名稱Mann&Schr?der之間具有明確指代關系。
依據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哈羅閃品牌自2015年起獲得多項榮譽證書,諸如CBME孕嬰童產業聯合會頒發的“最受消費者喜愛品牌入圍獎”等。
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在中國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陳光景,董事長為劉勇,后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劉勇。該公司經營范圍為:衛生用品、化妝品、日用百貨、嬰兒用品、消毒用品、塑料制品、紙制品、家用紡織制成品、服裝、玩具批發、零售,教育信息咨詢(培訓除外)。2019年5月8日萬事樂德中國公司進行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锻馍掏顿Y企業設立備案回執》上顯示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英文名稱為BABYALLAYHealthProducts(China)Co.,Ltd.
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股東為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歐妝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其中,股東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德文名稱為BabyallayGmbH。BabyallayGmbH是在德國登記成立,2018年7月16日制定公司章程,負責人為劉勇,經營范圍為:母嬰產品的研發和進出口,如紙尿褲、濕巾、防蚊蟲類產品。2019年3月22日,BabyallayGmbH的企業名稱經天津優思譯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翻譯為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天津歐妝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劉勇,經營范圍為:貨物進出口,預包裝食品、乳制品批發,紙制品、日用百貨、化妝品、箱包、眼鏡批發兼零售。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在庭審中認可Babyallay為其創造的詞語。
另,2019年1月8日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Mann&SchroderLimited)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唯一董事為劉勇。
2019年6月3日隆盛泰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國信公證處提交申請,對其在京東網站上購買哈羅閃紙尿褲的過程以及收到的產品進行公證。2019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出具(2019)京過信內經證字第04185號公證書對上述過程以及購買物品進行公證。該公證書顯示,在京東網站上“哈羅閃母嬰京東自營旗艦店”通過公證購買哈羅閃輕薄呵護嬰兒紙尿褲產品。該產品外包裝上突出顯示有“哈羅閃”字樣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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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并印有“德國BabyallayGmbH(德國)寶貝愛來有限公司德國寶貝愛來榮譽出品”“天津歐妝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字樣,生產日期為2019年1月2日。
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在庭審中自述,在天津優思譯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將BabyallayGmbH企業名稱翻譯為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之前,BabyallayGmbH公司使用的中文名稱是通過音譯方式翻譯為德國寶貝愛來有限公司;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在公證取證產品生產時尚未成立,在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注冊成立后,其生產哈羅閃紙尿褲上使用的是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名稱。
2019年3月1日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Mann&SchroderLimited)(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的公司)與天津歐妝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共同向案外人北京仙慕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北京仙慕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德國“哈羅閃/Babyallay”在北京地區京東自營渠道經銷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國信公證處依申請于2019年9月5日出具(2019)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7418號公證書,對北京仙慕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員工蘇柏年、劉彬、李心悅與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勇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公證取證。其中聊天記錄中顯示出一份《品牌授權書》,上載明:授權人BabyallayGmbH(德國寶貝愛來有限公司)授權北京仙慕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哈羅閃/Babyallay”品牌在京東上銷售。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勇認可曾與上述人員進行微信聊天,但其自述因其微信記錄已自動清除,故對公證取證的微信聊天記錄無法一一核實。
另查明,天津歐妝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包括嬰兒尿布等第5類商品類別注冊取得多枚帶有“哈羅閃”“sanosan”及“Babyallay”等字樣的商標。德國萬事樂德公司自述其從未生產過哈羅閃紙尿褲。
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因維權已支付合理支出,并提交律師費發票80000元,公證費發票2700元。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交由蘇州朗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具的技術服務費發票298元作為調查取證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是否因侵犯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企業名稱權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構成,則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一、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使用“萬事樂德”作為其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德國萬事樂德公司(Mann&Schr?derGmbH)是在中國境外注冊。其已舉證證明,在2009年與案外人隆盛泰公司開展針對sanosan哈羅閃品牌進行商業合作、簽訂協議時已使用中文譯名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隆盛泰公司進口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生產的產品時,亦在產品外包裝加注的中文標簽上生產商一欄使用“德國萬事樂德公司”企業名稱,上述均屬于進行商業使用。雖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檢索報告中所附文章中,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企業名稱會被稱作“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其區別在“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該區別僅是在公司類型上的區別,其核心詞語仍是“萬事樂德”。故“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中國境內是已經商業使用的具有明確指代的德國萬事樂德公司(Mann&Schr?derGmbH)的中文企業名稱,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提出,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中文企業名稱未在中國注冊登記,應不予保護的抗辯意見,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雙方爭議源于是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企業名稱中的核心詞語“萬事樂德”一詞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性的使用。
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其企業名稱核心詞語“萬事樂德”來源于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在德國注冊成立的股東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中“萬事樂德”一詞。而股東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德國注冊成立,其德文名稱為BabyallayGmbH為該公司最早使用的企業名稱。再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上顯示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英文名稱BABYALLAYHealthProducts(China)Co.,Ltd.進行分析,可以認定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以及其股東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文企業名稱的核心詞語均為“Babyallay”。
在公證取證的哈羅閃紙尿褲上,明確載明“德國BabyallayGmbH(德國)寶貝愛來有限公司”。即在生產公證取證的哈羅閃紙尿褲時,即2019年1月,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股東BabyallayGmbH使用的中文企業名稱為“德國寶貝愛來有限公司”。而在2019年3月,即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注冊成立前,BabyallayGmbH又被翻譯為“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生產嬰兒紙尿褲的產品上使用。因此,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以及其股東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外文企業名稱的核心詞語“Babyallay”存在兩種中文翻譯,一是“寶貝愛來”,另一個是“萬事樂德”。
通過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經銷商隆盛泰公司進行的廣告宣傳、展覽推廣、分銷銷售等商業行為,以及進口產品外包裝上同時標明“哈羅閃”中文品牌標識與生產商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等使用情形,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旗下的sanosan母嬰品牌與“哈羅閃”中文品牌名稱產生一一對應關系。故可以認定“哈羅閃”是“sanosan”品牌名稱的中文譯名,進而“哈羅閃”一詞亦與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企業名稱產生密切關聯。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提出“sanosan”與“哈羅閃”無關聯,進而與德國萬事樂德公司企業名稱無關聯的抗辯意見,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公證取證的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出品或生產的哈羅閃紙尿褲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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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為“哈羅閃”一詞和“Babyallay”一詞的組合使用。依據已查明事實和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主張,“Babyallay”一詞的中文翻譯或是“寶貝愛來”或是“萬事樂德”,而非“哈羅閃”。而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在出品或生產哈羅閃紙尿褲時,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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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將“哈羅閃”和“Babyallay”組合使用的方式,無疑會將“哈羅閃”和“Babyallay”產生一定的聯系,進而將“哈羅閃”與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股東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BabyallayGmbH)以及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產生一定的聯系。
雖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主張其在嬰兒尿布的商品類別上享有“哈羅閃”“sanosan”“Babyallay”等商標的使用權,其有權在嬰兒紙尿褲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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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僅是圍繞企業名稱權進行審理,不涉及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使用“哈羅閃”等商標使用是否侵權等問題進行分析評判,上述分析僅是為了闡明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如何通過使用“哈羅閃”,將“哈羅閃”與“Babyallay”,“Babyallay”與“萬事樂德”詞語之間進行聯系。
一般消費者在選擇母嬰商品時,通常會比較注重母嬰品牌的選擇。隨著市場全球化的影響,進口商品免稅商店的不斷開辦、海淘、代購等多種購物形式的興起,我國進口商品種類、數量均有大幅度增長。母嬰進口商品的種類、數量亦隨之有了較為明顯的增長。選擇母嬰進口商品的消費群體范圍亦不斷地擴大。消費者在選擇母嬰商品進口商品時,除了對母嬰品牌的選擇外,還更加注重該商品的原產國和生產商。哈羅閃(sanosan)母嬰品牌通過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中國多年商業經營和商業推廣,在中國產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而在哈羅閃(sanosan)母嬰品牌進口產品上均明確注明了其生產商為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德國萬事樂德公司通過銷售推廣商品,其企業名稱在中國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萬事樂德”在中文中不屬于固定詞語搭配,亦無具體明確含義。德國萬事樂德公司(Mann&Schr?derGmbH)將“Mann&Schr?der”翻譯為“萬事樂德”是采用了音譯的翻譯方法。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自述“Babyallay”是創造性的詞語,該詞語既不屬于德語,又不屬于英語,故一審法院認為,“Babyallay”在尚不能明確語種的前提下,亦不可能有對應明確的中文含義。
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Mann&SchroderLimited),其注冊的英文名稱為Mann&SchroderLimited,注冊的中文名稱為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在德國成立的BabyallayGmbH,其中文名稱又等同于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即同樣是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中文企業名稱其對應的外文企業名稱中核心詞語又不相同。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在已使用帶有“寶貝愛來”核心詞語的中文企業名稱的情形下,又放棄使用,均改為使用帶有“萬事樂德”核心詞語的中文企業名稱。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無法向法庭闡明其股東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使用中文企業名稱的原因,又無法明確將“Babyallay”翻譯使用為“萬事樂德”的翻譯方法以及具體依據。從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股東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BabyallayGmbH)的中文企業名稱變更過程看,亦可以反映德國萬事樂德公司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影響。且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注冊成立時間晚于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其中文企業名稱的時間。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明知“萬事樂德”具有一定的影響,仍使用“萬事樂德”作為其企業名稱,具有攀附的故意。
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股東BabyallayGmbH與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均是在德國注冊成立的公司,且BabyallayGmbH使用帶有“萬事樂德”中文企業名稱,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企業名稱又源用其股東的中文企業名稱,足以使相關公眾誤以為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與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有一定的關聯關系。
無論是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生產的產品或是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出品或生產的產品,均屬于母嬰產品,且側重于嬰兒時期使用的產品,在消費者群體中的受眾具有高度一致性。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又通過使用“哈羅閃”一詞,將“哈羅閃”與“Babyallay”之間,“Babyallay”與“萬事樂德”之間形成聯系,足以使相關公眾將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出品或生產的哈羅閃紙尿褲誤認為是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生產。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使用“萬事樂德”作為其企業名稱足以構成混淆,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故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使用“萬事樂德”作為其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法律責任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故對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出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變更其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萬事樂德”字樣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違法所得,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侵權持續時間以及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已支付合理開支,一審法院酌定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賠償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合理支出170000元。
鑒于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在市場上足以讓消費者對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生產產品以及生產者發生誤認、混淆,對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經營產生一定的影響。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應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故對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出在《人民日報海外版》及《人民法院報》上發布聲明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萬事樂德衛生用品(中國)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萬事樂德”字樣;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萬事樂德衛生用品(中國)有限公司在《人民日報海外版》及《人民法院報》上連續15日發布聲明,消除因本案侵權行為給原告德國萬事樂德公司(Mann&Schr?derGmbH)造成的不良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未刊登聲明本院將刊登本判決相關內容,費用由被告萬事樂德衛生用品(中國)有限公司承擔);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萬事樂德衛生用品(中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德國萬事樂德公司(Mann&Schr?derGmbH)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共計170000元;四、駁回原告德國萬事樂德公司(Mann&Schr?derGmbH)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60元,由德國萬事樂德公司(Mann&Schr?derGmbH)負擔360元,由萬事樂德衛生用品(中國)有限公司負擔3600元?!?/span>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6421號行政判決書,據以證明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母公司名下的第13959654號“哈羅閃”商標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為“明顯具有不正當攫取他人商譽的主觀意圖”。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質證意見為:認可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該判決書沒有生效。本院認證認為,對于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未提交有關該判決書效力情況的證據,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證據二,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商標申請統計表,據以證明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仍在持續實施侵權行為。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質證意見為:認可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哈羅閃中文商標被多個公司和個人持有,并非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獨占。本院認證認為,該證據系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的打印頁,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亦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該份證據顯示了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天津歐妝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商標注冊的情況,因本案為企業名稱相關糾紛,對于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商標注冊申請情況,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應當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因本案原告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亦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答辯,故本案應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第一,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企業名稱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第二,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注冊并使用帶有“萬事樂德”字樣的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三,如果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其責任承擔問題。
一、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企業名稱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企業名稱,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根據以上規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外國企業名稱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二是該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有一定影響”。
首先,根據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交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以及進口“哈羅閃”品牌相關商品的外包裝顯示,其上均使用中文標注“生產企業: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或者“生產者: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此外,在相關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哈羅閃官方網站以及其他網站在介紹哈羅閃洗護產品的生產者時亦使用了“德國萬事樂德公司”“萬事樂德公司”“德國萬事樂德”等名稱。雖然上述使用中存在不完整使用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名稱的情況,但均體現了德國萬事樂德公司企業名稱中發揮識別作用的核心要素,即“萬事樂德”這一字號,并且以上使用行為指向的商事主體均為本案原告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兩者已經形成一一對應關系。綜上,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將“德國萬事樂德公司”這一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
其次,關于德國萬事樂德公司這一企業名稱是否屬于在中國境內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問題。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交了多份廣告宣傳合同、多份在相關展覽會上針對德國哈羅閃母嬰品牌的參展合同、多份針對德國哈羅閃母嬰品牌產品其與經銷商簽訂的分銷合同等證據,可以證明其產品在中國境內的經銷商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盛泰公司)自2009年起即針對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哈羅閃母嬰品牌開展廣告宣傳、參展銷售以及在全國進行分銷。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同時提交證據證明該公司旗下哈羅閃品牌自2015年起獲得多項榮譽。以上證據可以證明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生產的哈羅閃品牌母嬰產品,經過該公司及其經銷商隆盛泰公司的多年經營、宣傳、推廣,已經在中國母嬰產品市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德國萬事樂德公司作為哈羅閃品牌母嬰產品的經營者,其中文企業名稱在該產品上進行了明確標注,相關公眾足以知悉該產品來自德國、系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生產,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產生了一定影響、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并無不當。
綜上,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企業名稱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
二、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注冊并使用帶有“萬事樂德”字樣的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斷經營者是否構成對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應當考量以下因素,一是經營者是否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權利人的企業名稱;二是經營者在注冊被訴企業名稱時,是否存在攀附權利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主觀意圖;三是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可能引起混淆誤認。
首先,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本案中主張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存在未經許可,使用“萬事樂德”這一相同字號的行為。
其次,關于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注冊該企業名稱時存在攀附意圖。具體理由如下:一是德國萬事樂德公司成立于20世紀80年代,其哈羅閃品牌產品在2010年前后進入中國市場,其德文名稱為Mann&Schr?derGmbH。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成立于2019年,其英文名稱為BABYALLAYHealthProducts(China)Co.,Ltd.,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股東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其德文名稱為BabyallayGmbH,二者發揮識別作用的核心詞均為“Babyallay”。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稱其使用“萬事樂德”這一中文字號的原因是因翻譯機構將“Babyallay”翻譯為“萬事樂德”。二是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與其股東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歐妝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均為劉勇,同時,劉勇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了德國萬事樂德股份有限公司(Mann&SchroderLimited)。三是作為德國萬事樂德公司的同業競爭者,萬事樂德中國公司不僅注冊、使用了“萬事樂德”的字號,并且其在經營活動中還在頻繁使用“哈羅閃”這一標識,此外,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另一股東天津歐妝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曾多次在第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哈羅閃”“sanosan”商標。而“萬事樂德”“哈羅閃”“sanosan”均系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中國境內銷售其母嬰洗護用品時持續使用的商業標識。四是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在本案中的涉案產品紙尿褲與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中國境內長期經營的嬰兒洗護用品,均屬嬰童用品。以上情況充分說明,萬事樂德中國公司對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在先使用的“萬事樂德”等商業標識的情況應屬明知,但其仍注冊并使用相同的字號,明顯具有不正當攫取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及其相關品牌商品商譽的主觀意圖。
關于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所稱其企業名稱是經合法程序核準、備案取得的問題。本院認為,經營者依照相應法律程序獲得的包括注冊商標、企業名稱在內的標識性權利,應受到保護。然而,即便企業名稱中登記的字號經過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并不意味著其對該字號的取得、使用必然合法,對于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作為字號登記并使用的,在符合一定條件時,仍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
再次,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擅自使用“萬事樂德”字號的行為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院認為,盡管德國萬事樂德公司與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所經營的產品在具體類別上不盡相同,但兩者均系母嬰類產品的經營者,在市場經營及日常生活中,嬰兒紙尿褲與嬰兒洗發護膚產品的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基本相同。且嬰兒用品系為特殊群體所使用,該類商品的消費者往往更為關注商品生產者、品牌、產地等因素,對商品的品質和品牌的信賴也有較高的要求。本案中,綜合考慮德國萬事樂德公司企業名稱及其相關品牌產品的知名度,雙方所經營商品類型、銷售對象以及前述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方式等因素,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被訴行為極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為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與德國萬事樂德公司具有某種關聯關系,或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
綜上,萬事樂德中國公司未經許可注冊并使用帶有“萬事樂德”字樣的企業名稱,足以引人誤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
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攫取他人商譽,還會誤導公眾,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禁止。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判令萬事樂德中國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事實依據充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萬事樂德中國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00元,由萬事樂德衛生用品(中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震巖
審判員  董聲洋
審判員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楠
書記員顧丹丹
附: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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