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朝民(知)初字第38330號
原告怡明時空(北京)國際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5號泰達時代中心4號樓505室。
法定代表人安鋼,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柱,內蒙古河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市世紀華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金穗路1號12樓04單元。
法定代表人溫劍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毛翯,北京炎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怡明時空(北京)國際傳媒有限公司(簡稱怡明時空公司)訴被告廣州市世紀華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世紀華恩公司)特殊標志合同糾紛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怡明時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柱,世紀華恩公司委托代理人毛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怡明時空公司起訴稱:我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與世紀華恩公司簽訂了《“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授權合同》(簡稱《授權合同》),約定我公司可以使用“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相關標識、外觀設計及影視形象。授權方式為獨家授權和非獨家授權相結合,授權金為150萬元。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發現世紀華恩公司在未征得我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在我公司享有獨家授權的多個城市舉辦“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活動,嚴重侵害了我公司的獨家經營權。故我公司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我公司與世紀華恩公司的《授權合同》,判令世紀華恩公司返還授權金90萬元,賠償我公司損失50000元并支付本案訴訟費用。
世紀華恩公司答辯稱:首先,根據我公司與怡明時空公司所簽訂《授權合同》,我公司對怡明時空公司的許可方式為獨家授權與非獨家授權相結合,獨家授權不同于獨占許可,我公司并未授予怡明時空公司獨占權利,因此我公司在相關地區從事嘉年華活動并未侵犯原告的權利,也沒有違反合同約定;其次,根據《授權合同》約定,怡明時空公司在舉辦“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活動前應送我公司審查并經我公司書面批準,但怡明時空公司舉辦多場活動均未經我公司書面批準,怡明時空公司也違反了合同約定。綜上,請求法院判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世紀華恩公司作為甲方、怡明時空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授權合同》,合同約定甲方是“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在中國大陸地區專用權的獨家授權運營商和代理商,享有運營或授權第三方運營“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的權利;甲方授權乙方將“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系列影視形象及“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系列商標用于“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的客戶開發、設計、生產、舉辦及宣傳;授權許可期限為4年6個月,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日;授權范圍采取獨家授權與非獨家授權相結合,即廣東、海南、廣西3個省為非獨家授權合作,除上述3省外的中國大陸所有地域為獨家授權合作,若乙方在上述3省內有合作客戶,雙方可另行協商具體合作方式;授權金總額為1500000元,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支付900000元,尾款600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乙方在進行“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開發之前,必須提前將“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的所有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概念、外觀、結構規格和材料說明、植入內容等提交給甲方書面批準,甲方在提交內容之后的十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意見。關于《授權合同》合同解除及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合同解除或終止,不表示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的一方放棄對另一方依本合同或法律進行索賠的權利;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守約方可以書面形式要求違約方補救,如違約方于通知期限內仍未補救的,或違約之情形系無法補救者,守約方得以書面形式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方賠償損失,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之損失及費用(含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防止損失繼續擴大的支出等費用)。
合同簽訂后,怡明時空公司依合同支付了授權金并于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2月9日在成都市舉辦了首次嘉年華活動。世紀華恩公司2014年11月18日在其“布魯精靈Waybuloo”微信公眾號中對上述活動進行了報道。
2015年5月30日到2015年6月1日、2015年5月30日到2015年6月3日,世紀華恩公司分別在遵義、沈陽二城市舉辦“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活動。
2015年6月6日至7日,怡明時空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88號國興觀湖國際舉辦了第二次嘉年華活動。在上述兩次嘉年華活動外,怡明時空公司未再舉辦其他嘉年華活動。
2015年6月29日,怡明時空公司向世紀華恩公司發了《通知函》,認為世紀華恩公司在合同約定的獨家授權區域舉辦“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活動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提出解除《授權合同》,解除時間為發出通知函的第十日即2015年7月9日。
以上事實,有《授權合同》、(2015)京正陽內民證字第4500號、(2015)黔遵中證內字第2780號、(2015)沈恒證民字第1503號、(2015)京正陽內民證字第6633號公證書、《通知函》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在本案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世紀華恩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左右先后在遵義、沈陽二城市舉辦嘉年華活動,上述二城市依據《授權合同》,屬于世紀華恩公司對怡明時空公司的獨家授權范圍內。本院認為,根據《授權合同》的性質、授權期限、授權金,《授權合同》所指明的獨家授權,是一種獨占許可。在《授權合同》的獨家授權地域范圍內,授權人世紀華恩公司舉辦嘉年華活動,違反了《授權合同》的約定,侵害了怡明時空公司的合同權利,從而導致《授權合同》本身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世紀華恩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因此,怡明時空公司向世紀華恩公司發送解除合同《通知函》符合法律規定,亦不違背《授權合同》訂立的本旨,《授權合同》依法應予解除。對于世紀華恩公司提出的自己舉辦嘉年華活動不侵犯怡明時空公司權利,也沒有違反合同約定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怡明時空公司在舉辦兩次嘉年華活動時未履行報批手續的行為,本院認為亦構成違約。但依照《授權合同》規定,守約方在發現違約行為后,可書面通知限期補救。本院認為,怡明時空公司舉辦嘉年華活動未報批的違約行為,屬于世紀華恩公司可以用通知方式責令其補救的違約行為,且無證據證明上述違約行為給守約方世紀華恩公司造成直接損失。怡明時空公司于2014年11月份在成都舉辦的第一次嘉年華活動已在世紀華恩公司微信公眾號中進行了宣傳,可推定世紀華恩公司對該次活動知曉。怡明時空公司2015年6月舉辦第二次嘉年華活動未經事先審批的違約行為,發生在世紀華恩公司在怡明時空公司的獨家授權地域范圍內舉辦多次嘉年華活動的根本違約行為之后,不影響本案違約責任的認定。
對于怡明時空公司要求返還900000元授權金的訴訟請求,法院綜合考慮《授權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及世紀華恩公司的違約情況,依法予以支持。
對于怡明時空公司所主張的50000元損失賠償,因其明確表示不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怡明時空(北京)國際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市世紀華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授權合同》解除,原告怡明時空(北京)國際傳媒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使用依該合同獲得授權許可的“CBeebies見面會/嘉年華”系列圖案及影視形象;
二、被告廣州市世紀華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怡明時空(北京)國際傳媒有限公司授權金九十萬元整;
三、駁回原告怡明時空(北京)國際傳媒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廣州市世紀華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萬三千三百元,由原告怡明時空(北京)國際傳媒有限公司負擔七百元(已繳納),由被告廣州市世紀華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一萬二千六百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長 林子英
代理審判員 崔樹磊
代理審判員 朱 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雒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