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冀知民終25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山東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山大路157號。
法定代表人:凌金輝,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鞏興強,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洪軍,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北漢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原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民生路66號嘉鯉小區4-1-1001室。
法定代表人:羅聰,總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九天鯤鵬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友誼大街與槐安路交叉口石邑大廈五樓。
法定代表人:吳志強,執行董事。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吳志強,男,漢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
以上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韓文娜,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鄢載國,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山東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漢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風傳媒公司)(原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九天鯤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天鯤鵬公司)、吳志強侵害企業名稱(商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2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山東大志天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鞏興強,被上訴人漢風傳媒公司、九天鯤鵬公司、吳志強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韓文娜及吳志強本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山東大志天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297號民事判決并改判支持上訴人山東大志天成公司一審時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漢風傳媒公司、九天鯤鵬公司、吳志強負擔。事實及理由:一、本案有充分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對“大志天成”字號的使用系惡意侵權,一審判決未予查明和認定完全錯誤。從本案涉及事件的時間表很容易看出,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上存在遺漏和錯誤。2009年9月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成立后即開展企業管理咨詢及資質代理服務為主的經營獲得,經營期間聘用吳志強開展此類工作。2015年4月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成立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河北分公司,并由吳志強負責該公司工作,直到2017年2月吳志強離職。2016年10月被上訴人收購河北祥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并將其更名為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直至2018年4月才再次將其更名為漢風傳媒公司。也就是說,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上訴人一直擅自使用“大志天成”字號,2017年2月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吳志強簽訂協議及補充協議,明確約定吳志強不得侵犯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包括品牌、商標、商號在內的任何權利,一審法院對于上述事實未做如實認定,而是避重就輕,直接忽略。雖然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及該公司的河北分公司在工商信息中顯示的經營范圍確有不同,但均包括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廣告業務、展覽。更重要的是,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及其全資股東九天鯤鵬公司一直與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相同地域從事主營業務完全一致的企業管理咨詢和資質代理服務。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于“大志天成”名稱及字號的使用極易引起混淆。聯系吳志強原系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河北分公司工作人員,后又登記注冊、運營、實際控制其余兩被上訴人的身份,三被上訴人的惡意侵權不言而喻。三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已經發生,其侵權性質不因之后更名為漢風傳媒公司而發生變化。二、山東大志天成公司的“大志天成”字號雖然確有不少企業在使用,但不能因此不認定被上訴人在字號使用上的惡意侵權。被上訴人舉證的其他在用“大志天成”字號的企業,很大部分是由上訴人許可使用。對于未經上訴人許可而使用的涉嫌侵權企業,上訴人有權選擇是否及何時維權。對于上訴人已維權勝訴的侵權企業,上訴人將督促有關機關加大力度,強制其停止侵權行為。吳志強作為曾經的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河北分公司工作人員,在明知“大志天成”字號意義甚至在與山東大志天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訂協議,承諾不再使用該字號、商標、品牌的情況下,仍登記使用“大志天成”字號,在相同地域進行相同或類似經營,惡意十分明顯,一審法院對三被上訴人的惡意侵權事實不予認定完全錯誤。
被上訴人漢風傳媒公司答辯稱:一、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所主張之“大志天成”字號,無論在河北省還是全國范圍內,均不具有法律規定構成侵權條件之一的市場知名度。二、本案根本不存在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被引人誤認為是山東大志天成公司的商品或服務,或與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存在特定聯系的情形,也未造成答辯人的經營活動引起誤認,出現市場混淆的結果。三、答辯人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是2014年2月經過石家莊市橋西區工商局登記注冊的,是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是合法使用企業名稱,不具有主觀惡意,答辯人不構成侵權。四、答辯人現已變更企業名稱為漢風傳媒公司,使用“大志天成”字號的時間非常短,被答辯人在實際經營中沒有使用過“大志天成”簡稱發生過業務,雙方提供的商品及服務,根本不存在混淆的事實及前提。
被上訴人九天鯤鵬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答辯人的企業名稱為九天鯤鵬公司,上訴人的企業為山東大志天成公司,不管是企業名字全程還是簡稱均完全不同。上訴人訴請答辯人承擔侵權責任,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同時,本案不存在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或約定的前提條件。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吳志強答辯稱:一、上訴人的上訴與事實嚴重不符。答辯人并非離職,而是2017年出資收購了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河北分公司股權,凌金輝退出該公司。此事實在答辯人與凌金輝簽訂的協議第三條、補充協議書第二條中有明確的約定。二、2016年10月,并非被上訴人收購河北祥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漢風傳媒公司的《內資企業登記基本信息表》證明,實為案外人羅聰收購了該公司并且更名。三、上訴人稱答辯人與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簽訂協議,承諾不再使用其字號及商標品牌的情況下,仍登記使用“大志天成”字號在相同的地域進行經營,完全是混淆概念、顛倒黑白。據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明顯是上訴人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并放棄公司的資產所有權。且羅聰收購后,公司根本并未開展實際業務,對方稱在相同的地域經營是虛造事實,無任何事實依據。四、本案根本不存在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約定或法定義務,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在一審中訴請:1、判令被告漢風傳媒公司(原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大志天成”字號;2、判令被告漢風傳媒公司(原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燕趙都市新聞網等媒體刊登聲明以消除給原告山東大志天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3、判令被告漢風傳媒公司(原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山東大志天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30萬元;4、判令九天鯤鵬公司和吳志強就以上訴訟請求與漢風傳媒公司(原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5、本案案件受理費等全部訴訟費用均由漢風傳媒公司、九天鯤鵬公司、吳志強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以“大志天成”字號從事企業管理咨詢、商務咨詢、教育咨詢、知識產權代理、企業資質代理等業務。2015年4月17日在河北設立分公司。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設立時間為2014年2月20日,2018年4月變更為漢風傳媒公司,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行政審批局于2018年4月19日頒發了營業執照。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提交的2017年2月9日和2月21日其法定代表人凌金輝與吳志強的分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補充協議書中記載,凌金輝占分公司55%股份,吳志強占45%股份。約定了股權轉讓時間和付款時間。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三)項的“企業名稱”。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大志天成”字號的市場知名度。且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在河北分公司成立時,漢風傳媒公司企業就已成立,吳志強同時又是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分公司的人員,為此,山東大志天成公司訴漢風傳媒公司擅自使用其名稱的理由與事實相悖。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分公司與漢風傳媒公司的營業范圍又有很大不同。漢風傳媒公司提交的證據四證明各地存在很多使用大志天成字樣的企業,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對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大志天成”四個字并非山東大志天成公司獨有,山東大志天成公司訴漢風傳媒公司(原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九天鯤鵬公司、吳志強侵權沒有事實上的依據,其訴訟請求法院不能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訟訴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山東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山東大志天成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主要審理以下焦點問題:一、漢風傳媒公司(原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使用“大志天成”文字作為企業字號的時間及方式?二、漢風傳媒公司(原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三、如果構成侵權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各方雙方當事人對上述焦點無異議。
據石家莊市橋西區行政審批局出具的《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顯示,2014年2月20日,河北九天鯤鵬實業有限公司出資收購案外人河北祥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并將該公司名稱變更為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2018年4月,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變更為漢風傳媒公司。本案中,山東大志天成公司無證據證明,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20日至2018年4月期間的實際經營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三)、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題的解釋》第六條“……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三)項的‘企業名稱’”的規定,山東大志天成公司主張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其字號“大志天成”的前提,應當具備其“大志天成”字號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法定條件。
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主要有兩部分,一是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下載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多份,以證明其公司在全國多地建立了分公司。二是由北京大學社會調查研究中心、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中國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協會、中視國網(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中國品牌領袖聯盟等單位出具的證書。但企業字號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應當受到消費者評價的影響,消費者評價又往往取決于企業在各地、各類媒體上持續進行廣告宣傳的投入及其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優劣。對此,山東大志天成公司無證據證明。而公司在全國多地開辦分公司是該公司的主動行為,與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提交的各類證書,也非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出具,缺乏權威性。故山東大志天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大志天成”企業字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悉。其企業名稱中的“大志天成”字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保護要件,一審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據此,漢風傳媒公司(原河北大志天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本院不再審理。
綜上,山東大志天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山東大志天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守軍
審判員 宋 菁
審判員 張 巖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