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景綿(又名張景棉),女,1937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漢新、紀彬,安陽市開發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愛英(系原告張景綿的長女),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劉淑貞(系原告張景綿的次女),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劉XX,女,2005年12月12日(農歷)出生。
法定代理人緱瑞亭(系原告張景綿的兒媳、被告劉XX的母親),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緱瑞亭,基本情況同上。
委托代理人蘇國才,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系被告劉XX、緱瑞亭共同委托)
原告張景綿因與被告劉愛英、劉淑貞、劉XX遺產繼承糾紛一案,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受理決定。本院根據原告張景綿的申請,依法追加緱瑞亭為本案被告。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景綿的委托代理人劉漢新、紀彬、被告劉愛英、被告劉淑貞、被告劉XX的法定代理人緱瑞亭、被告緱瑞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景綿訴稱,原告與被告劉愛英、劉淑貞系母女關系,與被告劉XX系祖孫關系,被告緱瑞亭系原告的兒媳。2005年9月,原告丈夫劉玉生因病去世,留有與原告共同所有的自由路安家莊2號樓1單元5樓東戶房屋一套,至今未分割。原告之子劉成龍已于2007年7月因病去世,可由其女劉XX代為繼承。現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該房屋的遺產部分進行分割。
被告劉愛英辯稱,按法律規定分割。
被告劉淑貞辯稱,該是我的就要,不是我的不要。
被告劉XX、緱瑞亭辯稱,有被告緱瑞亭、劉玉婕母女的多少面積住多少面積,被告緱瑞亭、劉XX母女沒有地方住。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為:本案訴爭房產歸誰所有,所有權人有哪些,如何分割。
原告張景綿針對本院確定的爭議焦點提供下列證據:1、房屋產權登記憑證,證明房屋購買人是原告;2、購房專用發票,證明房屋系原告購買;3、評估報告,證明房產價值,原告應分得房屋,被告按份額分錢。
被告劉愛英、劉淑貞對原告張景綿提供的證據無異議。被告劉XX、緱瑞亭針對原告張景綿提供的證據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原告證明的事實有異議;對證據3,被告劉XX、緱瑞亭不同意,評估時被告緱瑞亭就說過不同意評估。
被告劉XX、緱瑞亭針對本院確定的爭議焦點提供下列證據:1、地下室收款收據,證明房子是被告緱瑞亭的丈夫劉成龍買的;2、遺贈書,證明該房產原來遺贈給劉成龍了;3、發票,證明買房子是劉成龍交的錢;4、2007年6月7日的公證書,證明房子已遺贈給劉成龍。
原告張景綿針對被告劉XX、緱瑞亭提供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地下室收據不能證明房產所有權;遺贈書是假的,應提交原件;公證書里面沒有公證的內容。被告劉愛英質證認為:遺贈沒有日期,票據是真實的,公證書看不懂。被告劉淑貞同意被告劉愛英的意見。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原告張景綿與被繼承人劉玉生系夫妻關系。劉玉生、張景綿夫婦有三個子女,分別為兒子劉成龍、長女劉愛英、次女劉淑貞。被告緱瑞亭與劉成龍系夫妻關系。劉成龍、緱瑞亭夫婦生有一女即被告劉XX。1997年12月1日,劉玉生、張景綿夫婦購買了位于安陽市北關區自由路安家莊小區2號樓1單元5層10號房產一處。1997年12月2日,劉成龍交納地下室款12000元。2005年9月13日,被繼承人劉玉生去世。2007年7月5日,劉成龍因病去世。被告劉XX、緱瑞亭提供“遺贈”復印件一份,內容為:“我夫妻二人(劉玉生、張景綿)名下的市北關區安家莊小區2號樓1單元10號樓房,建筑面積為97.8033平方米,我夫妻二人自愿將其樓房贈予給兒子劉成龍,特此證明。”遺贈人有劉玉生和原告張景綿的簽名,但無年月日,見證人處為空白。被告劉XX、緱瑞亭提供2007年6月7日公證書一份,公證書中查明事實部分的內容為:一、被繼承人劉玉生2005年9月13日死亡;二、被繼承人劉玉生和張景綿系夫妻關系,在安陽市安家莊小區自由路2號樓1單元5層10號,面積為97.8033平方米,安陽市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號為0004392號,屬劉玉生和張景綿夫妻二人共同合法財產;三、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四、被繼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上述遺產應由其配偶張景綿、獨生子女劉成龍共同繼承,現配偶張景綿自愿放棄上述房產中屬于自己份額的繼承,故被繼承人的上述遺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份額應由獨生子女劉成龍一人繼承。原告張景綿和劉成龍在場參加公證,被告劉愛英、劉淑貞未參加公證。訴訟過程中,根據原告張景綿的申請,本院委托河南正方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安陽市北關區自由路安家莊小區2號樓1單元5層10號房產進行了評估,該所作出正方評報字[2009]第015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該房產的評估價值為152866元。
本院認為,位于安陽市北關區自由路安家莊小區2號樓1單元5層10號的房產系原告張景綿與被繼承人劉玉生的夫妻共同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該房產的一半為原告張景綿所有,另一半為被繼承人劉玉生的遺產。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劉成龍系被繼承人劉玉生的婚生子,被告劉XX、緱瑞亭提供的“遺贈’從遺囑的類型上看屬于自書遺囑,但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又與遺贈相混淆,且未提供原件,故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繼承,應當通知所有的繼承人到場,2007年6月7日辦理公證時,只有繼承人張景綿和劉成龍到場,繼承人劉愛英、劉淑貞未到場參加公證,且繼承人張景綿和劉成龍無權自行處分被繼承人劉玉生的遺產,故對被告劉XX、緱瑞亭提供的2007年6月7日的公證書,本院不予采信。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等方法處理。本案訴爭房產的評估價為152866元,其中一半價值76433元可以進行分配。由于本案訴爭房產系原告張景綿與被繼承人劉玉生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有利于生活需要及不損害遺產效用的原則,該房產歸原告張景綿所有比較合適,原告張景綿應當按照繼承比例給付其他繼承人相應的補償。被繼承人劉玉生的法定繼承人為張景綿、劉成龍、劉愛英、劉淑貞。劉成龍死于劉玉生之后,依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適用轉繼承,由劉成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張景綿、劉XX、緱瑞亭繼承劉玉生的遺產份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張景綿、劉成龍與被繼承人劉玉生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遺產,故張景綿、劉XX、緱瑞亭可以多分遺產。因此,本院酌定原告張景綿給付被告劉XX10000元、被告緱瑞亭10000元、被告劉愛英15000元、被告劉淑貞15000元。劉成龍交納地下室款12000元,不屬于本案訴爭范圍,當事人可另行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安陽市自由路安家莊小區2號樓1單元5層10號房產歸原告張景綿所有;
二、原告張景綿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劉愛英15000元、被告劉淑貞15000元、被告劉XX10000元、被告緱瑞亭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3元,由原告張景綿負擔1473元,被告劉愛英負擔175元,被告劉淑貞負擔175元,被告劉XX、緱瑞亭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振平
審 判 員 任 蓉
代理審判員 楊俊霞
二○一○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晁紅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