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豫法民一終字第1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輝,河南三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玉,河南君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熊某某與被上訴人某某(以下簡稱粵迪公司)共同財產分割糾紛一案,熊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老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分割位于洛陽市老城區西大街1號樓1-3層商業用房,后變更訴訟請求為分割2-3層共計4528平方米的商業用房。粵迪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老城區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老民初字第436-1號民事裁定,駁回粵迪公司的申請。粵迪公司不服,上訴至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作出(2010)洛民立終字第142號民事裁定,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原審法院審理。原審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1)洛民三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熊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志輝,粵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保玉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處理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洛民三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熊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8300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張黎東
代理審判員 陳紅云
代理審判員 張俊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