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7)湘行再10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曠秋元,男,漢族,1960年9月6日出生,住衡山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建輝,男,漢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衡山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汪輝,男,漢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廖立春,男,漢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衡山縣。
上述四位再審申請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映秋,湖南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衡陽市南岳區城鄉規劃局。住所地:衡陽市南岳區南岳鎮西街125號。
法定代表人:趙岳峰,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鈞,該局工作人員。
一審第三人: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陽市南岳區南岳鎮祝融南路85號。
法定代表人:李合榮,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與被申請人衡陽市南岳區城鄉規劃局(原衡陽市南岳區規劃管理局,以下均簡稱區規劃局)、一審第三人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規劃行政許可變更一案,衡陽市南岳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岳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4行終字第25號行政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6)湘行申976號行政裁定,決定由本院提審本案。本院立案再審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衡陽市南岳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不服規劃許可訴爭的帝景新城,位于衡陽市南岳區祝融南路壽岳大酒店與天子山廣場斜對面,該處為一塊國有土地,南臨萬福路和天子山公園,北靠龍蔭港河道,東臨萬福路,西靠順興花苑小區,編號為祝融南路XG07-1、2、5號。2008年9月21日,衡陽市南岳區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規委會)第五次會議確定了該地塊的土地出讓指標,包括土地出讓面積15539.07平方米.規劃用地面積12434.73平方米、用地性質R2、C21;經濟技術指標中建筑密度≤35%、容積率≤3.5、綠化率≥35%(其中集中綠地不得低于綠化總面積的60%);沿街建筑限高限層其中建筑高度不得超過23.8米、層數不得超過7層、裙樓不得超過2層;地塊內部建筑限高限層其中建筑高度不得超過50米、層數不得超過16層;另外還有配套設施物業管理房、配電房、垃圾收集點;道路退讓、建筑離界間距、采光間距、停車位(地上、地下)面積等其它未盡事項嚴格按《南岳區城市規劃行政技術準則》執行。2009午5月1日,衡陽市南岳區國土資源局發布岳國土告字[2009]0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公告的規劃設計指標除增加了出讓年限商業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外,其它如面積、規劃設計條件中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層高等指標與區規委會確定的一致。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競拍受讓了該地塊。2009年10月14日,區規委會第三次會議再次討論了該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會議原則同意該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一,并要求對方案一中的消防通道進一步完善,使之滿足要求;臨街7層建筑要錯落有致,層次分明;會議認為建設方借用了地塊西側公共綠地空間,應對公共綠地進行統一建設并承擔建設費用;同時強調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監管,嚴格按規劃實施,建設一個高標準的示范小區。同年11月11日,衡陽市南岳區發展和改革局向作為建設方的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發出岳發改[2009]53號《關于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南岳帝景新城商住樓建設項目備案的通知》,準予項目備案,項目名稱為南岳帝景新城商住樓建設項目;項目占地面積12435平方米,建筑面積52000平方米左右;核準項目招標組織形式為委托招標,招標方式為邀請招標,招標范圍為建筑工程全部招標。同年11月20日,區規劃局發布壽岳帝景新城規劃批前公示。2010年4月2日,區規劃局向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頒發岳規建[2010]字第04015號《衡陽市南岳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規劃許可證中對壽岳帝景新城1號至4號樓的建設規模予以登記,其中1號樓層數7層、高度21.9米.建筑面積底層977.9l平方米、總面積4774.83平方米;2號樓13層40.8米高、底層733.87平方米、總面積7326.00平方米;3號樓7層22.2米高、底層1104.3平方米、總面積6198.54平方米;4號樓層數包括地下1層、地上17層、高51.4米、底層1722.41平方米、總面積25931.31平方米,以上4棟樓建筑面積合計底層4538.49平方米、合計總面積44230.68平方米。同年6月17日,衡陽市南岳區建筑管理站頒發430412201006170101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4號樓建設規模25931.31平方米,設計單位湖南雁城建筑設計研究有限公司,施工單位衡陽市衡州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監理單位衡陽民安建筑監理有限公司,合同開工日期2010年7月1日、合同竣工日期2011年12月30日。此后,建設方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施工單位即進行施工建設。
2011年1月5日,區規劃局在岳規建[2010]字第04015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作備注如下:2011年1月5日辦理1號樓驗收補辦面積951.13平方米,1號樓共計建筑面積為5725.96平方米;同年4月11日備注2號樓驗收補發565.58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為7891.58平方米。同年5月至9月間,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先后與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簽約購買4號樓中的住宅,購房合同載明楊建輝(與劉冬蓮)于5月23日簽約購買4號樓307幢308室,廖立春于5月24日簽約購買4號樓307幢1212室,曠秋元(與譚金芽)于5月30日簽約購買4號樓307幢1508室,汪輝(與董敏)于9月27日簽約購買4號樓(4棟)2單元1807A號房。合同中還載明了商品房預售依據為南岳區房產局(處)的南岳預許字(2011)第O01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同年8月29日,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向區規劃局提出申請補辦規劃報建手續的《報告》,報告中提到帝景新城項目二期開發地塊4號樓報建施工圖中與區規委會審批的建筑方案有變化,主因是當時繪制和辦手續中末按方案審批辦理4號樓1、3單元17層,2單元19層的報建手續。2012年6月21日,4號樓項目通過區環保局的環保驗收,同年9月28日通過區公安消防大隊的消防驗收。在此期間的2012年6月20日,區規劃局又在岳規建[2010]字第04015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作備注如下:4號樓2單元變更為19層,增加建筑面積1509.76平方米,總面積為27441.07平方米。至此,帝景新城1、2、4號樓補辦面積共計3026.47平方米,總面積增加至47257.15平方米。4號樓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記載,2013年1月26日,相關單位簽了驗收意見表,其中勘察單位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勘測院的意見為:“該工程地質條件與勘察報告一致,地基與基礎符合設計要求,同意備案?!痹O計單位湖南雁城建筑設計研究有限公司的意見為:“符合設計要求?!笔┕挝缓鲜『庵萁ㄔO有限公司意見是:“該工程符合設計及驗收規范要求。”監理單位衡陽民安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僅有單位公章及負責人簽字,另有衡陽市吉康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監理工程師郭某的簽章,在意見欄內均無文字意見。建設單位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的意見為:“驗收合格,同意備案?!贝送猓渲械氖┕D審查意見為:“合格?!蓖?1月,區規劃局發現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在4號樓2單元頂層內加建了一層套內復式結構,11月13日查證認定4號樓擅自加建第20層,面積1509平方米,12月20日規劃驗收認定項目超5103.11平方米其中違規面積1509平方米,12月27日,區規劃局作出岳規罰字[2013]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超建筑面積1509平方米處以罰款203715元。2014年3月3日,區規劃局以補辦審批手續結案,3月5日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繳納罰款,3月10日申請補辦超面積審批手續。2014年3月25日,區規劃局為4號樓頒發201403017號《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載明4號樓建設規模32544.18平方米,并在附欄內注明4號樓審批原為27441.07平方米,驗收補辦5103.11平方米,共計32544.18平方米。同日,區規劃局在規劃許可證上補注4號樓驗收補辦面積5103.1l平方米,壽岳帝景新城1、2、3、4號樓的建筑面積共計為52360.26平方米。2014年5月27日,4號樓辦理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但是,根據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提供的房產部門測繪統計的“房屋分層分戶面積對照表”計算,4號樓實建19層(不含地下一層),其中l-15層建筑面積為26651.7平方米,若按原審批面積27441.07平方米計算,則第16層以上(含第16層)只應建789.37平方米(27441.07-26651.7=789.37),第16-19層計5892.02平方米。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于2015年7月13日向衡陽市南岳區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1.確認區規劃局于2012年6月20日為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帝景新城4號樓2單元由17層變更為19層、增加建筑面積1509.76平方米的行政許可及審批行為違法并撤銷該行政許可;2.確認區規劃局于2014年3月25日為4號樓驗收補辦面積5103.11平方米的行政許可及審批行為違法并撤銷該行政許可。
另查明,區規劃局提供了《南岳區規劃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基準第三條中規定了改變規劃條件的強制性指標且無法改正的情形構成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規劃影響的嚴重違法建設行為,應依法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采取沒收、罰款措施,同時又規定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但經采取改正措施后能滿足城鄉規劃要求的處罰標準,如超面積行為,依法給予限期改正后按法定程序補辦規劃審批手續。
衡陽市南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區規劃局的規劃許可變更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應予撤銷,以及是否如區規劃局辯稱的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與區規劃局的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等條款規定,變更規劃條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近期建設規劃、修改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等情形,應具備法定條件,應經法定程序,并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變更修改規劃許可并非事前(建設前)變更,亦非事中變更,而系事后變更,系因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超面積、超層建設。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的違法建設行為不僅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按證建設,而且也違反了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設計方案圖構成了事實上的修改;同時對該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也構成事實上的違反,事實上修改了控制性詳細規劃,且未進行修改必要性論證,亦未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并報批;并且也違反了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劃條件建設,雖然后來就變更規劃條件向區規劃局提出過申請。此外,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也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變更規劃許可之前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的上述違法建設行為屬于法條競合,即其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城鄉規劃法、行政許可法中的幾個法條。而且本案中還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比如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委托施工企業超層、超面積施工。第二、區規劃局等主管部門在2011年至2014年對帝景新城項目(其中4號樓自2012年至2014年間)進行驗收和監督檢查期間,多次發現并增補建筑面積,其中4號樓于2012年6月20日補登1509.76平方米,經環保、消防、竣工、規劃驗收,于2013年12月規劃驗收查處4號樓超面積5103.11平方米,其中違規面積1509平方米即上述補登面積,4號樓在原規劃許可證上備注補登面積共計5103.11平方米,并于2014年補辦了審批手續。此種以備注形式在原規劃許可證上補辦登記的行政行為屬于事后變更許可,在現行城鄉規劃法中并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第三、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中對未按規劃許可證建設的行為規定了責令停建、限期拆除、沒收實物及罰款等多種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旋,但責令停建、限期改正措施須在建設過程中實施才能產生事中作用效果,且限期改正措施還設定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規劃影響”的前提,而對“消除規劃影響”這一前提又存在是否需要行政認定等問題;限期拆除和沒收實物措施在房屋已建成并已許可銷售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必要性、影響性論證評估。第四、區規劃局補辦登記補辦審批手續的行為也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衡陽市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及《南岳區規劃管理局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等地方性規范的規定,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也未一并提出對上述地方性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申請。綜上,對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請求確認區規劃局變更規劃行政許可及審批行為違法并予撤銷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此外,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購買了4號樓房產即成為4號樓業主之一,與4號樓的規劃行政許可行為有利害關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有權提起訴訟,區規劃局辯稱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與區規劃局的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依法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塊如下:一、駁回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請求確認區規劃局于2012年6月20日為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帝景新城4號樓2單元由17層變更為19層、增加建筑面積1509.76平方米的行政許可及審批行為違法并請求撤銷的訴訟請求;二、駁回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請求確認區規劃局于2014年3月25日對4號樓驗收補辦面積5103.11平方米的行政許可及審批行為違法并請求撤銷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共同負擔。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系涉訴樓盤帝景新城的業主,與該樓盤的規劃行政許可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認為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本案訴訟,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本案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在開發帝景新城項目過程中,未依照區規劃局向其頒發的岳規建[2010]字第04015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進行建設,存在超面積、超層建設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區規劃局已對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其后,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依據區規委會審定且公示的帝景新城商住樓4號樓2單元為19層的規劃條件,再次向區規劃局申請變更該號樓規劃條件為19層,經南岳區建設、環保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再次審核同意后,區規劃局按區規委會審定的原規劃方案將4號樓2單元規劃條件變更為19層。區規劃局的該行政許可變更行為并不違背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在4號樓2單元頂層加建一層面積為1509.76平方米的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區規劃局亦對其作出了罰款行政處罰并補辦了超面積手續,該補辦手續雖不合法,但客觀上亦不宜撤銷。故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共同負擔。
曠秋元、楊建輝、汪輝、廖立春不服二審行政判決,申請再審稱:1.二審審理程序違法,開庭時間在裁判時間之后。2.區規劃局任意變更行政許可,嚴重違反行政審批程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3.區規劃局的行政許可及行政處罰均不符合法定程序,應予撤銷。請求依法再審,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區規劃局口頭答辯稱: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判決應予維持。
當事人在本案一、二審中提交并質證的證據,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一、二審法院采信的證據,依法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經閱卷,查勘現場,調取產權登記檔案并經再審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確認后查明:涉案4號樓共有3單元,其中1、3單元地上含架空層各18層(18層為復式樓),2單元地上含架空層共20層(20層為復式樓)。南岳區房產測繪中心統計的“房屋分層分戶面積對照表”計算的面積,不含架空層的面積。涉案4號樓共212戶業主已全部辦理了產權登記。
二審法院(2016)湘04行終字第25號判決書落款時間為2016年4月18日,二審法院合議庭的評議時間為2016年4月28日,簽發時間為2016年5月6日。
本院對一、二審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被訴行政行為有兩個,第一、區規劃局于2012年6月20日為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帝景新城4號樓2單元由17層變為19層、增加建筑面積1509.76平方米的行政許可行為;第二、區規劃局于2014年3月25日為4號樓驗收補辦面積5103.11平方米的行政許可行為。第一個被訴行政行為并非對帝景新城4號樓2單元17層許可的變更,實際是予以更正,該更正行為并無不當。《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有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等材料,向受理申請的機關提交申請書。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二)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五個工作日內核定建設工程規劃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并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北景钢?,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對涉案4號樓2單元,是按19層向區規劃局呈報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及建設工程規劃方案的總平面圖,2009年10月19日,區規委會據此審查同意。2009年11月20日,區規劃局將包括涉案4號樓2單元在內的建設工程規劃方案依法進行了公示。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就涉案4號樓2單元向區規劃局呈報的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和區規劃局對此進行審批的方案均為19層,因此,區規劃局于2012年6月20日將2010年4月2日許可的4號樓2單元17層變更為19層和增加建筑面積1509.76平方米,實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更正行為。第二個被訴行政行為不違反相關規定。涉案4號樓竣工后,區規劃局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其實際建成面積,超過該樓于2012年6月20日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筑面積。因相關法律未對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建設后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區規劃局鑒于涉案4號樓的建設質量被設計、施工單位和政府多個相關職能部門驗收合格,且無證據證明該超面積建設行為對相關區域規劃的實施造成影響,并在已對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超規劃許可面積建設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的情形下,為衡陽市順強置業有限公司補辦涉案4號樓超面積建設部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得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4行終字第25號行政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付海燕
審判員 張少波
審判員 林 芝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張顥嚴
書記員袁璇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