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鐵路運輸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青8601行初12號
原告安徽華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干汊河鎮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孝友,任安徽華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延輝,青海延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祁增燕,青海延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解放路。
負責人魏艷軍,任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馬春英,大通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教育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橋頭鎮園林路。
法定代表人包文生,任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教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賀海云,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局項目辦主任,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白應春,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局項目辦副主任,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
第三人青海省土木建筑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五四大街4號。
法定代表人王建設,任青海省土木建筑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袁懿,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辦公室主任,住西寧市。
原告安徽華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作出的大招標辦[2016]1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決定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安徽華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延輝,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人魏艷軍、委托代理人馬春英,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教育局副局長李新海、委托代理人賀海云、白應春,第三人青海省土木建筑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招投標辦公室)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大招標辦[2016]1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投訴處理決定書)。投訴處理決定書認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教育局(以下簡稱縣教育局)在大通縣樺林鄉中心學校2016年義務教育學校建設項目中委托招標公司進行招投標活動,在招投標過程中,安徽華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公司)投訴青海省土木建筑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土木公司)項目經理葉祖榮資格無效,投訴土木公司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是否有效。縣招投標辦公室經調查認為葉祖榮代表土木公司公開招標投標時的項目經理資格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華陽公司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無效,繼續維持土木公司中標候選人資格。
原告華陽公司訴稱,2015年6月24日,縣教育局作為招標人就大通縣樺林鄉中心學校2016年義務教育學校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原告作為投標人進行投標。2016年7月20日,招標公司將原告作為中標候選人進行了公示。但在公示期過后于2016年7月26日,涉案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又改為土木公司,原告沒有收到任何撤銷其為中標候選人的通知。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向縣招投標辦公室遞交了投訴書,縣招投標辦公室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大招標辦[2016]1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決定書。原告不服,認為取消原告中標資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將縣招投標辦公室、縣教育局列為被告。現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撤銷被告縣招投標辦公室作出的大招標辦[2016]1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決定書;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華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4組證據:第1組證據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主體適格。第2組證據投訴書,證明原告2016年6月7日向大通縣招投標辦公室提交投訴書。第3組證據舉報材料證明就取消原告中標資格一事,曾向大通縣檢察院進行舉報。第4組證據大招標辦[2016]1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決定書,證明縣招投標辦公室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維持土木公司中標候選人資格。
被告縣招投標辦公室答辯期內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在大通縣樺林鄉中心學校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期間,縣招投標辦公室經審查原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3條之規定,存在信用不良、弄虛作假騙標的行為。經過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招標人確認,取消了原告的中標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之規定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招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次排序依次確認其他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投標。縣招投標辦公室沒有取消也無權取消原告的中標資格,在本次項目中中標單位均有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定排名及中標候選人。因此,縣招投標辦公室所做的處理決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縣招投標辦公室向本院提交了如下11組證據:第1組
證據縣招投標辦公室組織機構代碼證、2010年第30號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縣政府辦公室大政辦(2010)164號文件,證明被告的主體適格身份;第2組證據市發改委寧發改社會(2016)114號文件,證明該項目具備招標條件;第3組證據招標公告、中標結果公示,證明該項目整個招標程序合法;第4組證據情況反映材料、調查筆錄,證明原告在招標過程中有隱瞞不良記錄的事實;第5組證據暫停該項目招投標活動的通知,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暫停樺林鄉中心學校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第6組證據專家委員會評審結論書、招標文件、通知,證明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取消原告作為樺林鄉中心學校項目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并將評審結果通知招標方的事實;第7組證據縣教育局復函、中標公示,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招標方順延第二名土木公司為中標候選人;第8組證據情況反映材料、《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調查筆錄及資料、通知、告知筆錄,證明張國平口頭反映情況,縣招投標辦公室經調查予以答復的事實;第9組證據投訴材料、國家七部委令(2004)第11號文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證明根據此文件,原告遞交的相關材料符合投訴構成要件,按照投訴處理的事實;第10組證據專家評審結論書、調查筆錄,證明專家評審委員會認為土木公司中標候選人資格有效;第11組證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決定書,證明縣招投標辦公室經調查下發處理決定書。
被告縣教育局在答辯期內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根據項目建設的基本程序,縣教育局按照有關規定將此項目委托給大通誠盛招標公司進行招標。中標結果公布后陳杰向縣教育局提出投訴,收到投訴后及時給投訴人口頭告知,同時反映給縣招投標辦公室和招標代理中心,并建議其認真核對,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責任。縣教育局對投標方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評標的過程及資料的全面性,沒有甄別的權力,也無法甄別。對評標結果以專家評審委員會的結果為準。原告對縣教育局沒有相關訴求,縣教育局也沒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申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縣教育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7組證據,第1組證據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證明教育局身份情況;第2組證據大通縣2016年義務教育學校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證明西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教育局修建樺林鄉中心學校的事實;第3組證據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招標代理委托書,證明縣教育局將修建樺林鄉中心學校的招標工作委托給大通誠盛招標有限公司進行招標的事實;第4組證據招標公告,證明誠盛公司發布招標公告的事實;第5組證據情況反映、答復說明,證明樺林鄉中心學校招標工作中接到陳杰情況反映后,教育局給予答復的事實;第6組證據大通縣招投標辦公室暫停樺林鄉中心學校招標程序的通知,證明因陳杰投訴暫停對樺林鄉中心學校的招標程序的事實;第7組證據縣招投標辦公室取消華陽公司作為修建樺林鄉中心學校第一候選人資格的通知、教育局復函,證明原告有不良記錄取消原告的中標資格,教育局同意以名單順序依次確定中標候選人的事實。
本院召開了庭前會議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原告方、被告方、第三人對被告縣招投標辦公室提供的第1組證據、第2組證據,對原告華陽公司提供的第1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對有異議的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縣招投標辦公室提供的第3組證據不予認可,認為從證據形式、構成要件上來看不屬于證據。對第4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持異議,對證明方向持有異議。對第5組證據有異議,原告在沒有收到通知的情況下暫停該項目招投標活動程序違法。對第6組證據、第7組證據、第9組證據、第10組證據,證明方向不予認可。對第8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明方向不予認可。對第11組證據認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理應撤銷。以上證據不足以證明整個招標活動程序合法、被告縣招投標辦公室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原告對被告縣教育局提供的證據材料均不持異議。被告縣招投標辦公室對原告提供的第2組證據無異議。對第3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方向有異議,縣招投標辦公室經向檢察院核實沒有舉報的相關材料。被告縣教育局對縣招投標辦公室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第3組證據與被告縣招投標辦公室的質證意見一致,對其他證據無異議。第三人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對上述經質證的證據認證如下:原告華陽公司提供的
第2組證據投訴書,第4組證據投訴處理決定書,被告縣招投標辦公室提供的第9組證據投訴書、第11組證據投訴處理決定書說明了縣招投標辦公室根據原告的投訴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的事實,對這一事實情況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縣招投標辦公室提供的第8組證據材料中張國平口頭情況反映、縣招投標辦公室情況反映調查、土木公司青土木司字(2016)第008號文件關于聘用胡生喆同志任項目經理的通知、會議紀要、縣招投標辦公室告知筆錄,證實土木公司承建的西寧市城北區大堡子鎮中心衛生院的項目部經理已經由葉祖榮變更為胡生喆,縣招投標辦公室將調查結果告知張國平的事實,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第10組證據關于大通縣樺林鄉中心學校2016年義務教育學校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評審結論書、大通縣招投標辦公室調查筆錄,證實原告投訴土木公司發生過訴訟情況對土木公司無實質性影響的事實,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華陽公司、被告縣招投標辦公室、縣教育局提交的其他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因此不做認定。
經審理查明:大通縣樺林鄉中心學校要進行改擴建,大通縣教育局作為投標方,按照有關規定將此項目委托給大通誠盛招標公司進行招標。華陽公司與土木公司作為招標方進行了投標。大通誠盛招標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將評標結果在青海經濟信息網進行公示,華陽公司是中標候選人。7月20日陳杰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將情況反映分別投遞到縣招投標辦公室和縣教育局,懇請對華陽公司具有不良信譽情況予以核實。縣教育局立即予以了電話答復,告知陳杰縣教育局已將資料提交到誠盛招標有限公司,由該公司給予答復。縣招投標辦公室進行了調查核實,作出了暫停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大誠招(2016)第88號招標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華陽公司中標候選人資格無效的認定。大通誠盛招標有限公司在征得縣教育局同意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順延第二名土木公司為中標候選人,并于7月26日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進行公示。次日,華陽公司委托張國平進行口頭反映,土木公司擔任該項目經理的葉祖榮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縣招投標辦公室作出了暫停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經調查核實,專家評審委員會得出結論,繼續維持青海土木建筑實業有限公司中標資格。2016年7月30日,華陽公司委托張國平向縣招投標辦公室遞交了一份文件,該文件共涉及6項內容,經縣招投標辦公室審查決定按照投訴處理,主要內容是華陽公司投訴土木公司。縣招投標辦公室經調查核實,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了大招標辦[2016]1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決定書。華陽公司請求撤銷該投訴處理決定書,以縣招投標辦公室、縣教育局為被告,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即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實施行政行為的程序時,要履行法定手續,符合法定形式,遵循法定步驟。縣招投標辦公室在接到華陽公司的投訴書后,直接受理了投訴,沒有按照《青海省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應當以招標投標投訴受理通知書告知投訴人。本案中,縣招投標辦公室未履行書面告知的義務。根據該辦法第15條之規定,縣招投標辦公室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相對應應當組建聯合調查組,而縣招投標辦公室未組建聯合調查組,違反了關于處理投訴的復雜程序的規定。綜上均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投訴處理決定書是縣招投標辦公室依職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縣教育局在整個招投標的過程中沒有處理投訴的職責分工和權限,沒有作出任何有關投訴的行政行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應當駁回原告對縣教育局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招標辦[2016]1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決定書。
二、駁回原告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教育局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曉平
審判員 劉艷霞
審判員 張 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孫 倩
附:本裁定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