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依據明確雙方當事人互負履行義務,且存在先后履行順序,未 履行在先義務的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執行案件受理條件,該項 申請依法應予駁回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 )就加拿大某油田公司(以下簡稱某油田公司)與濟南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21)魯 01民初1244號民事判決,判令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解除,某科技 公司向某油田公司賠償貨款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某油田公司在該判決 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將其回購的2.7萬余公斤腐蝕抑制劑退還給某科技公司 ,某科技公司收到退貨后10日內向某油田公司支付經濟損失人民幣 877889.51元。濟南中院(2021)魯01民初1244號民事判決生效已經超過 60日,某油田公司未將其回購的腐蝕抑制劑退還給某科技公司。某油田 公司向濟南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經濟損失 877889.51元及遲延履行利息。濟南中院立案執行后,向某科技公司發出 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某科技公司向濟南中院提出異議稱,某油田公 司至今未履行將其回購的腐蝕抑制劑退還給某科技公司的義務,應依法 駁回某油田公司的執行申請。
2022年9月29日,濟南中院作出(2022)魯01執1061號執行裁定,駁 回某油田公司的執行申請。某油田公司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 人民法院案例庫 第 1 頁 人民法院案例庫 人民法院案例庫 人民法院案例庫 人民法院案例庫 人民法院案例庫 請復議,該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魯執復3號執行裁定,駁回某 油田公司的復議請求。某油田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 ,該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最高法執監280號執行裁定,駁回 某油田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濟南中院(2021)魯01民初1244號民事判 決主文第四項,某油田公司和某科技公司互負履行義務,且存在先后履 行順序,即在某油田公司于該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將回購的27507.5公斤腐 蝕抑制劑退還給某科技公司后,某科技公司才負有向某油田公司支付人 民幣877889.51元經濟損失的義務。而根據濟南中院已查明的事實,某油 田公司尚未向某科技公司退還27507.5公斤腐蝕抑制劑,此情形下,某油 田公司向濟南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人民幣 877889.51元經濟損失及遲延履行利息,與(2021)魯01民初1244號民事 判決主文第四項內容不符,濟南中院駁回其執行申請并無不當。
裁判要旨
執行依據明確雙方當事人互負履行義務,且存在先后履行順序,負 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未履行己方義務前申請強制執行的,不符 合執行案件受理條件。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16條第1款
執行異議: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1執1061號執行 裁定(2022年9月29日)
執行復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執復3號執行裁定 (2023年2月8日)
執行監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280號執行裁定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