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码aaaaa级一区淫妇-久久久国产乱子伦精品-日本高清一区二区三区dvd-日韩欧美成人免费观看国产

今天是:2025年09月07日 星期日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師在線

經典案例
法律咨詢服務
想要咨詢北京律師嗎?想要咨詢知名北京律師、資深北京律師、專業北京律師嗎?本站有豐富北京律師資源,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詢服務。本站提供付費法律...
聘請律師
想請北京律師代寫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嗎?想請北京律師審查,起草合同、章程,股東協議嗎?想請北京律師調查取證、代理案件,出庭辯護嗎?有意者,請登錄北京...
當前位置:首頁 >> 強制執行 >> 經典案例>> 瀏覽文字

最高院: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不同情形不同判例

時間:2022年07月09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6454   收藏[0]

執行程序中不得徑行追加認繳期限未到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裁判要旨

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的事由應嚴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變更追加規定》第17條中的“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系指未按期足額繳納其所認繳出資額的股東,申請執行人以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為由申請法院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444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炯,男,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傳信,男,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青匯力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信息產業基地三街1號樓2層C樓227。

法定代表人:楊傳信,該公司執行董事。

再審申請人李炯因與被申請人楊傳信、中青匯力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青匯力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民終5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民終529號民事判決;2.追加楊傳信為(2017)京01執529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3.楊傳信承擔中青匯力公司對李炯的債務。事實和理由: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楊傳信受讓中青匯力公司原股東邢茂麗的股權,邢茂麗已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民終530號民事判決追加為(2017)京01執529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即在其未繳納出資范圍內對中青匯力公司對李炯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前述規定,李炯請求邢茂麗的股權受讓人楊傳信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條的規定,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或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公司債權人可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中,李炯對中青匯力公司的債權已經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7)中國貿仲京(深)裁字第56號裁決所確認,后進入執行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中青匯力公司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且公司現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人員下落不明,已具備破產原因。另外,案涉債務于2015年11月24日產生后,中青匯力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變更工商登記,將股東出資期限從2025年9月30日惡意延長至2044年1月1日。所以,楊傳信的出資應加速到期,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的規定,公司應在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楊傳信作為中青匯力公司的股東,在中青匯力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后,至今未組織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流失,李炯的債權得不到清償,楊傳信應對中青匯力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楊傳信、中青匯力公司均未提交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系李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認為楊傳信作為中青匯力公司的股東未繳納出資,申請追加楊傳信為被執行人,并在申請被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后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故其第一項關于瑕疵股權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項關于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理由不屬于再審審查范圍。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是,楊傳信應否在未出資范圍內對中青匯力公司案涉債務承擔責任。《變更追加規定》第一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明確了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應遵循法定原則,變更追加事由嚴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以明晰審判與執行的基本界限,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本案中,李炯依據《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申請追加尚未繳納出資的楊傳信為被執行人,該條“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系指未按期足額繳納其所認繳出資額的股東。而楊傳信于2017年4月27日受讓案涉股權時,其出資認繳時間為2044年1月1日,依法享有繳納出資的期限利益,不屬于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原審法院駁回李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李炯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炯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周倫軍

審判員郁琳

審判員鄭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人公司股東個人私戶收公款,可以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裁判要旨

一人有限公司未依法進行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且股東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往來款項,股東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收到公司往來款項后,將該款項轉付給公司。股東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財產,應當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13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韻建明,男,漢族,住山西省清徐縣,現住山西省清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華,山西邦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光軍,山西邦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海元鑫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創業路26號南川工業園區管委會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王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成德,男,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東,男,該公司副總經理。

原審第三人:太原市明興發煤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縣清源鎮北營村村東口北起1戶。

法定代表人:韻建明,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韻建明因與被上訴人青海元鑫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鑫公司)、原審第三人太原市明興發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興發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韻建明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法院(2019)青民初34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撤銷一審法院(2018)青執異193號執行裁定,不追加韻建明為被執行人;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元鑫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韻建明提交的《審計報告》能夠證明明興發公司資產與韻建明個人資產相互獨立。因明興發公司2017年未從事經營活動,故未進行2017年度財務審計。同時,雖然韻建明名下有37個金融賬戶,但并不能因此認定其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相互混同。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除需具備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外,還需證明股東存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具有嚴格的證明標準。但一審判決僅因不能排除韻建明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原則的合理懷疑,就認定人格混同,依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三、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577號民事判決已確認韻建明與明興發公司之間不構成財產混同、人格混同。本案一審判決與最高人民法院該生效判決產生沖突。

元鑫公司辯稱,明興發公司2017年仍有業務發生,韻建明一審中提供的明興發公司《審計報告》內容不真實。明興發公司的應收款項支付至韻建明個人賬戶,即可說明韻建明個人財產與明興發公司財產混同。因此韻建明作為明興發公司的股東,理應對明興發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韻建明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明興發公司未發表陳述意見。

韻建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2018)青執異193號執行裁定,不得追加韻建明為被執行人;2.本案訴訟費用由元鑫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25日,明興發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韻建明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13日,在元鑫公司與明興發公司、韻建明、趙桂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元鑫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追加韻建明、趙桂萍為被執行人。同年12月27日,一審法院作出(2018)青執異193號執行裁定,追加韻建明為被執行人。韻建明不服該裁定,向一審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6年12月29日,太原市東方國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公司)與明興發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期間為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31日,由國泰公司將運費先行支付至明興發公司法定代表人韻建明個人銀行卡上(卡號為62×××00)。國泰公司分別于2016年12月25日、30日、2017年1月14日、16日、19日、20日、26日向該銀行卡支付運費246360元、274512元、40000元、110000元、10000元、25000元、50000元,以上共計755872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結合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一審法院確定本案爭議焦點為韻建明個人財產是否獨立于作為被執行人的明興發公司財產。韻建明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規定,明興發公司應當對2017、2018年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進行逐年審計并形成兩份年度審計報告。韻建明在本案中所提交的《審計報告》及其所附明興發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顯示,該報告的審計期間僅為2018年度,韻建明未提供2017年度審計報告和財務賬冊,亦未對沒有形成2017年度審計報告作出合理解釋,且該審計報告是為應對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作出。為加強公司治理和監督制約,防止一人股東控制公司,混淆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的行為,更好地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作出必須年度審計的特別規定,以取得保護與規范的平衡。公司法規定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法定審計,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明興發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沒有在每一會計年度進行審計,不能排除韻建明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原則的合理懷疑。

其二,國泰公司與明興發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履行至2017年1月,國泰公司向韻建明個人銀行卡支付運費,該筆交易事項并未在《審計報告》及所附財務會計資料中顯示,韻建明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釋,也未對公司經營往來款項通過其個人銀行卡支付作出合理解釋。公司之間在資金往來交易中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要求使用公司賬戶進行交易結算,以維系法人的獨立性,避免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國泰公司與明興發公司約定并依約多次將運費支付至韻建明個人銀行卡中,與公司應當以自有賬戶進行交易結算的要求不符。同時,韻建明在收到國泰公司支付的運費后,是否將該運費支付給明興發公司,亦或是按合同約定返還給國泰公司,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中未作反映,韻建明也未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認定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

其三,在一審法院執行程序中,通過執行查詢系統形成韻建明《財產查詢反饋匯總表》,該匯總表顯示韻建明個人名下開立37個金融賬戶,一審法院通知其提交上述賬戶的交易明細清單,韻建明最終僅提交其中部分賬戶交易明細清單。在尾號為5100的個人銀行卡中,發生大額交易,韻建明對交易具體事由未作出解釋;對未提交部分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的解釋,與一審法院《財產查詢反饋匯總表》的查詢結果不符,也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故,韻建明提交的個人賬戶交易明細清單也不能證明個人財產未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韻建明不能證明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韻建明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韻建明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韻建明提交本院(2016)最高法民終577號民事判決,擬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明興發公司財產的事實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元鑫公司對該判決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達到韻建明的證明目的。本院對該判決真實性予以確認。

通過庭審調查及審查一審、二審證據,本院二審查明:

1.2017年9月25日前,明興發公司股東為韻建明、趙桂萍夫婦二人。2017年9月25日,該公司股東變更為韻建明一人。

2.元鑫公司起訴明興發公司、韻建明、趙桂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終577號民事判決,認為元鑫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韻建明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故未予支持元鑫公司請求韻建明對明興發公司欠付煤炭貨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該判決執行階段,經元鑫公司申請,一審法院作出(2018)青執異193號執行裁定,追加韻建明為被執行人。韻建明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3.一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要求韻建明提交明興發公司2017、2018年財務賬冊,韻建明以可能造成商業秘密泄露為由不予提交。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各方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韻建明的個人財產是否獨立于明興發公司財產。對此,本院評析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在缺乏股東相互制約的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同時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規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在此情況下,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降低交易風險,公司法通過年度法定審計和公司人格否認舉證責任倒置來加重公司和股東義務,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制。

本案中,首先,明興發公司于2017年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進行審計形成年度報告。現明興發公司未依法進行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足以令人對明興發公司股東韻建明的個人財產是否獨立于明興發公司財產形成合理懷疑。

其次,明興發公司股東韻建明提交山西財信會計師事務所晉財信財審[2019]0103號《審計報告》,用以證明公司財產與韻建明個人財產相互獨立。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說明稱該報告系對明興發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的財務進行審計,但《審計報告》所附財務報表僅為明興發公司201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2018年度利潤表及財務報表附注等資料,不包括2017年度財務會計資料。該審計報告不能反映明興發公司2017年度財務狀況。且在一審中一審法院要求韻建明提交明興發公司財務賬冊,韻建明未予提交,該《審計報告》依據的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存疑,故一審法院未予采信該《審計報告》并無不當。同時,根據查明的事實,明興發公司在對外經營過程中,有使用韻建明個人賬戶收取公司往來款項的情形,與公司之間的經濟往來應當通過公司賬戶結算的會計準則相悖,且韻建明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收到明興發公司往來款項后,將該款項轉付給明興發公司。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明興發公司財產獨立于韻建明個人財產,應當由韻建明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本院(2016)最高法民終577號民事判決系2016年12月作出,該判決認定韻建明不應對明興發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是元鑫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韻建明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但該判決作出后,相關事實發生了變化,即:明興發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韻建明以個人賬戶收取明興發公司交易往來款項;明興發公司未能履行前述判決確定的債務。且因明興發公司性質發生變化,本案與前案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亦發生變化。本案中,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韻建明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明興發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而明興發公司未能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務,債權人元鑫公司利益受損,一審法院追加韻建明作為被執行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故韻建明認為一審判決與本院(2016)最高法民終577號民事判決沖突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韻建明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韻建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胡瑜

審判員楊弘磊

審判員丁廣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590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韻建明,男,漢族,住山西省清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華,山西邦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鈺,山西邦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青海元鑫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創業路26號南川工業園區管委會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王莉,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第三人:太原市明興發煤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縣清源鎮北營村村東口北起1戶。

法定代表人:韻建明,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韻建明因與被申請人青海元鑫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鑫公司)、原審第三人太原市明興發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興發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本院(2019)最高法民終1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韻建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再審本案。事實和理由:一、原一審、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合法證據證明,其判決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一)被申請人元鑫公司提供的《煤炭購銷合同》及相關過磅單、增值稅發票、記賬憑證等書證,未提供原件,且不能說明證據來源,不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要件。(二)對證據的審核認定要遵循全面審查的原則,證據證明內容應當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即使《煤炭購銷合同》具有真實性,那么,明興發公司在該合同中也是屬于購貨方,承擔的是付款義務,并不具有收款的權利。該款項在轉入韻建明的個人賬戶后實際流向是向運輸方支付了運費,該款項屬于明興發公司為支付運費而向他人借貸的款項,并不是明興發公司的應收款,自然不能因該款項轉入了韻建明的個人賬戶即認定韻建明與公司的財務混同。二、原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依法再審。(一)對于一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即只有對于濫用股東權利,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才會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懲罰性規定。明興發公司與太原市東方國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履行期間為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31日,被申請人元鑫公司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該合同履行期間,韻建明作出了濫用股東權利,為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二)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山西財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太原市明興發煤業有限公司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審計報告》)審計年度為2018年1月至12月,而明興發公司系2017年9月25日方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于當年變更登記后至年底僅有三個月的時間,公司沒有產生任何業務,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六十二條僅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沒有強制規定一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進行審計,明興發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后的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即為2018年,其提供2018年1月至12月的審計報告符合法律規定。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山西財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情況下,原二審法院直接認定韻建明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結論不能成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姜潔的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元鑫公司提供的《煤炭購銷合同》及相關過磅單、增值稅發票、記賬憑證等書證為復印件,但是《煤炭購銷合同》經過國泰公司的簽字和蓋章確認,且該組證據材料之間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國泰公司將運費款項打到韻建明個人銀行卡的事實,原審對證據的認定并無不當,即便這筆款項是借貸款項,仍不能排除對韻建明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的合理懷疑。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韻建明未提供2017年度的審計報告和財務賬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認為2017年變更登記后至年底僅有三個月的時間,不是完整的會計年度且公司沒有產生業務,可不提供2017年度的審計報告和財務賬冊的理由不能成立。山西財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并不能反映明興發公司2017年的財務情況,韻建明也沒有提交明興發公司的財務賬冊,國泰公司多次向韻建明賬戶打入款項的事實也未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因此,《審計報告》依據的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存疑,不宜作為定案依據。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明興發公司目前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韻建明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不需再滿足《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條件,韻建明應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韻建明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韻建明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王濤

審判員張能寶

審判員王云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被執行公司的原股東已將股份轉讓的,可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裁判要旨

強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是執行依據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圍內對于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主文沒有明確的義務履行主體的擴張。被執行公司的原股東已在出資期限屆滿之前將各自的股份轉讓,并非“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不得追加為被執行人。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13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寧夏中啟鑫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原石嘴山礦務局三礦。

法定代表人:孫廣財,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東,寧夏海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烏海市巴音陶亥滴瀝幫烏素隆昌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卓子山街海電路世紀小區18號樓。

法定代表人:袁春生,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麥樹理,男,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武東,男,蒙古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月平,男,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銀川鑫天利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瑞銀財富中心A座7層3號房。

法定代表人:袁春生,該公司總經理。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袁春生,男,住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磴口縣。

再審申請人寧夏中啟鑫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啟鑫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烏海市巴音陶亥滴瀝幫烏素隆昌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昌煤礦)、麥樹理、武東、李月平、銀川鑫天利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天利公司)及二審被上訴人袁春生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寧民終2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啟鑫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麥樹理、武東、李月平、隆昌煤礦在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鑫天利公司股權,鑫天利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情形下,拒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不予追加麥樹理、武東、李月平、隆昌煤礦為被執行人錯誤。(二)二審判決認定“鑫天利公司新增注冊資本認繳時間尚未到期”沒有證據證明,該認定錯誤。本案應追加麥樹理、武東、李月平、隆昌煤礦公司為被執行人。根據鑫天利公司2014年10月30日股東會決議,鑫天利公司的股東需要增資至7000萬元的出資義務將在本案再審期間屆滿,故應改判追加麥樹理、武東、李月平、隆昌煤礦公司為被執行人。(三)二審判決在改判的情況下,對一審案件受理費卻未作處理,違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中啟鑫公司的申請再審理由,對本案二審判決是否存在其主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情形進行審查。

本案中,2007年4月27日鑫天利公司設立登記時的注冊資本35萬元已全額繳納,2014年5月9日及2014年10月30日鑫天利公司的注冊資本從35萬元增加至1000萬元及7000萬元,公司章程約定兩次新增注冊資金由其股東分別于2019年5月9日前及2019年10月30日前繳足。本案執行依據確定的中啟鑫公司對鑫天利公司享有的買賣合同債權發生于鑫天利公司2014年5月9日、2014年10月30日兩次公司注冊資本增資之間,鑫天利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從35萬元增加至1000萬元對債權人鑫天利公司案涉交易產生公示效果和信賴基礎。強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是執行依據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圍內對于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主文沒有明確的義務履行主體的擴張。鑒于鑫天利公司的原股東麥樹理、武東、李月平、隆昌煤礦公司已在出資期限屆滿之前將各自的股份轉讓,二審判決追加受讓股份的袁春生為被執行人,沒有追加麥樹理、武東、李月平、隆昌煤礦公司為被執行人并無不當。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中啟鑫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在改判的情況下未對一審案件受理費進行處理錯誤。中啟鑫公司就訴訟費用的計算提出的異議,并不屬于法定再審的事由,且二審法院已做出裁定予以補正。中啟鑫公司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中啟鑫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寧夏中啟鑫工貿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任雪峰

審判員劉小飛

審判員曾朝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精品动漫| 人妇乱系列中文字幕人妻| 水蜜桃一区二区三区网站| 国产精品视频国产永久视频| 亚洲国产成人欧美日韩另类| 任我爽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大鸡巴射在穴穴里的视频| 午夜国产精品视频网|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电影网 | 丝袜一区二区高跟鞋| 2020国内自拍视频在线播放| 日本亚洲欧美在线观看| 日韩一区二区人妻9999| 亚洲成av人片一区二区| 国产成人av在线免费看| 男人插女人下面出浆视频| 人妻无码孕妇中文字幕| 在线视频国产日韩一区| 国内自拍一区二区三区| 蜜桃AV自慰久久久免费网站| 天美传媒天天干天天操| 亚洲视频免费在线一区| 国产亚洲精品自在久久蜜TV| 国产乱码一区二区免费| 在线不卡中文字幕一区| 大屁股熟女高潮嗷嗷叫| 香港高清无码一区二区| 日本免费一区二区三区等视频| 超强媚药无码中文字幕| 加勒比无码在线观看视频| 鸡吧网站一区二区三区| 欧美一区二区三区黄色| 91久久国产免费观看精品| 伊人狼操女老师骚穴女优| 国产精品蜜桃久久一区二区| 噜噜噜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久| 米精品久久久久久中文字幕| 亚洲精品国产精品粉嫩av | 久久久精品国产精品无码免费看| 熟女av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 韩国伦理免费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