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20)湘04執復2號
復議申請人(被申請追加人):衡山縣湘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皓文。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曉峰。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雪初。
申請執行人:魏國旺。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恒,上海睿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永康,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衡山縣湘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二期工程項目部。
負責人:劉偉。
復議申請人衡山縣湘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恒公司)不服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衡山法院)(2019)湘0423執異21號執行裁定(以下簡稱21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湘恒公司不服衡山法院21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稱:一、執行裁定的審判組織不合法。代理審判員段某不是員額法官,依法不能作為合議庭組成人員。二、原裁定未查清事實,且使用法律錯誤。經終審判決認定,湘恒公司對案涉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不是本案的被執行人。請求撤銷衡山法院21號執行裁定,不追加湘恒公司為被執行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合議庭由法官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并不包括助理審判員。本案衡山法院21號裁定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之一為該院助理審判員,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屬于重大程序違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法院(2019)湘0423執異21號執行裁定。
二、本案發回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尹 馳
審 判 員 楊丹慧
審 判 員 高 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小軍
書 記 員 王 敏
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湘11民再1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倪振集。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顏成英。
再審申請人倪振集因與被申請人顏成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9)湘11民終18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9)湘11民申132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倪振集申請再審稱,一、請求依法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并改判申請人無需支付11萬元及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理由:祁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1民初248號主審法官唐某不具備審判資格,不能作為審判人員獨立審判案件,程序嚴重違法。
本院再審認為,祁陽縣人民法院(2019)湘1121民初248號判決書署名的審判員唐某不是員額法官,原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9)湘11民終1854號民事判決及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法院(2019)湘1121民初248號判決;
二、本案發回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鄭江云
審判員 吳 斌
審判員 張新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雷連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