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1、從撫養費的性質來看,其屬于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身份權請求權,且事關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權利,事關未成年人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在撫養法律關系存續期間,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亦不應適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在執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或者其他相關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基本法的原則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條(《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2、案件的執行依據為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的雙方當事人為馮某、程某。程某作為民事調解書的一方當事人,以子女撫養人以及撫養費用實際支出者的身份追索撫養費,因其請求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故案件恢復執行后,亦即子女成年后,仍有權作為申請執行人追索撫養費。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執監66號
申訴人(被執行人):馮某。
申請執行人:程某。
馮某因與程某離婚糾紛執行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徽高院)(2019)皖執復91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2000年11月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淮南中院)作出(2000)淮民初字第55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的調解協議如下:(一)馮某提出離婚,程某表示同意。(二)長女馮xx和次女馮小x,均由程某帶領撫養,馮程程的生活、醫療和教育等費用由程某負擔;馮小x每月生活費7000元,由馮某按月支付(自2000年11月份給付),馮小x的教育費和醫療費憑發票由馮某支付(程某在收到馮小x生活費后向馮某出具書面收據)至馮小x獨立生活時止。(三)對于原、被告的家庭財產和開和公司財產(包括公司經營權),因目前賬目尚未查清核實,雙方均同意作另案處理。(四)其他事項暫不糾纏。
2001年12月3日,程某就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馮某未支付的撫養費申請執行,淮南中院依法立案執行,案號為(2001)淮執字第136號,執行標的額91000元;2002年8月28日,程某就2001年12月至2002年9月馮某未支付的撫養費申請執行,該院依法立案執行,案號為(2002)淮執字第140號,執行標的額107346元。2003年7月9日,上述兩案執行完畢。
2012年5月9日,程某就2002年11月至2012年5月馮某未支付的撫養費申請執行,淮南中院依法立案執行,案號(2012)淮執字第00025號,執行標的額798000元。2012年9月28日,淮南中院以被執行人馮某在安徽開和防腐工程公司、安徽開和多倫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份與其他股東尚未進行清算分割,暫時不宜執行,申請執行人程某也同意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裁定書分別于2012年10月15日、10月17日送達程某與馮某。
2019年1月15日,淮南中院對案號為(2012)淮執字第00025號申請執行人程某與被執行人馮某離婚糾紛一案恢復執行,案號為(2019)皖04執恢2號。在執行過程中,淮南中院查封了馮某名下位于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xx大廈x幢x層x房,凍結馮某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鹽新橋路支行一銀行賬戶。
被執行人馮某對淮南中院作出的恢復執行行為不服,提出執行異議稱:本案系撫養費糾紛引發,程某系馮小x的法定監護人,并非撫養費權利人,馮小x作為被撫養人已成年,且未盡贍養義務,程某也不屬于申請執行人的適格主體,淮南中院恢復執行程序違法,請求停止執行。
申請執行人程某辯稱,其是淮南中院(2000)淮民初字第55號民事調解書的當事人,具備申請執行人的資格;馮小x雖已成年,馮某仍需支付馮小x成年以前的撫養費。馮某的異議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淮南中院查明,馮小x于1996年7月28日出生。
淮南中院認為,程某作為執行依據的案件當事人及馮小x的法定監護人,與馮某就解除婚姻關系及馮某向程某支付馮小x的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達成調解協議。因馮某未如期支付撫養費,程某以申請執行人的身份就馮小x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向該院申請執行并無不當,亦未加重馮某支付撫養費的相應義務,馮小x是否承擔贍養義務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不能作為馮某拒付撫養費的抗辯理由。淮南中院(2019)皖04執恢2號案件系對該院(2012)淮執字第00025號案件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恢復執行,程某仍可作為申請執行人的適格主體,恢復執行程序合法。馮某的異議申請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南中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皖04執異3號執行裁定,駁回馮某的異議請求。
馮某不服,向安徽高院申請復議稱:(一)程某不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無權申請執行,且對2010年5月9日之前已經超過兩年執行時效的部分撫養費630000元,程某無權申請執行,淮南中院也不得強制執行。(二)2019年1月15日,程某不是該案件的權利人,在權利人馮小x成年后其已經喪失了法定代理權,其無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執行。(三)淮南中院在權利人馮小x成年后對該案恢復執行于法無據。(四)被撫養人馮小x成年后拒絕承擔對其的贍養義務,已經喪失了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的權利。馮某請求依法撤銷淮南中院(2019)皖04執異3號執行裁定。
安徽高院除對淮南中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外,另查明:
(一)截至2012年6月11日,馮某對是否應當支付馮小x撫養費的態度是一貫的、明確的,均表示愿意支付馮小x的撫養費:如在2002年7月31日的執行談話筆錄中,馮某表示其沒有現金用來履行,只能從分割其與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或出租房屋的租金中支付子女撫養費;在2003年7月10日的執行談話筆錄中,馮某表示“子女撫養費是我簽字的,我認”;在2012年6月11日的執行談話筆錄中,馮某表示對于給小孩撫養費,其從沒有拒絕過,這是天經地義的;其和程某約定以他們共同的開和大酒店賣后款項支付,但現在酒店沒有賣,財產也沒有分割,其沒有錢給,并表示只要處分掉共同財產一定會履行小孩撫養費。為分割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馮某與程某在簽定過的數份協議中,就曾提到應支付馮小x的撫養費從開和公司樓房出售款中一次性付清。
(二)程某于2011年7月12日以馮某不履行淮南中院(2000)淮民初字第55號民事調解書為由,向淮南中院申請強制執行給付馮小x醫療費、教育費85.75萬元。該院經審查認為,生效民事調解書第二項關于給付教育費和醫療費的調解內容,不具有明確的給付內容,于2011年9月13日,裁定駁回程某的執行申請。
(三)自2011年6月23日開始,程某為追索子女醫療費、教育費糾紛一案,曾向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馮某應給付醫療費、教育費。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兩次審理均駁回程某的起訴;程某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淮南中院二審后均認為,程某的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兩次裁定撤銷原判,指令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審理。
安徽高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程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馮某給付馮小x生活費時,是否已超過執行時效。
根據上述查明的案件事實,截至2012年6月11日,馮某對是否應當支付馮小x的撫養費的態度是一貫的、明確的,均稱愿意支付馮小x的撫養費,只是表示在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處分前其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并表示只要處分掉共同財產一定會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馮某與程某為分割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曾簽定過數份協議,其中也提到過應支付馮小x的撫養費從“開和”公司樓房出售款中一次性付清。后馮某與程某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糾紛成訟,案經法院多年多次審理。在此期間,程某還曾為馮小x的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起訴馮某,這都表明程某并沒有放棄向馮某主張馮小x撫養費的權利,本案的執行時效因程某的主張給付和馮某的同意履行而屢次發生中斷,至程某2012年5月2日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同年5月9日淮南中院立案執行時,本案的執行時效并未超期。故馮某提出本案已過執行時效的復議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馮某申請復議時提出的程某不是該案件的權利人,在馮小x成年后其已經喪失了法定代理權,無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執行、淮南中院在馮小x成年后對該案恢復執行于法無據、馮小x成年后拒絕承擔對其的贍養義務,已經喪失了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的權利等復議理由,執行法院在異議裁定書的裁判說理部分均已作出了闡釋,淮南中院的裁判說理并無不當,安徽高院對此予以認可。故馮某的上述復議理由均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安徽高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皖執復91號執行裁定,駁回復議申請人馮某的復議申請,維持淮南中院(2019)皖04執異3號執行裁定。
馮某不服安徽高院(2019)皖執復91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請求撤銷安徽高院(2019)皖執復91號執行裁定和淮南中院(2019)皖04執異3號執行裁定,依法終止淮南中院(2019)皖04執恢2號案件的執行。主要理由如下:(一)2001年12月至2002年9月期間的撫養費只有70000元,淮南中院在(2002)淮執字第140號案件中多執行了37346元。(二)(2012)淮執字第00025號案件超過執行期間違法立案執行。2002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間的執行金額630000元明顯已經超過二年的申請執行期間,應當視為程某放棄該部分金額的強制執行。安徽高院羅列了多次談話筆錄以證明執行時效的中斷,但該院無視2003年7月10日至2012年6月11日這段時間并無任何能夠中斷執行時效的事由。安徽高院羅列了程某向淮南中院申請執行醫藥費、教育費85.75萬元的情況,以及程某向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起訴追索子女醫療費、撫養費的情況,但以上事實與撫養費無關,且屬于不同的請求權利,不能中斷2002年11月至2011年7月12日期間程某主張撫養費的執行時效。(三)淮南中院在馮小妹已經成年的情況下,未向其征求意見,擅自對(2012)淮執字第00025號案件恢復執行違法。程某并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只是馮小x的法定監護人。撫養費的支付對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被撫養人,馮小x已成年后撫養費的保障功能已喪失,該案已無恢復執行的必要性。對于子女成年后能否要求父母再行支付成年以前的撫養費問題,淮南中院與安徽高院予以回避。程某自述中也已經將原來的撫養費糾紛變成了其墊付撫養費后向馮某的追索權糾紛。
本院查明,2003年7月10日,執行法官在與馮某談話中表示:“(2002)淮執字第140號,理應給付子女撫養費7萬元,時間從2001年12月至2002年9月,另應給付子女教育費、醫療費37346元……此案也已執行完畢”。馮某表示:“子女撫養費是我簽字的,我認可。教育費和醫療費也是法律規定要付的,我也認可。”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本案作為申請執行撫養費的案件,是否適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本案中程某是否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追索撫養費。
一、申請執行撫養費的案件,是否適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從撫養費的性質來看,其屬于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身份權請求權,且事關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權利,事關未成年人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在撫養法律關系存續期間,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亦不應適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在執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或者其他相關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基本法的原則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本案中,淮南中院(2019)皖04執恢2號案件系對該院(2012)淮執字第00025號案件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恢復執行程序,故本案應當審查(2012)淮執字第00025號案件中,程某于2012年5月9日就2002年11月至2012年5月的撫養費申請執行時,是否適用申請執行時效。本院認為,程某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時,馮小x尚未成年,其與馮某的撫養法律關系尚在存續期間,且案件尚未執行完畢,執行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進行審查認定。申訴人主張程某在本案中的執行申請超過申請執行時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程某是否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追索撫養費本案的執行依據為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的雙方當事人為馮某、程某。程某作為民事調解書的一方當事人,以馮小x的撫養人以及撫養費用實際支出者的身份,在(2012)淮執字第00025號案件中追索撫養費,因其請求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故案件恢復執行后,程某仍有權作為申請執行人追索撫養費。馮某提出的有關程某并非權利主體,無權申請執行等主張不能成立。另外,關于馮某提出在(2002)淮執字第140號案件中多執行了37346元應予抵扣的主張,經查明,該37346元系應給付的子女教育費、醫療費,屬于民事調解書第二項確定的馮某應當支付的費用范圍,且馮某在事后對支付37346元子女教育費、醫療費亦表示認可,故馮某的該項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馮某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安徽高院(2019)皖執復91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馮某的申訴請求。
審 判 長 于 明
審 判 員 邵長茂
審 判 員 邱 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黃麗娟
書 記 員 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