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生存利益的特別保護,僅限于購買的房屋系為了滿足家庭日?;揪幼⌒枰蕦τ谫徺I度假型、豪華型房屋,或者投資型、經營型房屋,以及基于消滅其他債權債務關系而形成的以房抵債等的,均不屬于生存權特別保護的范疇。
案例索引:《高聰、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二審案》【(2020)最高法民終1203號】
爭議焦點:對于購買度假型、豪華型房屋,或者投資型、經營型房屋是否屬于生存權特別保護的范疇?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首先,本案無法參照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排除強制執行?!秷绦挟愖h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屬于商品房消費者生存利益排除強制執行的特別規則。購房人的權利在法律屬性上仍系債權范疇,但在購房人的生存利益和其他民事主體的商事利益發生沖突時,基于側重保護生存權益的價值導向,賦予購房人排除其他債權人甚至包括抵押權等優先受償權的強制執行的權利,目的在于追求實質公平和實質正義。但此生存利益的特別保護,僅限于購買的房屋系為了滿足家庭日?;揪幼⌒枰?,故對于購買度假型、豪華型房屋,或者投資型、經營型房屋,以及基于消滅其他債權債務關系而形成的以房抵債等的,均不屬于生存權特別保護的范疇。本案高聰受讓的案涉房產為300余平方米的別墅,從使用功能上看,明顯不涉及生存權的保護問題,高聰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房屋涉及其基本生存權益,故本案不應參照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排除強制執行。其次,本案也無法參照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排除強制執行。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及高聰的庭審主張,高聰雖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即與晨始公司簽訂了《智圣湯泉莊園認購協議》,但其提交的編號為0041834的收款憑證、編號為0002529號的收款憑證、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以及晨始公司向永興房地產公司出具的欠條,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高聰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一審法院認定高聰未能證明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并無不當。關于未辦理過戶登記是否“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問題,本院認為,人民法院查封前,案外人與出賣人已經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且經登記機構受理,或者案外人因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與出賣人發生糾紛并已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或者有其他合理客觀理由的,可以認定為“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本案中高聰并未舉證證明其在案涉房屋長期未能辦理過戶的情況下采取了有效措施主張權利。故高聰對于案涉房屋的權益亦不符合《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再次,關于高聰就案涉房產是否享有所有權的問題。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目前仍然登記在晨始公司名下,故一審判決認定高聰僅對案涉房屋享有債權請求權,并對其要求確認案涉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