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罪是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信息網絡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三、處罰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增訂的《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追訴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ㄒ唬┚哂斜荛_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ǘ┚哂斜荛_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ㄈ┢渌麑iT設計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于其提供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