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檢查,持刀捅刺致執(zhí)法人員重傷,且系累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馮志國,男,漢族,1987年5月6日出生,農民。2012年12月26日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7年3月9日刑滿釋放。
2017年4月、5月,被告人馮志國與同村村民李復生、周明(均另案處理)先后從貴州省來到云南省鎮(zhèn)康縣南傘鎮(zhèn),共謀實施毒品犯罪。同年6月1日,三人攜帶毒品駕乘摩托車由鎮(zhèn)康縣南傘鎮(zhèn)前往云南省保山市,23時許途經鎮(zhèn)康縣勐堆鄉(xiāng)銅廠北路時發(fā)現前方設卡檢查,馮志國遂將毒品丟棄在路邊。執(zhí)法人員經檢查,發(fā)現三人形跡可疑,遂沿三人駛來方向搜查,在約30米遠路邊處查獲海洛因1777克。馮志國見罪行敗露,即持刀捅刺追捕的執(zhí)法人員昝某后逃跑,致昝某腸破裂,構成重傷二級。2018年1月10日,馮志國在貴州省貴陽市被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志國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進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馮志國從貴州省到云南省邊境地區(qū)實施毒品犯罪,與另案被告人李復生、周明分工配合,共同運輸毒品,應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馮志國運輸海洛因數量大,并暴力抗拒檢查,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馮志國曾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實施本案犯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馮志國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馮志國已于2021年9月9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部分毒品犯罪分子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鋌而走險,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檢查、抓捕,增加了執(zhí)法人員查緝毒品犯罪的風險,也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并具有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是指造成執(zhí)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馮志國在罪行被執(zhí)法人員察覺后,為逃跑持刀連續(xù)捅刺執(zhí)法人員致其重傷,屬于暴力抗拒檢查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馮志國曾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短期內即再次實施本案犯罪,系累犯。馮志國對抗執(zhí)法權威的行為及其前科情節(jié),均反映出其較深的主觀惡性和較大的人身危險性,依法應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人民法院對其依法嚴懲并適用死刑,警示妄圖以暴力對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勿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