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集多人制造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玉景,男,壯族,1976年8月2日出生,無業(yè)。2010年1月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被告人黎國都,男,壯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農民。
2016年底,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商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黎國都伙同鄭力純(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租賃制毒場地,并與鄭力純、陳元武(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完成制毒前期準備工作;梁玉景購買制毒原材料,安排黃炳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檢修制毒工具反應釜。2017年4月底至5月初,梁玉景安排黎國都收集部分制毒出資,其中黎國都出資70萬元,陳元武、梁玉升(二審期間因病死亡)夫婦出資90萬元,零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出資15萬元。零駿良、凌晨(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梁玉景、黎國都指使下,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將毒資交給梁玉景,將制毒輔料運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又從廣東省梅州市將梁玉景組織購買的氯麻黃堿運至南寧市,由陳元武駕車運至制毒場地。同年5月28日,梁玉景先后安排農多想、黃炳貴(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前往位于南寧市經開區(qū)那洪街道古思村的制毒場地,與黎國都、陳元武、鄭力純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31日,公安人員在制毒場地抓獲黎國都等人,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氯麻黃堿148.42千克、反應釜等。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梁玉景、黎國都共謀制造毒品,梁玉景糾集多人參與,管理毒資,購買制毒原料,黎國都大額出資,租賃制毒場地,直接參與制造,二人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責突出。梁玉景、黎國都制造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均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梁玉景、黎國都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制造毒品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禁毒斗爭的打擊重點。近年來,廣東等地的規(guī)模化制毒活動在持續(xù)嚴厲打擊和有效治理之下,逐步得到遏制,但制毒活動出現了向周邊省市轉移的現象,國內其他地區(qū)分散、零星制毒犯罪仍時有發(fā)生,且犯罪手段呈現分段式、隱秘化等特點。本案是一起發(fā)生在廣西的家族式重大制毒犯罪,參與人數多、制毒規(guī)模大,涉案人員大多具有親屬關系。同案人在梁玉景、黎國都指揮下實施制毒犯罪,從廣東購入制毒原料,跨省運輸至廣西農村地區(qū)進行制造。案發(fā)時在制毒場地查獲甲基苯丙胺晶體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制毒物品氯麻黃堿148.42千克,毒品數量特別巨大。梁玉景、黎國都系該制毒團伙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二人適用死刑,體現了突出打擊重點、嚴懲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正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