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擅自出賣或轉讓,如果行為人不知出賣或轉讓的是國家檔案的,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我國《檔案法》第7條規定,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出賣。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檔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檔案法》,及1990年11月19日國務院批準、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檔案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規。所謂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檔案出售給他人的行為。所謂轉讓,是指將檔案的所有權轉給他人的行為。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檔案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賣、轉讓有關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的重要檔案的;多次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牟利較大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造成惡劣社會或者政治影響的;因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受過行政處分不思悔改又實施這種行為的:將國有檔案出賣、轉讓給境外機構或人員的;等等。
三、處罰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 【盜竊、搶奪國有檔案罪】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