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檢不批捕說理〔2021〕209號 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你局2021年3月23日以穗公花提捕字〔2021〕310379號文書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經審查,我院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現說明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二、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系自首,其本人表示認罪認罰。 三、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案發后已經支付被害人家屬喪葬費和部分醫療費,且其車輛有購買保險,可以對被害人進行理賠。 四、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無前科劣跡,在我區內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對其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應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不批準逮捕,由你局直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