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5月5日上午9時許,李富才駕駛川HX8XX1號牌的白色哈弗牌越野車搭乘其妻子鄧某(現在醫院治療)從蒼溪縣石馬鎮向蒼溪縣城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蒼溪縣東溪鎮大橋頭時,不慎將從車行前方橫過公路的崔某某(現在醫院治療)撞倒。發現撞人后,李富才隨即準備下車查看,卻又誤將檔位推在了R檔(倒車檔)上,就在其打開車門、腳離開剎車準備下車時,卻突然發現車輛開始向后倒退。因害怕再次撞上行人,慌亂中李富才將腳踩在了油門上,并將擋位從R檔直接拉倒D檔(前進檔),同時繼續將油門誤當剎車猛踩,導致該車快速向前行駛,從倒在地上的崔某某身上碾壓過去,直至撞上前方一輛客車車頭后停下。事故中導致崔某某和其妻子鄧某受傷,兩車部分受損的后果。“5.5”案件發生當天,撞人過程被群眾手機拍下發至網絡被大范圍傳播,個別網友夸大、扭曲事實真相,傳播被害人是李某才的嫂嫂,兩者之間存在債務糾紛,撞人者是有預謀的報復故意殺人行為等不實言論,引起了社會、網絡輿論廣泛關注、討論。
【辦案過程】“5.5”案件發生后,蒼溪縣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與偵查人員共同分析、研判案件,為案件的審查逮捕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5月13日,蒼溪縣公安局以李某才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請批準逮捕。經審查,案件證據材料反映,李某才與崔某某之間互不相識、素無往來,更無債務糾紛問題。同時,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李某才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理由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客觀要件要求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參照過失放火罪的后果標準,即致不特定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本案中,李某才的行為僅造成二人受傷(暫無生命危險),而二傷者正在醫院接受治療,不符合人體損傷程度法醫鑒定的時限條件,公安機關未對傷者作出傷情鑒定意見,受損車輛損失情況也未作鑒定,故認為本案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批捕決定。目前,該案還仍在繼續偵查中。
【典型意義】“5.5”案件發生后,網絡上出現了一些不客觀、不真實的言論和負面評價,社會輿論對案件的處理結果給予了較大關注,檢察機關的處理結果不一定會得到社會輿論的理解和支持。面對這種情況,蒼溪縣檢察院嚴格按照網絡輿情依法處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工作“三同步”要求,積極認真的妥善處理社會輿論與司法的關系。在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全程參與案情分析、通報會,為案件的偵查和審查逮捕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審查逮捕期間,及時將案件基本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上級院,同時在社會輿論一邊倒的情況下,能頂住各項壓力依法審查案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慎重作出了不逮捕李某才的決定,確保了檢察機關辦案的獨立性、公正性、權威性,提升了檢察機關辦案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