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XX律師事務所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南磨房路XX號XX大廈907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1110000560383XXXY
負責人:吳XX,聯系電話1391019XXXX
被申請人:李XX,男,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十八里店鄉XX村123號,身份證號23100519651205XXX,聯系電話:13121627XXX 18501918XXX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位于黑龍江省XXX市XX區XXX街407號房屋進行詢價、拍賣。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審理,于2022年7月1日做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2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1XXX號,裁決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6日前向申請人支付代理律師費30萬元并支付(以30萬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四支付自2021年4月19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延遲付款違約金;申請人墊付的仲裁費19470元人民幣也由被申請人承擔,由被申請人直接支付給申請人。
裁決生效后,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裁決確定之義務。申請人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貴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到被申請人李XX位于黑龍江省XXX市XX區西平安街407號房屋一套,由于該房屋列入征收范圍,李XX為逃避執行故意不簽征收協議,也拒絕與政府征收協商。
2024年7月29日,申請人代理人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令前往XXX市XX區房屋征收中心及現場調查,李XX鄰居劉XX帶領申請人代理人指認李XX房屋位置為臨街的XXX市XX區XXX大街407號3樓,該房屋并未拆遷,且臨街兩棟房屋均未拆遷。劉XX說李XX離開XXX市已經十幾年,房屋一直空置。由于XX區房屋征收實施工作人員全部抗洪去了,申請人代理人此次并未見到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員。代理人之后與征收中心宋先生取得聯系,經電話核實,李XX房屋未拆,李XX拒絕協商,該案強制執行工作陷于停頓。
為保障生效裁決的執行,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申請人請求對被申請人上述房屋進行詢價、拍賣。
特此申請!
此致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北京XX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吳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