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被執行人任某如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
申請書
申請人:范某某,男,漢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142632196411050xxx,住北京市西城區菜市口南大街中信城二期一號樓一單元xxx室,聯系電話139101906xx
被申請人:任某如,女,漢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342222198808100xxx,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永萬路15號天倫譽海灣一期B區xx棟502房,聯系電話:186181330xx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對被執行人任某如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發出限制消費令,督促任某如履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民終464號確定之義務。
事實和理由
已生效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民終464號判令被申請人任某如對1791萬元借款本金,以《離婚協議書》實際取得財產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任某如離婚協議實際取得財產如下:
1、北京市豐臺區長青路領秀翡翠山B區2x-1-3xx號建筑面積233.76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該房屋離婚時市場估價為 元,該房屋產權登記在任某如名下;
2、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永萬路天倫譽海灣Ax1-502室建筑面積117.61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該房屋離婚時市場估計 元,該房屋產權登記在任某如名下;
3、京NX8Dxx黑色奔馳轎車(離婚時估價 ),京NT08Rx白色別克橋車(離婚時估價 ),任某如在2021年 月 日執行異議庭審中明確表示車輛經其同意由宋某某出賣了(有庭審筆錄為證)。
4、500萬元存款,任某如否認得到存款,申請人查詢北京市宣武京新醫藥有限公司財務審計資料,離婚協議簽署后宋某某通過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向任某如轉款376.2萬元(統計表及銀行流水附后)。
宋某某共計21張銀行卡,因財務審計未完成,宋某某通過其他銀行卡向任某如轉款數據未能掌握。
任某如根據離婚協議實際取得財產價值大于1791萬元人民幣,但是任某如離婚后在房產上設定二次抵押,將取得車輛轉賣,銀行存款轉移,目前法院查封的任某如兩套房產滌除抵押優先權后余額估計不足200萬元人民幣,法院查封財產不足以履行生效判決任某如應承擔責任。
任某如至今住豪宅,開豪車,卻未在執行人通知書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也未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條之規定,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任某如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發出限制消費令,以便督促任某如履行生效判決確定之義務。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范某某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