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內蒙古天和眾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刑增貴
聯系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3號院萬達廣場8號樓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 電話:
被申請人:內蒙古鑫旺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三坰梁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楊秀寧 電話:
被申請人:青海黃河有色金屬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甘河工業園區 聯系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南新區新城大道137號鑫潤園60號別墅
法定代表人: 張均第 電話:
聯系人:楊秀寧 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恢復(2018)京0102執215號案件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2017年10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2民終7252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兩被申請人連帶支付申請人貨款3190274.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539156.94元;二、兩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合同編號為XWZS-YH-20120527-0126、XWZS-YH-20120527-0125、XWZS-YH-20120531-0133、XWZS-YH-20120531-0136、XWZS-YH-20120607-0001《材料采購合同》項下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公式:1、逾期在一個月內的,按照(到貨噸數×付款比例)×(逾期付款天數×3.3)計算;2、超過1個月不到2個月的,按照(到貨噸數×付款比例)×(30天×3.3)+(到貨噸數×付款比例)×5元×(逾期天數-30天);3、超過兩個月的,(到貨噸數×付款比例)×(30天×3.3)+(到貨噸數×付款比例)×5元×(逾期天數-30天)+Y[以未付貨款/逾期付款金額為基數,依據付款之日(注:逾期但分階段支付情況下,第一筆付款以應支付之日次日起扣除60天后開始計算始點,其他分期付款從逾期付款之次日作為計算違約金的始點,避免違約金重復計算)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最后日期不超過2016年8月15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為標準計算];3 上述公式中到貨噸數、逾期天數、支付比例、包括Y中不同的起止時間均以后附表格為準】(截至本案申請執行之日違約金2292994元人民幣);三、兩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代墊付案件受理費35285元人民幣。逾期履行支付雙倍利息。
判決生效后,申請人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西城區人民法院執行案號為(2018)京0102執215號,申請人未曾獲得執行回款一分錢,西城法院以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
2020年6月2日申請人委托北京偉基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小明向貴院申請調查令,并到被執行人生產區實地調查。被執行人內蒙古鑫旺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旺公司)正常生產,目前在職員工有1000余人,辦公區停放的職工上班小轎車100余輛,產區煙囪正常排放,每天生產的氧化鋁100余噸,生產車間運輸車輛有序出入,辦公區各職能部門正常辦公,財務兩大辦公室工作人員有序忙碌。鑫旺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屬于明顯老賴(詳見附件1)。
代理人曹律師持令到達拉特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被申請人鑫旺公司登記造冊的機械設備1456件,2015年7月3日評估價為453450732元人民幣,其抵押給國開行貸款439847210元。目前貸款償還已經過半,抵押物余額拍賣或變賣價值足以清償申請人債務。目前該抵押物并無任何法院查封(詳見附件2)。
鑫旺公司原材料和產成品均為可供執行之物,申請人調查清楚被執行人產成品數量,存放地點(詳見附件3)。
綜上,申請人通過實地調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人特此申請該案恢復執行。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2020 年 6 月 日
案件已經執行完畢,申請人全額實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