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徐某某,女,漢族1956年7月2日生,身份證號碼110104195607022XXX, 住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甲15號院X區X號住宅樓201,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王某,女,漢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1061964102XXX47 住所地: 杭州市西湖區文新街道文二西路桂花城棲霞苑X幢二單元102室,電話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準予申請人參與被申請人財產的分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徐某某依據生效的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7)浙0106民初字10773號, 申請強制執行王某借款本金516400元、利息(以516400元為基數,按年息12%自2016年2月20日起計算到付清之日止),因債權人眾多,被執行人王某除了被貴院查封的桂花城棲霞苑等房產并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現貴院已對被執行人查封房產進行拍賣。
申請人債權未獲得分文償還,申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0、91、92條之規定,特申請參與被執行財產分配。
特此申請!
此致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8 年 11 月 日
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0、91、92條之規定: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91.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