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申請書
執行申請人:內蒙古天和眾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南二環路北側匯商廣場C座寫字樓15XX號
法定代表人: 刑ZG 電話:15804883XXX
被申請人:青海黃河有色金屬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甘河工業園區
聯系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南新區新城大道137號鑫潤園60號別墅
法定代表人: 張JD 電話:0917-45122XX
聯系人:楊XN 電話:187971401XX
被申請人:內蒙古鑫旺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三 梁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楊XN 電話:18797140XXX
申請事項:
請求強制執行(2017)京02民終7252號民事判決書,即:
1、兩被申請人連帶支付申請人貨款3190274.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539156.94元;
2、兩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合同編號為XWZS-YH-20120527-0126、XWZS-YH-20120527-0125、XWZS-YH-20120531-0133、XWZS-YH-20120531-0136、XWZS-YH-20120607-0001《材料采購合同》項下逾期付款違約金 2292994 元人民幣(計算明細見附表);
3、兩被申請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自2017年10月15日起計算到付清之日止);
4、兩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代墊付案件受理費35285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7年3月14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做出(2016)京0102民初20519號民事判決,判令:1.兩被申請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申請人貨款3190274.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646171.56元;2.兩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合同編號為XWZS-YH-20120527-0126、XWZS-YH-20120527-0125、XWZS-YH-20120531-0133、XWZS-YH-20120531-0136、XWZS-YH-20120607-0001《材料采購合同》項下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公式:1、逾期在一個月內的,按照(到貨噸數×付款比例)×(逾期付款天數×3.3)計算;2、超過1個月不到2個月的,按照(到貨噸數×付款比例)×(30天×3.3)+(到貨噸數×付款比例)×5元×(逾期天數-30天);3、超過兩個月的,(到貨噸數×付款比例)×(30天×3.3)+(到貨噸數×付款比例)×5元×(逾期天數-30天)+Y[以未付貨款/逾期付款金額為基數,依據付款之日(注:逾期但分階段支付情況下,第一筆付款以應支付之日次日起扣除60天后開始計算始點,其他分期付款從逾期付款之次日作為計算違約金的始點,避免違約金重復計算)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最后日期不超過2016年8月15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為標準計算];3 上述公式中到貨噸數、逾期天數、支付比例、包括Y中不同的起草時間均以后附表格為準】;3、一審案件受理費92183元(申請人預繳)由兩被申請人負擔52183元;4、未按指定期限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被申請人青海黃河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7年10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2民終72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維持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051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四項;二、撤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051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三、兩被申請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申請人貨款3190274.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539156.94元;四、一審案件受理費92183元(申請人預繳),由兩被申請人負擔3716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702元(被申請人預繳),由被申請人青海黃河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負擔2821元,由申請人負擔1881元。
現(2017)京02民終725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貴院強制執行該判決。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