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破壞界樁、界碑罪(刑法第323條),是指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樁、界碑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界碑、界樁是在我國與鄰國接壤地區設置的用以劃分兩國疆界線的標志物。它涉及到兩國領土范圍的問題,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否則,就有可能引起兩國間的領土糾紛,給國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損失,這一點是本罪與一般破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區別。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的行為。這里,所謂“破壞行為”,主要是指搗毀、盜竊、拆除、損壞、掩埋、移動位置,等等。不論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應視作破壞行為。本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國境的界碑、界樁。國家邊境上的界碑、界樁,是標志國家領土范圍的標記,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據條約規定埋設的,還可以是按照歷史形成的管轄范圍埋設的。至于界碑、界樁的具體形式如木樁、鐵樁、石碑,等等,均在所不問。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樁而故意加以破壞。至于犯罪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貪財,有的是為了泄憤,有的是為了報復私仇進行栽贓陷害等,不同的動機對成立本罪不發生影響,但是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過失破壞國家邊境界樁、界碑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三條 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刑事規章]
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一、立案標準
(七)破壞界碑、界樁案
1、采取盜取、毀環、拆除、掩埋、移動等手段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的,應當立案偵查。2、破壞3個以上界碑、界樁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