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9)高新刑初字第42號
公訴機關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生育,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身份證編號:(略),住(略)。2008年6月25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余捷,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身份證編號:(略),住(略)。2008年6月25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辯護人毛娓、王翔,四川時代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成高新檢刑訴字(2009)0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生育、余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楊生育、被告人余捷及其辯護人王翔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楊生育在明知澤朗(在逃)在銷售贓車的情況下,先后以25 000元的價格從澤朗處購得被盜的黑色北京現代越野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78 973元)一輛;以20 000元的價格購得被盜的黑色三菱越野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36 574元)一輛。購買上述兩車,楊生育均安排余捷將贓車轉移至位于本市芳草街的暫住地藏匿,準備伺機出售。2008年6月6日晚,楊生育再次安排余捷將從澤朗處取得的一輛被盜白色東南菱帥轎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63120元)送至林某處作抵押,非法獲得人民幣30 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生育、余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認罪,并有擋獲經過,公安機關扣押、發還物品清單,辨認筆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注冊機動車信息,被害人崔立波、王浩的陳述,證人馮駿、林瀧的證言,價格鑒定結論等證據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余捷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余捷是從犯、初犯,認罪態度好的辯護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生育、余捷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楊生育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余捷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院在量刑時還將考慮以下情節:1、本案所涉車3輛,輛價值360 000余元,可酌情從重處罰;2、二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決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楊生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告人余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羅為民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廖 莉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