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條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進行了修改,取消了原來的“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罪名,確定了本罪名。
二、犯罪構成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拒絕提供,是指不予提供;所謂間諜犯罪,是指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所謂恐怖主義,是指某些組織或個人采取綁架、暗殺、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質等手段,企求實現其政治目標或某項具體要求而實施的行為;所謂極端主義,是指為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極端的手段對公眾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的行為。
這里的情節嚴重,目前沒有相關規定,一般是指因行為人拒絕提供相關證據導致間諜、恐怖、極端分子逍遙法外,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入罪標準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界定。
三、處罰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