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開披露、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新增加的罪名。
二、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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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既包括特定的人員,如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如記者、編輯以及其他掌握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的人等其他自然人,同時相關媒體和其他發布信息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國家司法權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開披露、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
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所謂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
所謂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是指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本罪的入罪標準是“情節嚴重”。至于什么是 “情節嚴重”,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界定。同時,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應當對什么是“公開披露、報道”、“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